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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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荐人

姓名:杨成

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部门:刑事审判庭

电话:

2 裁判要旨

1.对于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虽未直接参与聚众斗殴行为,但为他人聚众斗殴积极提供车辆,事后进行看望,并在言语上进行安抚和激励,不论从其在组织中的身份地位,还是其行为所起作用及内心的主观愿望等方面来看,均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 2.被告人当庭翻供,对其供述的采信应首先着重审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之后须审慎审查其合理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对于审判前有多次稳定一致供述,又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无证据证实审前供述系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应采信其审前供述,对其当庭翻供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人是否系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问题,一般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矛盾,如果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当户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当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其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户籍证明确实存在疑问的,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户籍证明是户籍管理部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出具的,并且系早年形成,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应以此来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时间。

3 自荐意见

4 推荐意见

该案系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被告人16人、罪名4个、犯罪事实13起、违法事实3起,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针对聚众斗殴、贩卖毒品、抢劫、开设赌场四个罪名,均存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合议庭通过认真梳理证据、分析案情,准确认定事实。对事实和证据在判决书中分类列出,条理清晰。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从事实、法律规定等方面逐一作出回应。 其中,针对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不单从行为表面判断,更主要是从该表面行为所反映出的行为人内心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积极为他人提供精神支持和帮助的思想意愿方面进行判断,继而对未虽直接参与聚众斗殴行为,但提供车辆供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并事后看望、鼓励的被告人雷云辉依法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并依法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纠集者往往隐藏幕后,不直接参与具体行为,很难对其定罪。此时就需要对证据深入分析,透过行为表象看本质,确保依法对黑恶势力的幕后大佬准确定罪、精准有力打击。  针对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合议庭通过首先审查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合理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最终确认当庭翻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其庭前供述结合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予以采信,依法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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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云辉等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722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云辉,又名雷辉辉,男性,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文强,男性,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2013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18日因吸毒和殴打他人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罚款7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9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强,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彪,男性,1991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8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宣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海涛,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李根,男性,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2013年9月20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结伙斗殴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9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向小均,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兴玉,绰号”三毛”,男性,1998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无业。2016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6日因结伙斗殴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30日因结伙斗殴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9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向江涛,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靖凯,绰号”二郎神”,男性,1998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无业。2016年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1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匡积满,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焱,男性,1999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海洋,男性,2000年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怀兵,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将来,绰号”总理”,男性,1999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无业。2017年6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7年8月26日因结伙斗殴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8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宣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8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方,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冬冬,男性,1998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宣汉县,无业。2016年1月26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2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正伟,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爱平,男性,1998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1日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兴杰,男性,1999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201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8月26日因结伙斗殴、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南栅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7月1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春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兵,男性,1999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2016年1月26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于2016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9月2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传平,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平锋,绰号”五万”,男性,1998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黄涌派出所抓获归案,2018年11月3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符晓京,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中川,男性,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强芬,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仁贵,又名艾平,男性,2000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系宣汉县职业中学高二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先剑,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宣检公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宣检公诉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宣检公诉刑变诉(201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刘海洋、向冬冬、曾将来、李焱、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文强犯抢劫罪,被告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6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6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24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谯惠方,被告人雷云辉及其辩护人秦锐,被告人孟文强及其辩护人徐强,被告人向彪及其辩护人余海涛,被告人唐李根及其辩护人向小均,被告人林兴玉及其辩护人向江涛,被告人唐靖凯及其辩护人匡积满,被告人张爱平及其辩护人罗燕飞,被告人刘海洋及其辩护人罗怀兵,被告人向冬冬及其辩护人何正伟,被告人曾将来及其辩护人钱方,被告人李焱及其辩护人甘兴均,被告人马兵及其辩护人刘传平,被告人宋平锋及其辩护人符晓京,被告人杜中川及其辩护人贾强芬,被告人龚兴杰及其辩护人李春强,被告人艾仁贵及其辩护人李先剑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0月22日,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等人经常在宣汉县南坝镇的宾馆、演唱城、烧烤档等娱乐餐饮场所纠集成伙,先后在宣汉县南坝镇的XX酒店、XX大酒店、XXKTV、XX烧烤档、XX大桥、昆池灾民方等公共场所实施抢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南坝镇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一股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爱平的朋友漆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弟胡某某在宣汉县XX网吧附近偶遇,因二人之前在QQ上有过口角,遂产生纠纷,胡某某随即联系向某某(另案处理),漆某某亦通知张爱平来解决。张爱平与唐靖凯电话联系后,驾驶自己的川S7XXXX黑色日产尼桑XX轿车到宣汉县XX茶楼,找到在此玩耍的被告人唐靖凯、林兴玉、马兵,后搭乘三被告人赶到现场。到场后,张爱平先动手掌掴向某某,二人遂发生互殴。此时,刘某某、彭某某2(在逃)、瞿某某(另案处理)闻讯赶到,欲殴打张爱平,被马兵、唐靖凯、林兴玉劝阻。双方散开后张爱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唐李根自己被打,林兴玉与唐靖凯也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文强、向彪,唐靖凯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向冬冬、刘海洋,并授意刘海洋联系其他人前来帮忙。向冬冬及刘海洋到场后与张爱平等人一起返回停车地点时发现川S7XXXX车尾部被砸,张爱平遂再次联系唐李根。
随后,向彪驾驶川S3XXXX黑色轿车搭乘唐李根、孟文强与张爱平等人在XX售楼部汇合。此时刘海洋邀约的被告人李焱、杜中川,及李焱邀约的被告人艾仁贵,杜中川邀约的被告人宋平锋等八人赶到XX售楼部汇合,后唐李根给向某某电话约架于宣汉县XX大桥。在唐李根等人分别乘坐XX轿车和XX轿车先后前往XX大桥的途中,向彪回家取来了两把刀、唐李根找他人借了一把刀。与此同时,刘某某方亦准备好刀具,赶至XX大桥。即日20时许,双方如约在宣汉县XX大桥聚集,唐李根先打向某某一耳光,二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向彪持电棒电击刘某某,唐李根、林兴玉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持刀互砍。因当时XX大桥围观群众逐渐增多,双方遂停止斗殴离开现场。随后,刘某某与唐李根再次通过电话约架于XX灾民房。
唐李根等人从XX大桥现场撤离后,林兴玉和张爱平到XX超市购买西瓜刀未果,唐靖凯到XX超市购买6把水果刀并分发给张爱平、艾仁贵,由艾仁贵再发给刘海洋等人,向冬冬则从自己家中带来刀具,各自赶往XX酒店与唐李根、孟文强等人汇合,后分别乘坐向彪驾驶的川S3XXXX轿车、张爱平驾驶的川S7XXXX轿车前往XX灾民房。途中孟文强电话联系后从被告人雷云辉处借得川S0XXXX黄色纳智捷越野车。后孟文强指示张爱平、唐靖凯到李永胜处借刀,指使李焱去XXKTV借得两瓶辣椒喷雾剂。唐靖凯指使李焱联系罗某某提供车辆。后罗某某驾驶川SG6XXX长安面包车搭乘李焱、刘海洋、宋平锋、艾仁贵、杜中川等人,即日22时许,唐李根等人乘坐上述四辆车来到XX灾民房,被等待在此处的刘某某等十余人持械拦截,随后(川S3XXXX)、(川S0XXXX)、(川S7XXXX)依次强行冲过对方人群,长安车(川SG6XXX)则被砍砸,致车上的刘海洋、李焱、罗某某轻微伤。三车随即调头将刘某某等人冲散,长安车内人员乘机弃车逃离,唐李根、林兴玉、向彪等人与刘某某、瞿某某等人发生械斗。双方追打散开后,符冬冬(在逃、另案处理)驾驶帕萨特轿车撞击逃散的唐李根等人,唐李根一方驾驶(川S3XXXX)、(川S0XXXX)、(川S7XXXX)与对方车辆冲撞,在追击对方车辆无果后逃离现场。其斗殴过程被目击者拍摄发布至互联网,在互联网传播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
案发后,刘海洋、李焱、艾仁贵、杜中川四人于几个小时后被抓获归案。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马兵、曾将来、龚兴杰则连夜驱车至唐李根老家,后藏匿于南坝镇青寨农家乐。期间,雷云辉携带方便面、水及香烟前来探望并组织孟文强、向彪、唐李根等人研究如何应对。后唐靖凯接到民警使用刘海洋手机打来的电话规劝其投案,唐李根一行人意识到暴露了行踪,便于2月17日晚抛下唐靖凯再次联系车辆前往上宣汉县上峡乡与开县交界处的另一个山庄继续躲藏。直至2月18日后,雷云辉、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等人相继归案。
二、贩卖毒品罪
1.2017年9月左右,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向彪购买冰毒,向彪让其在XX酒店等候,后安排被告人林兴玉前往XX酒店将一包冰毒送给张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
2.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再次找向彪购买冰毒,向彪让其在XX茶楼等候,林兴玉指使被告人曾将来前往XX茶楼将一包冰毒送给张某某并收取200元现金。
3.2017年8月一天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后林兴玉与曾将来一起将冰毒送至XX新车站对面的XX大厦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在四包冰毒中选择了一包后,支付给林兴玉200元现金。
4.2017年10月8日,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林兴玉安排曾将来将毒品送至郑某某位于南坝镇玉泉街101号的门市,郑某某给林兴玉微信转账100元。
5.2017年10月,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随后林兴玉前往南坝镇滨河路将冰毒送给张某某并收取现金200元。
6.2017年11月份一天,吸毒人员王某某给林兴玉打电话购买冰毒,林兴玉让其去南坝镇火电厂,后安排曾将来前去将冰毒送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林兴玉。
7.2017年11月份,吸毒人员尹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在林兴玉购买冰毒三次,由尹某某通过微信共计向林兴玉转账500元。
8.2017年11月9日,吸毒人员郑某某微信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由林兴玉送至郑某某的门市,后郑某某通过微信给林兴玉转账100元。
9.2017年11月25日,吸毒人员向某某2电话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由林兴玉与曾将来一同将冰毒送至昆池大理石厂向某某2的门市上,向某某2给林兴玉支付200元现金,后由曾将来与向某某2将该冰毒一起吸食。
10.2017年11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1”(微信名)从林兴玉处购得300元钱的冰毒并携带到郑某某门市,后在郑某某处将该冰毒吸食。
三、开设赌场罪
2018年一二月份,被告人雷云辉与向某某5(另案处理)在宣汉县南坝镇一带的酒店、茶楼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方式牟利。其中,由雷云辉指使向某某3(另案处理)放高利贷、追债,向某某5等人召集部分参赌人员,孟文强招募部分赌场工作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分别在赌场楼下与路上望风,后由孟文强向每次望风的人员发放200元工资。
四、抢劫罪
2013年7月10日,卢某某(已判刑)与尹某某1等三人”诈金花”赌博,卢输掉现金若干,其他人互有输赢。同月12日21时许,卢某某以尹某某1打牌抽老千为由,邀约被告人孟文强、唐李根、唐某某1(已判刑)前往宣汉县XX茶楼找到尹某某1,由卢某某手持匕首威胁、二唐先后殴打尹某某1,后抢劫其现金1万元,孟文强分得500元。2014年2月26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以(2014)宣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李根、唐某某1犯抢劫罪,判处唐李根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唐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3000元。
五、团伙违法事实
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林兴玉、张爱平、李焱、曾将来、龚兴杰交叉结伙,实施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三起。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4日23时许,在宣汉县XXX超市附近,被告人林兴玉和张爱平等人持钢管等器具共同殴打黄某某1、何某某等人。
2.2017年7月11日凌晨,在宣汉县XX烤鱼附近,被告人林兴玉、李焱等人持械共同殴打向某某10、陈某某4、彭某某1等人,林兴玉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
3.2017年8月22日21时许,在宣汉县XX烤匠附近,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龚兴杰、李焱等人共同殴打黄某某2,致其头皮裂伤,林兴玉、曾将来、龚兴杰分别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移交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刘海洋、向冬冬、曾将来、李焱、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雷云辉、唐李根、孟文强、向彪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张爱平、向冬冬、曾将来、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受要约参与并持械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同时,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云辉、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唐靖凯系主犯,其余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三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将来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辉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孟文强召集唐靖凯、刘海洋、李焱为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系主犯,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系从犯。被告人孟文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唐靖凯、刘海洋、李焱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将来、龚兴杰作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刘海洋当庭提出在开设赌场的时候还没有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李焱、向冬冬、曾将来、龚兴杰、马兵、艾仁贵、杜中川、宋平锋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主动投案之后,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云辉辩解称:1.对聚众斗殴的指控不认可,案发前我并不知情,且他们前面的几次斗殴我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最后一次提供的车辆,并不是我知道他们是去打架,而是在我自己主观上感觉他们要去打架的情况下借的车,我也没有在事中参与持械斗殴,只是事后作为朋友去看了,我的心态也不是去策划如何应对,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的猜想,没有证据支撑;2.对指控我开设赌场不认可,放高利贷我承认,但是开设赌场我并没有为他们提供场所,也没有收取利益;3.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指控,认定我为纠集者,但没有任何一项犯罪事实是我纠集,我是被纠集者,聚众斗殴并没有团伙性质的关联性,他们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我认为我们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我也不是团伙的纠集者。
被告人雷云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聚众斗殴罪,雷云辉人没有到现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对此次事件的起因有过错,也没有组织策划的行为,在借车的行为中,也是属于被动出借,雷云辉有可能涉及放任,雷云辉既没有参与,事后也没有完整的安排,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故被告人雷云辉在聚众斗殴中不构成犯罪;2.起诉书指控案发后,雷云辉到了青云寨探望其他被告人,被告人雷云辉承认其到过现场,但是在结束后几个小时才到青云寨去了解情况,而且他车辆损坏,也有权利提出赔偿的愿望和要求,所以被告人雷云辉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要件;3.关于开设赌场的问题。被告人雷云辉只根据自己的想法到赌场进行放高利贷,目前对高利贷的定性没有确定为犯罪行为,如果公诉机关认为雷云辉与其他人共同开设赌场,那么对于赌场内部是如何安排的,赌资和赌具及盈利的金额是怎么安排的都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指控其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孟文强辩解称:1.指控我犯聚众斗殴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我没有邀约过其他人,都是他们自发的,事发后我主动投案,我不是聚众斗殴的的主犯;2.指控我参与抢劫罪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我的情节轻微,我不构成犯罪;3.开设赌场罪我只是去耍过,并没有参与过,至于给李焱他们拿钱,是因为我与他们在经济上有相互帮助的情况,我没有参与开设赌场;4.对认定我们为恶势力团伙我是纠集者不认可,向彪、雷云辉我们都是从小长大的朋友关系,对于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我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属于个人行为,我们并没有经常纠集在一起。
被告人孟文强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在聚众斗殴中孟文强的参与度不高,孟文强虽然到了场,但是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也没有组织、策划、指挥,因此不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当以积极参与者定罪量刑;2.指控孟文强抢劫缺乏主观故意,孟文强没有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其抢劫罪不能成立;3.指控被告人孟文强开设赌场,虽然孟文强有参与,但是参与度低,其作用较小,仅是跑腿和望风;4.被告人孟文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孟文强公正判决。
被告人向彪辩解称:1.起诉指控我贩卖毒品不属实,证人证言是乱说的,我没有贩毒;2.对聚众斗殴的罪名无异议,我只是一般参与者,我也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事后,我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也主动从杭州回来自首,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彪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来看,向彪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并不构成恶势力团伙所要求的组织性和经济性特征,向彪参与的行为只有聚众斗殴;2.指控向彪的两次贩卖毒品行为只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没有张某某联系向彪买冰毒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而张某某是与昆池一方有利害关系,与向彪是敌对方,同时林兴玉和曾将来当庭也改变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公诉机关指控向彪这两次贩毒事实,仅剩下证人张某某的孤证,且张某某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信;3.辩护人认为向彪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在聚众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对这一部分其本人自愿认罪,且有自首的情节。综上,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李根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恶势力不认同,这次聚众斗殴我只认为自己是积极参与者,不是起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被告人唐李根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李根没有参与恶势力团伙,有关被告人也没有形成恶势力团伙,因此被告人唐李根不对其他团伙参加的犯罪承担责任;2.对被告人唐李根构成聚众斗殴罪罪名无异议,但是唐李根仅仅是积极参与者,应当按照从犯对其量刑;3.被告人唐李根自动投案,投案后尽管有其他被告人翻供,但是唐李根坚持自己的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林兴玉辩解称:我对聚众斗殴认罪悔罪,但在聚众斗殴中我不是主犯,我只是跟随大流参与的;对贩卖毒品,只对有一部分认罪悔罪;对恶势力我觉得定的不恰当,我没有和其他被告人一起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林兴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兴玉犯聚众斗殴和贩卖毒品罪名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犯罪后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2.针对贩卖毒品罪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交代了自己单独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兴玉仅起到了辅助性的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要件,林兴玉对其他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违法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人唐靖凯辩解称:我与其他恶势力团伙成员不是一个团伙,我和林兴玉关系较好,但是林兴玉经常被公安机关打击,所以也很少一起,其余认识的人当中我和他们认识时间也不长;开设赌场和聚众斗殴我认罪悔罪,买刀的事实我承认。
被告人唐靖凯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和被告人本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唐靖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唐靖凯参与的开设赌场罪仅仅是临时安排望风,其犯罪情节轻微;4.被告人唐靖凯在聚众斗殴中仅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当庭认罪,望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焱犯聚众斗殴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对指控被告人李焱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李焱一方不构成恶势力团伙,李焱更不是团伙成员;2.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李焱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李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指控被告人李焱犯开设赌场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李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李焱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和行为,其仅有望风的行为,而望风的帮助行为也不符合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4.在本案中即使李焱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也应该参照其规定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海洋辩解称:起诉指控我的两条罪名我认罪认罚,但我不认同我是恶势力,参与的两次犯罪都是偶然参与,我并不是恶势力团伙的一员。
被告人刘海洋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刘海洋犯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海洋无前科,在聚众斗殴及开设赌场中,其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海洋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将来辩解称:参与聚众斗殴属实,但是我没有参与贩毒,我只是帮吸毒人员在林兴玉处拿过冰毒,我没有收钱和获利。
被告人曾将来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将来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曾将来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冬冬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向冬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认定被告人向冬冬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认定其为团伙成员;2.指控被告人向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对罪名无异议,但向冬冬不是本次犯罪的纠集者和引发者,更不是组织者,仅仅是受朋友邀约,在参与过程中也没有对其他受害人造成直接的伤害,因此本次犯罪中仅仅是次要作用,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向冬冬无论是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爱平辩解称:指控我犯聚众斗殴罪我认罪认罚,但指控我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我不认同,我常年在外务工,只是过年回来偶尔和唐李根在一起玩耍,我不是团伙成员也没有参加其他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爱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爱平构成聚众斗殴罪,对罪名无异议,在本案中系从犯,但对认定恶势力团伙有异议,案发前张爱平在外打工,只是过年回来,为了朋友义气,没有正确处理矛盾,才导致了本次聚众斗殴;2.被告人张爱平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兴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龚兴杰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龚兴杰犯聚众斗殴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系恶势力团伙成员且积极参加者有异议;2.被告人龚兴杰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龚兴杰在庭审的陈述与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龚兴杰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兵辩解称:我并不是积极参加者,我从中一直在劝阻,我也没有持械和邀约刀具,更没有分发刀具,只是我高估了自己的能力没有劝阻到。
被告人马兵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马兵犯聚众斗殴罪,辩护人倾向于马兵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马兵在聚众斗殴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2.即使马兵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被告人马兵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宋平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宋平锋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宋平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宋平锋在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以及两天的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宋平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中川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杜中川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杜中川在聚众斗殴中只是受他人的邀约,没有持任何械具,只是参与者,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杜中川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小;3.被告人杜中川在公安机关及在今天的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艾仁贵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艾仁贵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艾仁贵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一般参与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行政处罚追究责任;2.即使被告人艾仁贵构成犯罪,但其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艾仁贵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且其一贯表现良好,还有其所在学校的证明可以看出这一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艾仁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艾仁贵不构成聚众斗殴,即便构成也不是主犯,请求依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等人经常在宣汉县南坝镇纠集成伙,先后在宣汉县的XX酒店、XX大酒店、XX茶楼、XX茶楼、XX烧烤档、XX大桥、XX灾民房等公共场所实施抢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南坝镇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一股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部分发破案经过、强制措施、个人信息
1.立案决定书,证实宣汉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7日对刘某某、唐李根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强制措施文书材料,证实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各被告人个人身份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十六名被告人在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经过,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情况说明证实:雷云辉于2018年2月18日投案;唐李根、林兴玉于2018年2月19日投案自首;唐靖凯于2018年2月20日投案自首;张爱平于2018年2月21日投案自首;向彪于2018年5月18日投案;孟文强于2018年5月29日主动投案;刘海洋、李焱、艾仁贵、杜中川于2018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马兵于2018年9月26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宋平锋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黄涌派出所抓获归案;向冬冬于2018年3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龚兴杰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南栅派出所抓获归案;曾将来于2018年5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此期间,发现其有参与2018年2月16日南坝XX灾民房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随即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
第二部分恶势力团伙方面的证据
(一)组织性方面的证据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唐李根供述:我与孟文强是社会上的兄弟关系,我现在在孟文强介绍的装修公司上班。我是觉得刘某某没有给我面子把我的人张爱平打了,我不能输这口气所以才打架的。我在南坝和孟文强、向彪混得比较好,后面一个层级就是向冬冬、林兴玉、张爱平、唐靖凯,平时在我眼里大家都是兄弟伙,他们回来帮我扎场子,这些兄弟伙有事的时候也叫上我,我也会去帮这些兄弟扎场子。
2.被告人唐靖凯供述:我和林兴玉是宣汉县南坝第一小学的同学,我们认识七八年了,孟文强、向彪、雷云辉这几人在社会上人家称的大哥。2014年林兴玉跟我介绍认识的孟文强、通过孟认识了向彪和雷云辉。林兴玉一般都跟到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基本上每年都要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从看守所和监狱出来后就联系我,我们就在一路耍,他就带着我经常跟孟文强一起耍。张爱平、林兴玉、马兵这几个和我关系比较好,艾仁贵、刘海洋、李焱都是通过他们几个介绍认识的,何启海等人就比我们小,他们几个就一天跟到我们一路耍,我上面比我们大的就是雷云辉、孟文强、唐李根、向彪,他们几个都是我们这伙人的大哥,我们有时把雷云辉喊的老板,刘涛和向某某3一天跟着雷云辉提包包放水(指放高利贷)。我们这群人雷云辉、孟文强、唐李根、向彪是一个层级的,张静涛、刘涛、向冬冬、龚兴杰、林兴玉、马兵、刘海洋、李焱、艾仁贵、我、杜中川、宋平锋是一个层级的,然后我们下面就是曾将来、杨小宝、何某某1等人这个层级,艾仁贵、杜中川、宋平锋没有前科,其他人都有前科,我们这伙人平时在一起的时候在南坝镇有点爱惹是生非,爱打架做业务(碰瓷吃诈)。林兴玉跟向彪关系比较好,经常在一起。曾将来、向冬冬、龚兴杰几个吸毒的一伙,雷云辉、刘涛、向某某3、孟文强等人又是一伙,我们这几伙人就是打架时都有朋友互相认识,然后就叫到一路去了。我在雷云辉等人开设的赌场放风是孟文强安排的,每次都是孟给我发200元工资。放风期间我看到雷云辉去过XX大酒店这个场子。2018年2月17我们打完架躲在青云寨看见雷云辉来了,我才反应过来雷云辉跟我们这次打架有很大关联。
3.被告人林兴玉供述:我2017年6月份出看守所后,最先接触的人是孟文强。然后在7月分左右就通过孟文强认识了向彪,我与孟文强关系比较好,与向彪关系一般,后来在他那里买冰毒才熟悉他的。我出看守所后与唐靖凯一起吃过几次饭,在一起摆龙门阵。雷云辉2017年7月份开始开设的网路赌博打渔,叫我来给他管理,在这期间雷云辉给我发的是1000元的工资。另有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2018年2月16日给雷云辉索要红包并拜年,雷回答:微信暂时没钱,有了发。过年才开始(WHAT),急个毛。”要得,莫慌,最迟初二三发给你”。林回”新年快乐飞老板”。
4.被告人孟文强的供述:在南坝这一方,我与向彪、雷辉辉是发小,与唐李根、林兴玉的关系也较好,在成都打工的时候认识了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等人。我们都没有正经工作,有机会的时候一起吃饭喝酒。
5.被告人刘海洋供述:我们碰到解决不了的事情都是找孟文强出面帮我们处理,也就是说我们都是孟文强把我们罩着的,只要有事情找到孟文强,他都会出面给我们解决。孟文强和唐李根是兄弟关系,平时有事情他们都会互相帮忙,不管打架还是其他什么事情。
6.被告人李焱供述:我们平时称孟文强为强哥。我、刘海洋、唐靖凯、林兴玉、杜中川、向冬冬、和尚、龚新杰、马兵都是孟文强带的弟娃,因为我们都是靠孟文强维持生活。我们平时都是在成都靠孟文强带出去在他朋友的装修公司上班,平时如果孟文强有什么需要帮忙,都会叫上我们。2017年11月左右,我、刘海洋、唐靖凯从成都回来到南坝。2018年1月底,孟文强就给我、刘海洋、唐靖凯、鹏鹏介绍在明泰茶楼负责帮人看场子,就是如果有人在明泰茶楼闹事,我们负责处理,处理不来的就联系孟文强出面处理。孟文强和唐李根的大哥是雷某某,绰号雷某某娃,是雷云辉的父亲。唐李根和孟文强都是社会上的兄弟关系。
7.被告人马兵供述:在我被判刑之前,雷辉辉(即雷云辉)就是我在网吧上班的老板,雷辉辉和向彪、孟文强、唐李根是从小耍到大的,他们四个人一般都是雷辉辉说了算,因为雷辉辉是雷某某娃的儿子,而且雷辉辉也有钱些。然后林兴玉、唐靖凯、李焱、刘海洋、向冬冬就是跟着雷辉辉他们混的,帮他们四个人收账、看赌博场子这些,雷辉辉都会给他们发工资。发工资都是做一次事发一次钱,具体发好多不知道,因为我和林兴玉他们之前也跟过雷辉辉的,所以听他们说过这些事情的。以前我十六七岁的时候也偶尔帮雷辉辉在赌博场子放风,放一次会给我200元钱,说白了雷辉辉就是向彪、孟文强、唐李根的老板,他们都会听雷辉辉的话,像林兴玉、唐靖凯他们就是比向彪他们更小点的弟了,也是帮雷辉辉做事,然后领工资。我原来帮他放风的时候他在南坝镇皇家驿站、青云寨山庄这些地方开过赌场的,后面在哪里开就不知道了。我在南坝镇XX桥附近的劲宇网吧当网管上班,我当时13、14岁跟雷云辉他们说的16岁,工资有3000元,网吧的股东就是雷云辉和向彪,我是这样认识的雷云辉和向彪。网吧当时有唐靖凯、向冬冬等人经常在那里上网,我就跟他们也熟了,就经常在一起耍。当时雷云辉有时就叫我帮他收账,具体什么账不清楚,每次都是打电话叫我去,给我说欠他钱的是哪个,告诉我把人跟到,莫动手打人,每天按人头给报酬,一般都是我自己去,有时还我朋友胖儿、盒饭哥等人。我把那些欠债的人跟起,人走到哪里我就去哪里,一般跟个一两天雷就叫我不跟了,欠钱的人是自己给雷云辉商量,我只是找雷拿报酬。这样的收债共有二、三次,每次雷都是天天发工资,一天大概二、三百元。雷辉辉、孟文强和向彪的关系比较好,三人经常一起耍。唐李根我只是以前读书的时候听说过,他们四人是一个年龄段的,是一个层级。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张爱平这些是一个层级的,向冬冬、龚兴杰、曾将来和我是一个级别的。2015的时候,雷云辉叫我去做事,给赌场放风,一般是200元一天,主要是赌场开设位置的楼下放风,有时在车里,有时在外面,放风期间凭我的感觉,不对头就给赌场内的人打电话。我去过XX宾馆、南坝附近山上的农家乐这两个地方,赌场里面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我也只是想挣点钱。
8.被告人曾将来供述:2017年6月份左右林兴玉从监狱出来我们才认识,我的朋友都是他的弟娃,林兴玉有时候打架都把我们喊到一路,我们有事情打架就给他打电话,因为林兴玉在南坝社会上还是有点出名,我们都把他当大哥,认为他混得多好,我就经常和林兴玉一起耍,后来林兴玉贩毒就叫我帮忙送货。2017年10月左右他就说我送毒品不稳当,就打了我,当时龚兴杰看到的,我被林兴玉打到鼻子流血的,脸也被打肿了的,林兴玉还拿刀威胁我要把我捅死,打完他就走了的。孟文强主要是带的林兴玉、唐靖凯,向彪比较谨慎,一般一个人,有事(打架)才叫孟文强,孟文强才会叫下面这些人,黑牛和露露(向某某3)一直是跟着辉老板(雷云辉)放水、开设赌场和高利贷,我就是跟着林兴玉他们一路耍,我们这个年纪的就有龚兴杰、刘海洋、李焱、唐志慧、赵某某1这些人一个层级的。南坝社会上向彪、孟文强、雷云辉、唐李根是混得比较好的,是这一带的大哥,他们下面又有一些小弟,像张爱平、唐靖凯、林兴玉、向冬冬、向某某3等人就属于社会上的第二层级了,就是混得一般的;下面还有我、刘海洋、李焱、龚兴杰、杨小宝、何某某1等人就属于最低层级的了,我所说的这些人平时都在一起耍,哪个有事就叫哪个,去帮他们扎场子,如果不去,就要遭打。或者说我们上面的人安排的活路没做好,也就可能遭打。我之前就因为帮林兴玉送货,但是冰毒少了,就遭了林兴玉的殴打。做好了也没什么奖励,大不了就是给点生活费。对于向彪、孟文强、雷辉辉、唐李根这个层级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这些人都没得什么正经工作,第一阶层的雷云辉是在南坝昆池一带开赌场,向彪是贩毒的,比较有钱,其他人不晓得。第二阶层中林兴玉是贩毒的,经济是在第二阶层中比较好的。在南坝社会混得比较好的就是雷云辉,他下面又有向彪、孟文强、唐李根,他们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向彪在南坝贩毒的时候就是林兴玉帮他,林兴玉自己也贩毒,我又跟着林兴玉在混,平时帮他运输毒品。唐李根下面的小弟就是张爱平,张认的唐为大哥,有什么事情都是唐在处理。孟文强下面的小弟有刘海洋、李焱、唐靖凯等人,他们有事就是孟文强在处理。反正这一群人中,雷云辉是老大,属于最高层级,其次就是向彪、孟文强、唐李根,他们几人年龄相仿,从小玩到大,关系比较好。向彪、孟文强、唐李根下面又有小弟,我平时就跟龚兴杰一起耍。在2月16日当晚打完架后,我乘坐的向彪开的川S3XXXX的车逃往唐李根的老家茶河,在那里向彪就指示我和龚兴杰把这车的车牌拆下来的,在场的人还有唐靖凯、马兵。
9.被告人龚兴杰供述:我平时只跟曾将来、唐靖凯、马兵、杨小宝他们一起耍,林兴玉平时在南坝社会上帮向彪做事,曾将来又帮林兴玉做事,有时又直接帮向彪做事。相当于向彪是林兴玉的大哥,林兴玉又是曾将来的大哥。林兴玉又在帮雷云辉做事,雷云辉下面又有小弟娃露露和猫儿。唐李根是张爱平的大哥,张爱平平时有什么事情就是找唐解决,南坝社会上大家都知道唐李根是张爱平的大哥。唐靖凯又跟向彪、林兴玉这些人在一起耍,唐靖凯下面有刘海洋、李焱、马兵,后来他介绍刘海洋与李焱跟着孟文强,帮赌场放风。他们关系复杂,平时都在一起耍。我曾经在向彪那里买过冰毒,经常和曾将来一起吸食林兴玉的冰毒。我自己直接在向彪那里买冰毒就这一次,其余都是我跟着曾将来一起吸食的。为什么买了冰毒要让向彪先吸,是因为向彪是在南坝场镇上混得比较好的大哥,林兴玉和曾将来也都是跟着向彪混的,如果我不管向彪自己先吸食的话就显得很没有规矩,而且我本人在南坝也没有正经工作也需要向彪这种大哥的关照,所以要守规矩。南坝社会上的老大是雷某某、雷云辉是雷某某的儿子。另外的唐李根、向彪、孟文强三人就经常纠结在一起耍,我在街上多次碰到过他们在一起。他们也算南坝社会上混得比较好的。向彪下面的弟娃就是林兴玉。孟文强下面有唐凯、刘海洋、李焱,我也是经常在街上碰到他们在一起。反正这一群人都没有什么正经工作。我晓得雷、孟、向三人关系很铁,都是十几年的关系了。
10.被告人向冬冬供述:孟文强平时在雷云辉开的赌场(不固定,有时在南坝的明泰、有时在昆池的XX大酒店)放水、看场子。向彪主要是贩毒,我以前吸毒的时候还在他那里买过冰毒。向彪、孟文强、雷云辉关系非常好,是从小长到大的关系,雷云辉开赌场,他们跟雷一起开。2012年我在宣汉南坝镇认识的向某某3,经常跟他一起耍认识了唐李根、张爱平。2014年唐李根、唐桥因为犯罪坐了2年牢,唐李根出狱后就找到我们经常一起耍,通过他我认识了孟文强、向彪、雷云辉。我跟唐李根有点亲戚关系,所以我也就跟他们好起来的。我2017年11月从达州市戒毒所出来后者联系上林兴玉这些人的。我们这些人中雷云辉、向彪、孟文强、唐李根是一个层级的,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刘海洋、我、李焱一个层级的,其他像曾将来、龚兴杰、马兵、杜中川、艾仁贵又是一个层级的。
11.被告人艾仁贵供述:平时我和刘海洋关系不错,林兴玉和唐靖凯都是在南坝镇混社会的,相当于是社会上的大哥,平时爱打架惹是生非,李焱、刘海洋就是跟他们一起混的,林兴玉是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过的,林兴玉他们去打架就要叫上我们这些人去凑人数扎场子。
12.被告人张爱平供述:我知道唐李根之前坐过牢,在南坝社会上认识的人比较多,我认为他可以帮我解决好纠纷。唐李根和向彪、孟文强走得近,关系好。向冬冬是唐李根手下。唐靖凯和林兴玉是孟文强的手下。我听说唐李根、孟文强等人在XX酒店、南昆酒店里面看赌博场子,就是酒店里面有人赌博,他们就在里面帮忙打杂,如果有人来闹事,他们就出面解决问题。唐靖凯在里面看场子是200元一天。我知道雷云辉,他绰号叫辉辉,XX轿车是雷云辉的,但是我没有见过雷云辉本人。唐李根和雷云辉关系如何我不知道,孟文强和雷云辉关系还可以,因为雷云辉都愿意把车借给孟文强用来打架。唐李根混得比较好,在南坝比较出名,算得上大哥级别的。唐李根跟我是一个老家,唐靖凯是我以前的同学。
证人证言
1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在昆池参加聚众斗殴的是两伙人,一伙人是南坝以雷云辉为首的,因为雷某某也就是雷云辉的爸爸是南坝的老大。雷云辉带着这些人在南坝跳,它主要带着唐李根、向彪、刘涛、孟文强这几个人,露露、刘涛、石某某基本上就是雷云辉的贴身马仔,露露、刘涛主要就是负责在雷云辉的赌博场子里面放水,也就是放高利贷。林兴玉、二郎神(唐靖凯)主要就是在赌场放风、打杂。平时唐李根、向彪、孟文强经常在一起耍,孟文强经管赌场,维持秩序。露露、石某某、刘涛就经常跟雷云辉在一路,雷云辉不经常到赌场,露露跟刘涛经常去赌场帮雷云辉放水。林兴玉、二郎神等其他人就是在赌场放风打杂。他们这群人主要也就是靠赌场挣了不少钱,向彪主要靠贩毒挣钱。
14.证人罗某某证实:我和李焱关系很好,我有时候被人打了,都会找李焱出面帮我打回来。每次找他都能给我解决好,他跟社会上的人很熟,李焱跟刘海洋关系很好,很多时候都是他们一起给我解决。李焱平时就是跟刘海洋、艾仁贵、宋平锋、杜中川一起,还有一个叫二郎神的。这些人经常混在一起,有什么事情都是大家帮忙,不管是打架、充人数只要一喊就会去。
15.证人郑某某证实:向彪、孟文强、唐李根、雷云辉是一个级别的,林兴玉、露露、张爱平、唐靖凯、向冬冬、马兵、杜中川、李焱、涛涛这些相当于是向彪、孟文强、唐李根、雷云辉的弟娃,曾将来以及一些不晓得名字的未成年人又是林兴玉、露露、张爱平、唐靖凯、向冬冬、马兵、杜中川、李焱、涛涛这些人的弟娃。我以前是跟到雷云辉的爸爸雷某某的,相当于我比向彪、孟文强、唐李根、雷云辉要高点级别,但是雷某某吃药(指吸毒)已经要死不活地也没有出来在社会上跑了,包括我也没有在社会上走动了。这些人都是些社会的闲散人员,没有正当工作,纠集在一起爱打架,逞强斗狠觉得很威风很有面子,经常因为打架被公安机关处理。
16.证人刘某某证实:唐李根他们很猖狂,唐李根、向彪等人在南坝社会上混得很好,没人敢惹他们,他们平时都是一群人在一起,主要在XX酒楼活动,只要有什么事情,他们都是一群人去解决或者打架,欺行霸市,他们开那辆丰田车就是南坝黑老大雷某某的车,就更没人敢惹他们了,唐李根、向彪是跟雷云辉混的,雷云辉就是雷某某的儿子。我们这个事情发生后,唐李根还给向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情要整死两个人才算,我当时听到的。雷某某可以说是南坝混社会的老大,雷某某家就住在明泰酒楼对面,现在雷某某出面少了,都是他儿子雷云辉出面处理,如果摆不平再是雷某某出面。雷某某手下的人主要就是细鸭儿、唐波儿、向彪、唐李根等,我知道名字和绰号的就这些。还有很多其他人,这些人手下又有跟他们混社会的人。每次借高利贷不会出具借条这些票据,只是自己记个账。借高利的人不可能不还钱,不会不还也不敢不还,不然雷云辉、向某某3就会找手下的人跟到一起,直到还钱为止。再加上雷云辉和向某某3都知道,哪些打牌的人有还钱实力,哪些只能借好多,哪些不能借,所以他们放高利贷只赚不亏了。他们是找看场子的小弟跟着借钱的人,也就是孟文强的手下,都是些小孩子,他们也要给这些小弟工资。雷云辉偶尔会来赌场。雷某某、雷云辉这群人主要是雷云辉出面组织,向彪、唐李根负责贩卖毒品(也偶尔负责赌场安全),孟文强、彭某某负责收小弟,组织打架,看场子、通风报信和其他安全方面的事情,向某某5负责组织开设赌场,向某某3负责在场子里放水赚水钱,这几个人就是雷某某、雷云辉的主要骨干。他们的分工在南坝社会上混的都知道,这是公开的秘密,还有一个叫小狗儿的人经常在雷某某、雷云辉开设的赌场里打扫清洁,是个残疾人,有只眼睛瞎了的,他对这些事情也很清楚。
17.证人向某某证实:雷某某、雷云辉这群人在南坝镇是以雷某某为首,主要是雷云辉出面组织,向彪负责贩卖毒品,唐李根和向彪经常在一起,孟文强和彭某某负责收小弟,组织打架、看场子和其他安全方面的事情,向某某5负责组织开设赌场,露露主要负责在场子里放水,还有一个叫小狗儿的人经常在赌场内打扫清洁。这些事情在南坝社会上混的都知道,加上我经常去他们集合的地点银联大酒店茶楼那耍,也听他们自己的人摆过这些。
18.证人吕某某证实:这次打架其实就是昆池的和南坝的打架。南坝那边混社会的我就知道向彪、孟强、三毛、向某某1、唐李根、二郎神、雷辉辉,这些人中雷某某娃的儿子雷辉辉是老大,向彪、孟文强、唐李根是跟着雷混得比较好的,三毛、二郎神、向冬冬就是跟向彪、孟文强混的。我还见过三毛打架的,2014年年初的一天,看到三毛、向冬冬在望族KTV楼下冲上去打一个人,那个人跑了后又被追上了,然后他们就冲上去对那个人拳打脚踢,后面警察就来了的。
19.证人赵某某证实:南坝社会上的老大是雷某某娃儿,他儿子叫雷辉辉,孟文强是我的亲戚,我只有平时跟他打听社会上的人员情况时才会主动跟他接触,我还与林兴玉关系较好,经常跟林兴玉一起耍的时候他都会接到他老大向彪的电话,我听林兴玉说他去场子里面一下,他老大找他有事了。估计场子应该是赌场的意思。今年6月份的时候,听同仓室的一个叫刘波的人说,他之前是和向彪关在一个仓的,当时向彪给他说了很多南坝社会上的事情,包括向彪自己贩毒一事,而且贩毒的量是很大的,最后向彪和刘波还互留了电话,而且向彪还把南坝社会上老大雷某某娃的电话留给了刘波,说等他们出去之后还要相互联系。刘波真实名字不知道,是因为诈骗罪进来的,是达县麻柳的人。
20.证人苏某某证实:因为我害怕向彪打我,我知道他们是南坝混社会的,我也惹不起,本来我也是做得见不得光的事情,我也怕他们举报我,那天给我打电话的是他们一伙人中的其他人找我买冰毒我才去的,不然我知道是向彪找我,我是不敢去的,听买冰毒的人说向彪也在卖冰毒,向彪不可能找我买冰毒,所以那天向彪把我拦下来后我就知道他要做我业务,所以我也只好把身上的冰毒全部给他,免得他要打我。向彪的大哥是雷某某,但是雷某某吃冰毒已经废了,基本不参与这些事情,都是向彪在出面整,刘筱单也是向彪的兄弟伙,向彪下面有个叫林兴玉的弟娃,我晓得跟到向彪是很大一伙人,向彪经常开的那个川S3XXXX的黑色小车上长期都是拉的他的弟娃,有时候还是几个车的人,这些人都是南坝社会上的年轻娃儿,也是无业人员,一天就跟着向彪混,到处打架惹事,做业务,哪儿只要打架基本上这伙人都要参与,所以我也很怕他们,他们敲诈勒索我,我也只有认倒霉,不敢反抗他们。
客观证据
2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及案发后,参与人员频繁联系;
22.雷云辉支付宝转账记录:案发之前与向彪之间有频繁的转账,通过支付宝给向彪转账几百到几千不等。
(二)危害性方面的证据
1.2018年2月16日斗殴视听资料,证实双方持械斗殴的详细经过。
2.2018年2月18日宣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舆情日报载明:有网民将该事件以贴文形式发表到”达州凤凰山下论坛”(贴被删),随后双方斗殴及驾车互撞视频被网民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传播并大量转发,时值新春佳节,论坛点击及视频传播率较高,引发网民大量关注,造成负面的舆情引导。
3.双方互砍的网络新闻报道截图,内有斗殴照片”宣汉发生一起街头斗殴,两伙人持刀互砍”。
4.证人康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23时许,我当时在睡觉,听到楼下很吵,便下床到阳台查看,看到街上有人往XX大桥方向追,边追边大声喊,一辆黑色轿车往XX大桥加速行驶,撞在了一辆靠在路边的轿车右侧车门上,并继续向前行驶,后又传来撞车的声音,后就开远了。该黑色轿车又开回来上了几个人就走了,还有一辆白色轿车一起开走的。后又来了一辆黄色越野车,上了几个人就离开了。同时证实当时看到有人手里拿了东西,没看清具体是什么东西。
5.证人陈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我听到打架声音,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上,车窗玻璃被砸破了,有十几个人拿着西瓜刀、棍子在追另外的人,面包车上下来了至少六个人分散跑了。双柏方向下来了六个车,两个车在跑,后面四个车在追,有一个人头部被砍伤。
6.证人陈某某1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我在阳台上看见一群人拿着刀和铁棍围在一辆面包车两侧打砸面包车,砸了4、5分钟就去追前面的小车,后长安车上就下来了五男一女往加油站方向跑了。追小车的人都是靠公路边跑的,两辆小车见到他们追了上去便掉头往加油站方向行驶,其中有辆小车前面有凹陷的痕迹,追车的人又继续追。从对面路上开了4辆车出来,有的人上车去追,后他们就往加油站方向走远了。面包车上的人没有持械,面包车司机的头受伤了。感觉生活不安全,应当严厉打击。
7.证人丁某某证实:2018年正月初一的晚上,我正在家里看电视,就听到楼下叮叮咚咚的声音,还有人喊砍、打、敲车之类的话,我到阳台上查看,看到一群人拿着砍刀和棒棒围着一辆白色长安车在敲,面包车玻璃被敲碎了,面包车里就跑出一个人往XX大桥方向跑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往XX大桥方向开,一群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棒棒在敲打那辆小轿车,小车开得很快,一下就开下去了。后敲打车子的人追了一下就回头从楼下开了两个黑色小车往XX大桥方向追去了。没有开车的就跑着追。我下楼去看人已经跑完了,只有一辆被砸坏的白色的面包车停在路边的。希望严厉打击。
8.证人吕某某1证实:2018年2月16日23时许,我被楼下的动静吵醒。我拉开窗户往下看,看到两伙人在街上相互舞刀,一共有7、8人,手里都拿的刀和棒棒,都在相互舞手里的东西,没有看到什么实质上的接触,相互对峙一分钟左右,靠近XX大桥的那伙人因为人数要少一些就朝XX大桥方向跑了,跑了之后,另外一伙人从路边开了3、4辆车往XX大桥方向开,这3、4两车当中还有一辆SUV。后警察就来了。希望严厉打击。
9.证人孙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22时许,我在家里阳台上看到楼下有十几个青年拿着砍刀和棒棒在对互砍,没有砍到人身,只是相互拿东西在拼,拼的时候从XX大桥那边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过来,然后从车上下来5、6个男青年,他们从车子的后备箱里拿出砍刀后就冲进人群互相火拼,拼了几分钟,就有人在喊警察来了,那群人就上了车,上车之后后面开来的那辆黑色轿车装了人之后就开车过去撞了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轿车的车门位置,撞了就直接冲过去跑了。被撞那辆车也开着走了,后面警察就来了。希望严惩。
10.被告人龚兴杰供述:当时打架拼刀的视频迅速在网上流传,我朋友圈当时很多人都在转发我们当时打架拼刀的视频,给社会治安加大了压力,流传的视频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搞得南坝昆池一带的人都人心惶惶。
11.被告人曾将来供述:当天是正月初一,围观的群众较多,又是在居民区、很多居民录了像,拼刀、撞车的视频传到网上,搞得很多群众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面转发打架的视频,搞得群众都提心吊胆地出门。我还在快手APP的同城里也看到过拼刀的视频,说明我们那天打架的影响确实很大。
12.证人李某某证实:希望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南坝昆池一带以雷云辉为首的混社会的人员。那群人都没有什么正经职业,平时都是为了好耍,为了一点哥们义气,谁有事就去帮忙。南坝社会上的老大就是雷某某,现在雷某某低调了,他的儿子雷云辉开始出来跳了,现在南坝社会上混得比较好的雷和向彪,唐李根也属于雷向彪这个层级的。他们平时在南坝没有什么正经工作,就是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这一群人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过。
该恶势力团伙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爱平的朋友漆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的妻弟胡某某在宣汉县南坝镇解放街XX网吧附近偶遇,因二人之前在QQ上有过口角,遂产生纠纷,胡某某随即联系向某某(已判刑),漆某某亦联系被告人张爱平前来解决。被告人张爱平与被告人唐靖凯电话联系后,驾驶自己的日产尼桑XX轿车到宣汉县XX茶楼,找到在此玩耍的被告人唐靖凯、林兴玉、马兵,后搭乘三被告人赶到现场。到场后,被告人张爱平先动手打了向某某一耳光,随后二人互殴。此时,刘某某、彭某某2(在逃)、瞿某某(已判刑)闻讯赶到,欲殴打张爱平,被被告人马兵、唐靖凯、林兴玉劝阻。双方散开后张爱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唐李根自己被打,林兴玉、唐靖凯也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孟文强、向彪,唐靖凯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向冬冬、刘海洋,并授意刘海洋联系其他人前来帮忙。随后,被告人向彪驾驶川S3XXXX黑色轿车搭乘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与被告人张爱平等人在XX售楼部汇合。此时被告人刘海洋邀约的被告人李焱、杜中川,及李焱邀约的被告人艾仁贵,杜中川邀约的被告人宋平锋等八人也赶到XX售楼部汇合,后被告人唐李根给向某某电话约架于宣汉县XX大桥。在被告人唐李根等人分别乘坐XX轿车和XX轿车先后前往XX大桥的途中,被告人向彪回家取来了两把砍刀,唐李根找他人借了一把砍刀。与此同时,刘某某方亦准备好刀具,赶至XX大桥。即日20时许,双方如约在宣汉县XX大桥聚集,被告人唐李根先打向某某一耳光,二人进而相互抓打,被告人向彪持电棒电击刘某某,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与刘某某、杨某某(在逃、)持刀互砍。因当时XX大桥围观群众逐渐增多,双方遂停止斗殴离开现场。随后,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李根再次通过电话约架于南坝镇昆池灾民安置房。
从XX大桥现场撤离后,被告人向彪从向某某2处借来一把砍刀,并将被告人曾将来、龚兴杰叫到了XX酒店等候。被告人林兴玉、张爱平到XX超市购买西瓜刀未果。被告人唐靖凯到XX超市购买6把水果刀分发给被告人张爱平、艾仁贵,由艾仁贵再发给被告人刘海洋等人。被告人向冬冬则从自己家中带来刀具,赶往XX酒店与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等人汇合。后分别乘坐向彪驾驶的XX轿车、张爱平驾驶的尼桑XX轿车前往XX灾民房。途中孟文强电话联系被告人雷云辉向其借车,被告人雷云辉知道孟文强等人借车是载人去打架,将自己的川S0XXXX越野车借给了被告人孟文强。后被告人孟文强指示被告人张爱平、唐靖凯到李永胜处借刀,指使被告人李焱去XXKTV借得两瓶辣椒喷雾剂。被告人唐靖凯指使被告人李焱联系罗某某提供车辆。后罗某某驾驶川SG6XXX长安面包车搭乘被告人李焱、刘海洋、宋平锋、艾仁贵、杜中川等人前往XX灾民房。即日22时许,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刘海洋、向冬冬、曾将来、李焱、马兵、宋平锋、杜中川、龚兴杰、艾仁贵等人持械乘坐上述四辆车来到XX灾民房,被等候在此处的刘某某等十余人持械拦截,随后被告人唐李根方驾驶的皇冠、XX、尼桑XX轿车依次强行冲过对方人群,罗某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则遭到刘某某一方人员砍砸,致车上的被告人刘海洋、李焱和罗某某轻微受伤。被告人唐李根等人驾驶的三辆轿车随即调头将刘某某一方人员冲散,长安车内人员乘机弃车逃离,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向彪、张爱平等人下车与刘某某、瞿某某等人发生械斗、持刀对砍。双方追打散开后,符冬冬(在逃)驾驶帕萨特轿车撞击逃散的唐李根等人,唐李根一方驾驶皇冠、XX、尼桑天籁与对方车辆冲撞,在追击对方车辆无果后逃离现场。双方的斗殴过程被现场目击者拍摄后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该斗殴视频在互联网传播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
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洋、李焱、艾仁贵、杜中川四人于几个小时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马兵、曾将来、龚兴杰则连夜驱车逃往被告人唐李根在宣汉县茶河镇的老家躲藏,后又转移藏匿至宣汉县南坝镇青云寨农家乐。其间,被告人雷云辉携带方便面、矿泉水、香烟前往青云寨农家乐安抚参与斗殴的人员,并与在场的被告人孟文强、向彪、唐李根、马兵、曾将来等人商量如何应对,并声称要把丢了的面子找回来。后被告人唐靖凯接到民警使用刘海洋手机打来的电话规劝其投案,被告人唐李根一行人意识到暴露了行踪,便于2月17日晚抛下唐靖凯再次联系车辆前往宣汉县上峡乡与重庆市开州区交界处的另一个山庄继续躲藏。后被告人雷云辉于2018年2月18日投案;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于2018年2月19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唐靖凯于2018年2月20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爱平于2018年2月2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向彪于2018年5月18日投案;被告人孟文强于2018年5月29日投案;被告人刘海洋、李焱、艾仁贵、杜中川于2018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兵于2018年9月26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宋平锋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黄涌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向冬冬于2018年3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龚兴杰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南栅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将来于2018年5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此期间,发现其有参与2018年2月16日南坝XX灾民房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随即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参与斗殴的刘某某一方人员已被刑的事实。
2.案发后在扣押的丰田皇冠车上扣押砍刀一把,在尼桑天籁车上扣押西瓜刀一把,刀身附有血迹。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爱平供述:2018年2月16日18时左右,漆某某说被人打了,让我过去,我就联系了唐靖凯(二郎神)、林兴玉(三毛)一起,驾驶自己新买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搭乘二人到了XX网吧楼下。我就走过去打了向某某一耳光,向某某还手,我们就扭打在一起,这时刘某某(强宝)和彭某某2也来了,准备打我。双方停手后我觉得自己吃了亏,这时唐靖凯在给向彪打电话,林兴玉在给孟文强打电话说我被打的事,意思是喊他们过来帮忙,我就在现场给唐李根打电话说我被打了,让唐李根马上下来。我在万豪春天售楼部等唐李根和唐靖凯、林兴玉叫的人来。后我猜测刘某某他们把我的车砸了。向彪就说把车子开起跟到一路。向彪说完就开车沿着滨河路往帝师公园方向走,我、唐靖凯、林兴玉等8人上的我的车。我们到了XX大桥之后,就看到丰田皇冠停在桥面上的,唐李根他们和刘某某他们两拨人在XX大桥的人行道上对峙。我就把车停在丰田车后,车上的人全部下车后,都站在唐李根他们身后的。我看到向彪拿的电棒,唐李根、我不认识的两个丰田车上的人拿的刀,后面围观的人很多,我们就散了。后来我就开车和唐靖凯去嘉年华超市买了几把水果刀,然后又开车和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等人回到帝狮大桥。由于车上人多,唐靖凯又联系了一辆面包车,都坐好后我的车就跟着丰田车往灾民房方向走了,面包车来了后,我车上的一些人就去了面包车上,灾民房发生械斗时下车,我看到双方拼刀时便与唐靖凯及另一不认识的人往自己车上跑,后又返回现场接了两人。
2.被告人唐李根供述:2018年2月16日下午,张爱平给我打电话说他被刘某某(强宝)、向某某打了,车子也被砸了,我便打电话给刘某某询问此事,后二人约架在XX大桥。后我联系向冬冬、树儿,并叫树儿把刀拿到黄葛树,又叫向彪开车到黄葛树,并说欺负人老子往死处整。唐靖凯就开始找人打架,并找地方拿刀。我知道他联系了李焱找人帮忙,其中有个叫刘海洋的,其他人也在联系人。到了XX大桥我下车后打了向某某一耳光,杨某某看见后冲过来,我准备去打杨某某的耳光,杨某某向我舞刀,我、强宝都拿着刀在舞,但是都没有砍到对方。我对强宝说有本事单挑,强宝打电话给我约在天台,我意识到肯定要打架了,我就让孟文强、李焱、刘海洋等人往下走,向彪说多带点人,不能一个人去。我就叫张爱平开皇冠车,孟文强坐副驾驶,我坐在主驾驶后面,林兴玉坐旁边,还把刀藏在车上的,林兴玉以及另外一两个人带的蓝色的口罩,向彪驾驶尼桑车搭乘的向冬冬、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在后面。强宝又打电话说在灾民房。我觉得强宝一直打电话在挑衅,我就说这架一定要打。后强宝又给我打电话说快点,我说马上。后将车停在了昆池加油站,强宝又打电话催。后经强宝的一个弟娃指路,我看见灾民房里有三个车,一个是强宝借的刘谦的大众帕沙特,另两辆为白色和红色的轿车。强宝等人就站在公路边。我等到自己这方的三个车都到齐了后就命令往里面开。我当时想”他们站在路口,我们下车他们就砍,对我们不利,我们应该把他们冲散,我们下车才好打”,我就对张爱平说冲过去,三个车就往前开,皇冠在最前面,纳智捷在第二,尼桑在第三。开了一段距离,从公路两边就冲出来十几个人手舞砍刀来砍我等人,想将其拦停。我说冲过去,皇冠车首先冲过去,没有被刀砍,纳智捷和尼桑都是被砍了的。我这方的一个长安面包车被拦停,玻璃被砍烂,那些人拿着刀和棒在打车里面的人。皇冠、纳智捷、尼桑就掉头往外开,我让张爱平用车撞,撞死,把人撞倒两边,撞散,好下车打。对方就被撞散了。后我又叫张爱平将车掉头,皇冠车的车头就对着强宝的人。我就拿着砍刀下了车,林兴玉、向彪、向冬冬、张爱平等人也下车拿着刀冲向对方。对方有十几人拿的到,双方就对着舞刀。两方人有刀砍刀的声音,也有砍刀砍到地方的声音,两方都在喊打呀、砍呀什么的。向彪拿的刀在我的左边,林兴玉拿的一把短刀在我右边,张爱平在我的身边。向彪还和对方拼了一刀。后对方就开车来撞我一方,我从右边跳到人行道上去了。对方的帕萨特车来撞我,我拿刀砍了那辆车的车身一下。皇冠车被帕萨特撞了,我一方的人就往正公路跑了,强宝那边的人就举着刀追砍我一方的人,有人开车来追。最后,双方都开着自己的车跑了的。后我坐上了纳智捷车,要求司机去追对方,但是没有追上。后我坐上皇冠车叫大家去自己老家茶河,皇冠和尼桑就到了茶河。我给孟文强打电话,孟文强说长安车上的人受伤了,他去看看。我在圣灯武校学武2年,在XX大桥上我使用的刀是向彪从他的双肩包里拿出来的。当时我在向彪驾驶的皇冠车上问车上的人哪个有东西,向彪就直接载着我到他家楼下,然后他下车之后就从他家里提着装着刀的双肩包出来了。在灾民房我还是用的在XX大桥那把刀,但是当天晚上向彪开车载着我到住在昆池大理石厂的向某某2那里拿了一把刀,是向彪跟向某某2联系的。打架时我、张爱平、林兴玉、向彪拿了刀的,其他人不知道。张爱平的刀不知那里来的,林兴玉拿的刀就是向彪家中拿出来的,向彪的刀不知道哪里来的。我是觉得刘某某没有给我面子把我的人张爱平打了,我不能输这口气所以才打架的。我接受他们约架后就叫人拿出了我的刀,我的那些兄弟都是在社会上走的人,晓得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我不用刻意跟他们说什么,他们自己晓得准备刀,晓得分别喊人。
3.被告人向彪供述:唐靖凯给我打电话说张爱平被刘某某、向某某打了,我电话告诉了唐李根,唐李根让我去接他,我接到唐李根后,在唐李根指示下到了XX售楼部,后唐李根说与强宝(刘某某)约好在XX大桥上解决问题,我便搭乘唐李根等人到了XX大桥。途中我返回家中拿了一个装有一把砍刀和一把西瓜刀的背包。到了XX大桥后我就与刘某某互骂了几句并发生了推搡,我返回驾驶室拿了一根电棍,接通电源,拿着电棍电了强宝两下。我把唐李根等人送回明泰茶楼,唐李根说与强宝他们约在了XX灾民房谈,叫我去接他们,我就在明泰茶楼接上唐李根等人往灾民房走,看到对方很多人,我就给向某某2打电话借刀,并在向某某2处借到了刀返回灾民房,我驾驶皇冠车带领天籁车、纳智捷、面包车冲向对方,停好车后,我、唐李根等人就拿了一把刀往面包车冲去,刘某某拿刀砍我我躲开,灿灿拿刀砍我,我用刀去挡,后各自上车逃离现场。当天晚上打完架之后,我们一行人先是逃到唐李根家,后从他家逃到了青云寨一个山庄里面,2月17日晚上从青云寨逃到了上峡往开县交界处一个山庄里面。去青云寨的人有我、孟文强、唐李根、唐靖凯、张爱平、曾将来。
4.被告人雷云辉供述:2018年2月16日晚上22时10多分的样子,我驾驶自己的纳智捷越野车在XX大酒店与王涛一起等朋友田瑶,田瑶上车后,杨辉叫我开车送他回家。刚从XX大酒店出来,我就看到向彪驾驶我父亲的川S3XXXX黑色丰田皇冠车迎面开过来,孟文强就说让我把车子借一下,我说我要送人。送完人后,返回XX大酒店时就看到丰田皇冠停在那里的,孟文强就过来找我借车说去宣汉接个人两三个小时就回来。孟文强来借车我就知道他们是去打架,我就把车钥匙给孟文强,孟文强就把钥匙给石某某的,因为孟文强不会开车,他们就把我的车开走了。我看到车子是往昆池开不是往宣汉开,我就给孟文强打电话,孟说他们知道怎么处理不会有事,我又给向彪打电话,向彪说是去帮唐李根打架,他也说没得事,我就没有管了。后我和刘涛、田瑶一起回XX大酒店317房间耍,没过多久就在网上看到他们打架的视频了,我看到里面有向彪。我就给向彪打电话,向彪说他在往天台走,不知道我的车在哪。我又给石某某大电话,石某某说我的车被撞了的,我当时准备去天台找他们,但是向某某5叫我别去,我就没有去。后向彪打电话来说把我的车停在康济医院旁边的,我就过去开车,当时向彪和另两个不认识的人在那儿,还有一辆黑色轿车。我就问向彪我的车坏了怎么办,他让我找孟文强。然后向彪就和那两个人坐黑色轿车走了,我的车就停在了刘某某2的洗车场。我知道孟文强借车是打架,我和孟文强从小关系好,一起长大,他借车肯定会借,只是没想到他们打架会闹得这么大,借车的地点是在XX大酒店大门口公路边上。
5.被告人孟文强供述:案发当天向彪说张爱平被向某某打了叫我过去看一下,约架XX大桥后,我乘坐向彪的皇冠车到了XX大桥,因为我和双方比较熟,就准备下车和对方谈。后双方人员对峙,我将唐李根和向轩拉开。后我在明泰茶楼唐李根说与对方约架在灾民房,我说打架我不去,向彪叫我去调解。我坐上向彪的皇冠车前往灾民房,中途我找雷云辉借了他的纳智捷越野车,找了一个稍胖的人开车到灾民房。到了灾民房,对方的人拿刀棍打砸我们这边的车,后我们车都停下,车上的人都下车,我想走向彪的前面去给对方谈调解的事情,我与对方的人一碰面,对方的人就冲下来和唐李根的人开始火拼,我当时只拿了一个催泪瓦斯站在一旁,没再参与。向雷云辉借车的目的是因为丰田皇冠车坐不下,借车运送人去现场。我拿了一瓶催泪瓦斯,只是用于防身。在我们去灾民房斗殴之前,我坐的向彪的丰田皇冠车,但是太挤了,我就向雷辉辉借了他的纳智捷越野车,没有给他说借车的目的是打架,我借了车之后直接往灾民房去的,雷云辉还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去打架,我说不是。我与向彪关系较好,向彪打电话叫到我也只是叫我去看看,我也不好拒绝,打架双方的人我都认识,最开始是想在中间劝和,但是当时场面不受我控制了。
6.被告人林兴玉供述:案发当天张爱平说他的一个工友被人打了叫我们去帮忙。到了XX网吧,强宝就上去打张爱平,我就说张爱平是唐李根的亲戚,向某某就说等唐李根来解决这个事情。我坐向彪的车到了XX大桥。在XX大桥上,我就从那个年轻人手里把西瓜刀夺过来拿在了我自己手里。我们拿到武器后都是放在皇冠车里的。我们拿着器械跟刘某某一方对峙,我与刘某某都拿刀朝对方舞了一下,但是都没有砍到人。散了之后,我拿着那把西瓜刀上了尼桑车到了XX酒店,唐李根和刘某某就在约架,我就上了张爱平的尼桑车,我向张爱平提议说去仁和超市看能不能买到刀,张爱平同意,我们到仁和超市去但是关了门,唐靖凯说他在嘉年华超市已经买了几把匕首,然后我就坐皇冠车往灾民房走,向彪把车开到快到灾民房路口的时候就停下来了,我们三个车上的人都跟着下车的,刘某某一方也追来了,我、唐李根、向彪就拿着刀下车冲了上去与他们互相挥砍,后面也有几个人拿着刀跟着我们,刘某某一方人太多了,我们砍不赢,我们就往后面一边挥砍一边退,后我坐的张爱萍驾驶的尼桑车往天台跑了的。当天晚上我们打完架后先去的唐李根老家,然后在唐李根老家呆了几个小时,后面我就坐的车去的青云寨的一个山庄,当时我只是听见有人吼了一声走,我就坐的张爱平的日产天籁去的青云寨那个山庄,在青云寨我们主要就是在那里休息、吃饭,饭菜都是山庄的服务员直接安排了给我们端到房间里来,我是和曾将来一个房间住,房间和饭菜我也不知道是谁安排的,我们在青云寨呆了一天,到晚上曾将来把我叫醒,说要转移地方,听他说唐静凯把我们现在的位置暴露了,我就赶紧下楼,又坐的张爱平的天籁车前往的另一个山庄,具体是哪里我不清楚,反正有点远,我记得开车都是开了一两个小时。后面我们又在那里呆了一天,在那里的时候我们都在说去向公安机关投案,后来唐李根就直接从我们躲藏的山庄出发到了昆池派出所去投的案。
7.被告人唐靖凯供述:案发当天张爱平联系我等他,但没有说什么事情,我叫上林兴玉一起坐上张爱平的车到达大拇指楼下,张爱平打了向某某一耳光,向某某还手,张爱平、向某某扭打,刘某某意欲帮向某某的忙,唐靖凯上前将二人拉开,并说张爱平是唐李根的亲戚。刘某某踢了张爱平一脚。然后我、张爱平、林兴玉、刘海洋四人就坐张爱平的车离开,来到万豪春天售楼部等唐李根。唐李根等人来了后,就一起去了帝狮大桥发生了斗殴。从XX大桥离开后我去嘉年华超市买了6把水果刀,给了艾仁贵3把,我自己留了3把,后我们四辆车一起到了灾民房,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那里了,我们的面包车被拦住玻璃被砸了,对方开车对撞,场面很混乱,撞了车后,我们这车里就有人说下车,我就看到向彪、林兴玉、唐李根拿了刀,石某某拿了一个电棒,孟文强没拿东西,他们几个都下车了,我没有东西就没有下车,一直在车上。我看到对方的强宝、灿灿、青松、川川、浒儿、杨某某都拿着刀。双方拿着刀对砍了几下,对方就在追我们这方,向彪就跑过来开皇冠跑,然后都开到一个叫青云案的地方停到起,孟文强就说散了,我们就各自走了的。我参与了XX网吧楼下、XX大桥和灾民房三次打架。XX网吧楼下是张爱平打电话让我去扎场子,如果发生打架,就帮张爱平的忙。第二次坐张爱平的车去XX大桥也是去帮忙扎场子的,第三次我去灾民房就是去帮唐李根、张爱平打架的。当天晚上打完架之后,我就胡乱上了张爱平的车到了唐李根在茶河镇的老家,当时在唐李根老家的人有我,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张爱平、马兵、曾将来,我们在唐李根老家呆了几个小时,2月17日日凌晨,有一辆黑色越野车过来接我们,唐李根、向彪就坐的那辆车,我和张爱平就坐的张爱平的车去的青云寨一个山庄里面,然后我们就在那里开的三个房间,我、马兵、林兴玉一间,其他人就住的另外两间,吃饭就是楼下叫人送上来,在那里呆了一天的样子。中途的时候雷云辉还给我们带来了一箱方便面和一条红双喜烟,雷云辉来了之后,我们这几个小弟娃就自觉地的回了房间,没有听他们说话,留下向彪、唐李根、孟文强在跟雷云辉谈论什么。我们在青云寨的时候,所有人员的电话都被孟文强叫调成的飞行模式,害怕公安机关通过手机找到我们,只有马兵的手机没有被调成飞行模式,因为马兵是重庆的卡,就不怕被定位,在青云寨的一天,马兵的手机都是孟文强拿起的,孟文强基本上就是用马兵的手机在与外界联系。在2018年2月17日晚上的时候,我把手机飞行模式关了,我想用手机QQ,刚好关闭飞行模式的时候,我就接到冉光兵用刘海洋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叫我第二天去昆池派出所自首,我说要得。因为我接冉光兵的电话被向彪、孟文强等人看到了,就有人说要换地方了,这里已经不安全了。然后就是孟文强在与外界联系车,叫我留在那里有人来接我们,半个小时后,唐李根他们七人就下楼了,留下我一个人在青云寨。2018年2月18日凌晨,张爱平又开了他的尼桑车过来借接我,把我接到宣汉城里的,张爱平就说让我和他去投案,然后把这件事情扛下来,并说这个也是向彪、唐李根、孟文强他们的意思,我就说叫我们去扛,自己有多大个腰杆扛得下来,然后他就没有说什么了,2月18日天亮之后,我就和他散了的。我于2018年2月21日在昆池派出所投案,期间孟文强也通过微信跟我联系的,在微信上说叫我去扛,但是我没有同意,他后来就叫我投案的时候给他们说一声,我说要得,在我投案之前,我就把我的手机给了我的女朋友的。
8.被告人刘海洋供述:我参与了XX大桥和XX灾民房的打架,是唐靖凯邀约我的,是去帮唐李根打架的。去帝狮大桥之前我叫了杜中川、李焱来,宋平锋是和杜中川一起来的,我还给他们说能帮忙打就打,不能就撤。唐李根、唐靖凯等人到了明泰茶楼,向冬冬一个人抱着个箱子过来的。唐李根到了之后刘某某那边的人就在约架,我们就都往灾民房走,张爱平和唐靖凯、马斌就去南坝方向拿刀去了,我、李焱、宋平锋、杜中川、艾仁贵、龚兴杰就下车往灾民房走,路上碰到赵某某1和唐志惠,他们说是向彪给黑牛(刘涛)打电话叫两个人过来,刘涛让他们过来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在XX大桥桥头等。后张爱平他们过来了,我们就坐上它的车到灾民房路口,车上太挤,唐靖凯就叫李焱喊一个车过来,李焱就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就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过来,同时又来了一辆黄色越野车,接着我们四个车就往灾民房开。接着我们长安车就被打砸了,我们的人也被打了。
9.被告人向冬冬供述:2018年2月16日19时左右,唐靖凯打电话给我说张爱平被刘平打了,叫我过去帮忙,经过万豪春天售楼部时,我碰到唐靖凯一行人(有林兴玉、张爱平、马兵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交谈中我了解到张爱平在XX网吧楼下挨了打,才买的新车(日产天籁)的右侧尾部有个被人破坏的痕迹,唐李根了解情况后表示必须要找对方。我们一行人就上了张爱平和向彪驾驶的丰田皇冠车,来到了帝狮大桥看到双方正在对峙,后从帝狮大桥离开到XX宾馆时,刘某某给唐李根打电话约架,唐李根问我和孟文强有没有刀,我就给张爱平打电话让他送我回去拿了一把东洋刀,到了灾民房我下车后把刀给了张某某1,我当时看到马兵手里有把刀,我让他给我然后跟着向彪、唐李根一起冲了上去,接着就出现了网上视频那一幕,前排有唐李根,向彪、林兴玉,我和张某某1、石某某他们在后面一排,对面是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2、彭某某2。前排的人和对方拼了几刀。唐李根他们自己准备了两把刀,在南坝大理石厂向某某2那里借了两把刀,我自己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共五把刀。
10.被告人曾将来供述:2018年2月16日下午四、五点的样子我接到”猫儿”的电话,他叫我去明泰大酒店门口有点事,龚兴杰和我一起去了明泰大酒店,唐李根、向彪、李焱、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孟文强等十几个人在门口,站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就坐面包车去XX灾民房,还有一辆皇冠,走到路上我才知道是去灾民房打架,因为在车上有人说把刀拿出来准备好。走到南昆大桥我们就停下等纳智捷车过来,这时我发现我们车后边还跟着一辆尼桑车是张爱平开的。然后我们四辆车一起到了灾民房,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那里了,我们面包车被拦住玻璃被砸了,我方与对方开车对撞,场面很混乱,撞了车后,我们这车里就有人说下车,我就看到向彪、林兴玉、唐李根拿了刀,石某某拿了一个电棒,孟文强没拿东西,他们几个都下车了,我没有东西就没有下车,一直在车上。我看到对方的强宝、灿灿、青松、川川、浒儿、杨某某都拿着刀,双方拿着刀对砍了几下,对方就在追我们这方,向彪就跑过来开皇冠跑。2018年2月16日晚,我坐的向彪驾驶的丰田车到的唐李根老家,另外还有孟文强等人。我们在唐李根家中呆了几个小时,后来我看到他们都在上车走了,我就上了张爱平的车到了青云寨的一个山庄里面,在那里休息,我们在那里大约呆了一天。期间,雷云辉也到青云寨来过,时间是2018年2、17日上午来的,他来了之后,亲自抱的一箱方便面,一件水以及一条烟,抱到二楼房间来的,他来了之后还在向大家说这件事情没得啥子,躲一躲就过去了,还说啥子失去的面子要找回来之类的这些话,他过来的目的就是安抚我们。后来我们在那里暴露了行踪,就有人把我们转移到上峡到开县方向的一个山庄里面继续躲藏的。在青云寨的山庄就是吃住,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那里大家都在说把手机开成飞行模式,不然公安机关会通过手机定位找到我们的,后来在青云寨的山庄的时候,唐静凯接到一个电话,是昆池派出所的警察用刘海洋的电话打给他的,打了之后,唐静凯就说行踪暴露了,然后大家都在说走转移地方,不知道是谁又开了一辆黑色的轿丰过来,再加上张爱平的车,就把我们转移了的。
11、被告人李焱供述:我参与了XX大桥和XX灾民房的打架,是刘海洋邀约的我。我与刘海洋关系不错,我晓得是去打架,我到现场也是为了帮唐李根凑个人数。在明泰茶楼我看到刘海洋、艾仁贵、唐靖凯拿的水果刀,刘海洋给了李焱一把水果刀。后李焱、唐靖凯、刘海洋、龚兴杰、马斌、艾仁贵、杜中川、宋平锋乘坐张爱平的尼桑车到达XX大桥。唐靖凯说人多坐不下就叫我让罗某某把他的白色长安车开过来,我就联系罗某某叫他过来,并且告诉他是去拉人打架,但是不动手,后李焱、赵某某1、唐某某、宋平锋、艾仁贵、刘海洋、杜中川又乘坐罗某某的面包车前往灾民房。艾仁贵和罗某某都是李焱邀约的。我们这边去灾民房的车一共有丰田皇冠、纳智捷、尼桑天籁、面包车。水果刀我一直揣在身上没有拿出来过。
12.被告人马兵供述:三次打架我均在现场,其中第一架中,我是应唐靖凯、林兴玉邀约前往现场,我看到张爱平打向某某,参与阻止双方,过程中我被刘某某打了一拳;第二架中,我看到唐李根打了向某某一下,向彪、唐李根、林兴玉持械,刘某某持电棍;第三架中,由于我坐在张爱平的车上的人太多,便换乘至黄色SUV上,到现场我看到向彪、林兴玉、唐李根等人与刘某某拼刀,我跑离现场中有人给我递了一把刀,我很快把刀给了其他人,拿走刀这个人又给我一根木棍,我将木棍扔掉,在现场向彪还给过我一瓶辣椒水,但我没有使用。打完架后我坐上张某某开的皇冠车往天台跑,下车后就看到张爱平的天籁车,然后张某某、唐李根、孟文强、向彪、张爱平、林兴玉、唐靖凯、曾将来和我一起先到的唐李根老家呆了几个小时,接着两辆轿车接的我们去青云寨呆了一天左右,又被三个车接到上峡与开县交界处的一个农庄里面去,唐靖凯没去。2月17日晚雷云辉到青云寨来过,拿了吃的喝的来,他来就是为了安抚向彪、唐李根、孟文强,还说过了这阵要把面子整回来,他们四人就在摆龙门阵,在清点昆池那一方有哪些人参与了的,等到事情结束过后找对方打击报复。但我不清楚是谁在安排往这三个地方躲藏。
13.被告人宋平锋供述:2018年2月16日我在药店买了一包口罩,晚上刘海洋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滨河路耍,之后来了一辆黑色无牌小车,我和刘海洋等五人上车。途中去XX酒店门口,在那里下车后我看见唐李根一个人在打电话约架,说要弄个你死我活的话。后我和刘海洋等人又上黑色小车到了XX大桥桥头,在那里下车后,我看见桥上很多人在说什么但没打架。过了一会,刘海洋叫我一起上车走,中途二郎神下车了,二郎神回来时手里拿着几把没拆封的匕首,把匕首交给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分发。之后车子到了XX酒店,门口有10多人,我看见唐李根在打电话,给对方说”你我都是混社会,今天不是你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你弄死”。这时二郎神看见我衣服外包里口罩就叫我一人发一个。之后我们又上车,二郎神就没一起了,司机把我们拉到帝师公园南坝那桥头就走了,我们上桥走到昆池那边一加油站,在加油站对面灾民房路口耍,过一会来了一辆面包车,我们上了面包车,没走几米,面包车就停下了,过了几分钟左右,突然七八个人拿着棍棒冲过来砸面包车,把面包车玻璃砸坏完,将木棒伸进车里乱打,我们在车头往座位下躲,我的后脖子处被打了一棒,我们被吓着了,等到他们没砸车了就下车分开跑了。
14.被告人杜中川供述:2018年2月16日下午刘海洋通过微信叫我和宋平锋两人一起到南坝钢索桥,到后刘海洋给了我一个口罩并叫我等会儿戴着,后我跟随刘上了一辆黑色的小车到了XX大桥,看见对方六七个人拿着西瓜刀、电棒之类在等我们,我戴好口罩下车后,看见双方发生推拉后就走了。后李焱就和我们一起上了刚才的车回到了XX酒店,有一陌生男子给我们发水果刀,我们都没有接。后我和刘海洋、李焱、宋平锋又上了车牌号为川S3XXXX的黑色轿车,车开到南坝粮站附近的时候一陌生男子拿着一个纸箱子上了车,我估计里面应该是刀,此时我就感觉晚上要打架了,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就说今晚要打回来,后来我们的车开到昆池加油站停下,对方来了两个车,我们看见后就往南坝走,之前跟我们一路的男子就跟李焱说车太挤了,再联系一辆车子过来,李焱就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就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我们就上了面包车,后我们乘坐的长安面包车旁边来了很多人,把车子围住,那些人手里都有棍棒、钢管、砍刀,喊我们开车门,不开他们就用手里的东西打车门、车窗,那些人就用棍棒在外面敲打,那群人就走开又去了前面那辆黑色轿车旁,我们就下了面包车就走了,我就到了旁边居民楼上,在楼上我看见现场周围起码有好几十人,我们开来的两辆黑色轿车就往下开起跑,后面跟了一辆车在追我们坐的那辆黑色轿车。后我就去跟李焱、刘海洋会合后到了下八医院,给李焱做了缝合手术后就回了李焱家。我与刘海洋、李焱、宋平锋是朋友,事情的起因是刘海洋的一个朋友被人打了,要打回来,喊我去帮忙打架的,去凑个人数,撑个场面。
15.被告人龚兴杰供述:2018年2月16日下午,我和曾将来在南坝医院附近碰见开着皇冠车的向彪,曾将来和向彪说了几句话就回来了,回来后曾将来跟我们说有点事情,让我们到帝师公园区看看,当时我就想肯定是哪个人有点事情过去打架,随后我就到万春桥那里等消息。当晚19时许,我接到向彪的电话后到了明泰大酒店,看见刘海洋、林兴玉、唐靖凯、李焱、杨小宝、马兵、曾将来、”猫”,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那里,我和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杨小宝坐在张爱平开的黑色日产车到昆池加油站那里就下了车和对方的人在谈。谈后我们就开车走去拿东西,回来的时候,唐靖凯就拿了一把水果刀,其他人的东西我没看到。又在加油站耍了一小时,张爱平就让我们上车,后开车来到南昆大桥,我看到我们这边有二十多人,这时对面就冲出三十多人拿的”关公刀”对着我们的车砸,我们就掉头走了。当时我们这方和对方的人拼刀的有向彪、唐李根、林兴玉。打完架后我坐的张爱平的天籁车到的唐李根家,在唐李根家里呆了几个小时,后来我们又到了青云寨,在青云寨的时候,向彪和孟文强就叫我们把手机调成飞行模式或关机。2月17日晚上,唐静凯接到了一个电话,大家都说行踪暴露了,然后又转移到了上峡到开县交界处的一个山庄。在青云寨我看到了方便面和一条烟、一件水在我们房间,我不知道是谁拿来的。
16.被告人艾仁贵供述:2018年2月16日下午李焱接到刘海洋的电话说晚上要去打架,李焱也叫我去,我跟李焱是从小耍到大的朋友,就同意了。刘海洋就叫我们去XX大桥等他,我跟李焱一起在万豪春天售楼部见到刘海洋,后跟随向彪、唐李根等人一起开车到XX大桥,我看见唐李根跟刘某某在打架,后林兴玉就从我手上夺过刀与对方打起来了,林兴玉用刀砍了刘某某一刀,唐李根也用刀与对面打起来了,向彪也动了手,后双方就停止打斗。在南坝镇政府附近一家超市,唐靖凯下车去超市买了六七把折叠匕首他自己留了3、4把,剩下的4、5把叫我们每人拿一把,我把两把匕首放在衣服口袋里,后我们就到了XX酒店,我就给了刘海洋一把匕首。我和刘海洋、李焱、杜中川坐的罗某某开的白色长安面包车跟随向彪、唐李根开的另外两辆车到了XX灾民房,我看见二三十人拿着刀、铁管冲过来砍砸我们的车,我坐的长安车也被砸坏,待对方停手后我就下车跑到一边去了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下午5时许,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胡某某在南坝XX网吧楼下跟别人打架,喊我过去帮忙,我过去了就去劝双方,后对方说要唐李根来解决,我们就都散了,当时在XX网吧楼下碰到了彭某某2和瞿某某。后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唐李根约好了在南坝新桥(XX大桥)解决,我就从我家里的车上把我以前在网上买的两把刀放到了从刘谦那借来的黑色帕萨特车上,给杨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去打架,也接上了符冬冬和向某某一起去新桥等唐李根。唐李根方来了两辆车,有向彪,孟文强,三毛,二郎神等。唐李根一下车就一拳打在向某某右眼,唐李根拿刀朝我砍,我就拿着我准备的那把砍刀,杨某某拿的那把东洋刀和对方对峙,向彪拿的电警棍触我的腹部,我便用刀去砍他,”三毛”、林兴玉拿刀向我砍过来,我用左手挡了一下。因为围观人太多,唐李根就说换地方,双方离开后我直接将车开到灾民房,我给赵某某(”鹏鹏”)和”细冬冬”(周冬冬)打电话,叫他们把东西带起来,周冬冬开的一辆红色轿车过来,车里有赵某某,我给唐李根打电话,叫他过来。大概十点多,对方来了四辆车,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给每人发一根,我从我开的车里面拿的一把砍刀,大家都拿的东西,不是刀就是棒,其他东西都是周冬冬带来的。对方都没有停车,第四辆长安车速度慢,被我们拦下来,我们一方围着长安车乱打乱砍,车窗玻璃全被我们打碎,里面的人跑了。这时对方的三辆车就调头回来向我们冲过来撞我们,我们闪到公路边,我看到对方人有十七八个人下车,下车的人手里都拿了砍刀向我们冲过来,孟文强因为我们认识就拿刀站在公路边没有动。符冬冬开车去撞他们,把他们冲散,我们又反过去追他们,符冬冬又开车把对方的丰田皇冠车门撞坏了然后来接我们,我们就上了车往天台跑了。
2.证人向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晚上7点左右,我知道胡某某被人欺负后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来解决,对方一辆尼桑车上下来3个人,开车那人下来就给我一耳光,我们就打了起来,后来刘某某和彭某某2来了,对方说等唐李根来解决,我就跟唐李根约好在XX大桥处理这件事情,并给刘某某说了,刘某某就开着帕萨特轿车来接我,车上还有符冬冬、杨某某,我看见后排脚垫上还放了两把西瓜刀。我们到新大桥没多久唐李根他们就到了,唐李根下车就打了我左眼睛一拳,并从副驾拿出来一把砍刀,向彪拿着一根电棒下车,孟文强还有其他一些人也下车了,杨某某看我被打了也去拿了一把刀,刘某某也去拿了到,唐李根拿刀与刘某某对砍,向彪拿警棍去电刘某某,后双方又约驾于灾民房,在灾民房时,对方来了四辆车,刘某某他们十几人用砍刀砸那辆面包车,唐李根的人下车与刘某某这边的人对砍,唐李根这边的人边退边砍,上了前面三个车开往昆甄路。
3.证人瞿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下午6点过,我听说和刘某某、向某某在南坝XX桥那里打架,我就去找他们,后面看没事就离开了。后刘某某约我去XX大桥,喊我叫几个人,我联系了”权儿”(吕某某)。在XX大桥打架时对方有向彪、孟文强、二郎神、三毛、张爱平、唐李根。我到XX大桥的时候双方的人员都是站在那里的,当时杨某某拿的砍刀,向某某拿的匕首,刘某某拿的砍刀,向彪拿的电棒,二郎神拿的小刀,唐李根拿的砍刀。从XX大桥散去之后,刘某某和向某某在跟对方的唐李根和向彪打电话,解决之前的事情,我们开的三辆车到灾民房第二个十字路口,大家下了车,刘某某拿的砍刀,我拿的砍刀,就在等唐李根方来,对方来了四辆车,前面三辆车通过了,后面一辆面包车我们拦下了并被打砸,对方前面三辆车就调头回来,车上人都下了车和我们这方的人对砍。
4.证人赵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20时许,”强宝”打电话叫我出去打架帮忙扎场子。他开了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来接我。到了灾民房”强宝”就把他那辆黑色大众车子后备箱打开并说过来拿东西,然后那群人就围上去拿东西去了,我就到后备箱那里挑了一根棒球棒。当时”强宝”拿的一把大约1.5米长的砍刀,瞿某某拿的一把长约五十多公分的日本武士刀。22时许,对方来了四辆车子,打头的是黑色皇冠,车子开过来之后”强宝”他们就都拿着东西冲上去,对方的车没停,他们没打到。然后我看到面包车停下了,”强宝”他们就冲着那辆面包车去了,其他人就开始用手里东西砸面包车,”强宝”用砍刀在砸玻璃。这个时候皇冠车就开着往”强宝”他们那里冲,然后从车上下来的向彪还有几个人,手里都拖着砍刀和”强宝”他们对砍,”强宝”和向彪对砍,杨某某和唐李根对砍,巧儿也和唐李根对砍,林兴玉就和杨某某对砍,后赵某某2也和向彪对砍,瞿某某当时拿着日本武士刀跟到钱宝后面的。
5.证人吕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19时许,瞿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到南坝镇精英商城的一家茶楼喝茶,我在路上碰到了赵某某,便一起去了茶楼,瞿某某就说等下有事一起过去,我就猜到是社会上打架的事情,然后我就和赵某某、瞿某某等上了”强宝”开的车去灾民房,停在了离昆池加油站不远的老房子那里,不久又来了一辆白色SUV和一辆黑色轿车,有周冬冬、杨某某、巧儿、浒儿等十几个人,三个车一起往灾民房走,到达昆池灾民安置房里面第二个十字路口,车停下了等唐李根方的人。我拿了一根约两米长的木棒,瞿某某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十几分钟后就来了三个车子,一辆面包车,两辆小车,瞿某某、强宝、巧儿、杨某某等人就冲上去砍开过来的车子,后面面包车就开过来停在路中间没动,然后就围着面包车砸,我当时就站在面包车旁边的路边的,没有砸车把棒棒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后箱我就往南坝方向走了,搭了个三轮车回家了的。
6.证人赵某某1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上19时许,刘涛叫我们去昆池加油站,于是我和唐某某从XX大桥往昆池加油站走,到了昆池加油站碰到刘海洋、李焱等人从南坝那边过来了,我和刘海洋、李焱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在车上刘海洋给罗某某打电话叫他把车开出来,我们就下车上了罗某某的白色面包车往灾民房那边开,车开到十字路口就停下来了,这个时候从我们左手边就冲出来了二十来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棒球棒,就围着我们长安车开始砸玻璃,车门车上的人就叫罗某某倒车,罗某某没打得起火,那二十几个人把长安车砸了就全部往前面两辆黑色轿车方向去了,我们就下车跑了。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与赵某某1的证言一致。
8.证人罗某某证实:2月16日晚19时50分李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帝师公园找他,我当时就知道李焱是要去打架叫我一起参加,经过XX大桥的时候就看到桥上有人在对峙准备打架,我又到XX大桥找到李焱、刘海洋、艾仁贵、宋平锋。晚上22时41分的时候,李焱打电话叫我去灾民房,我到了灾民房之后李焱叫我把车停到前面三个车后面,我就从昆池街道主路左转进入昆双大道,进去后我看到有三辆车停在路边的,我就把车停到他们后面去,停车后,李焱、刘海洋、艾仁贵、宋平锋就从我车前面的尼桑车下来,然后路边的杜中川等三人一起上的我的长安车,当时他们都戴的蓝色口罩,上车后李焱说他身上有刀,我没有看到,这时前面三辆车在走了,李焱就叫我跟着开过去,开过去没走多远的我车就被一群人围住打砸。
9.证人张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9时许,我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后听说灾民房在打架,我就想过去看热闹,在斜坡下的十字路口,我看见昆池那方的人把南坝这方的人往下面撵,向彪开着一辆丰田皇冠车向上面冲上来,向刘某某强那方的人撞去,向彪又把车调头往斜坡下面开去,把双方人冲散了,然后向彪、林兴玉就下了车拿着砍刀和刘某某他们对峙互相挥刀砍起来,当时向彪这边有唐李根、林兴玉、二郎神、孟文强、向冬冬,他们还有很多人带着鸭舌帽和口罩、手套之类的,我还看到曾将来站在皇冠车旁边的,刘某某那边就有浒儿、巧儿、杨某某、青松等人,也都拿着很长的砍刀,他们对砍了一会向彪他们就开始后退跑,刘某某和青松、杨某某就冲在前面追,追的时候他们还在喊”砍死唐李根”,然后一辆黑色大众车就撞了皇冠车,XX也被撞了,刘某某2打开纳智捷的车门后就开车走了,孟文强也跟他一起的。当晚唐李根、二郎神、林兴玉、向彪都是拿的一把大约五六十公分的砍刀,向冬冬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东洋刀,强宝拿的一把一人多高的关公关在打,巧儿、杨某某、青松各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同时张某某对打架的二郎神(唐靖凯)、兴杰(龚兴杰)、雷辉辉(雷云辉)进行了辨认。
10.证人向某某2证实:2018年2月16日22时许,向彪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家里去拿刀,过了一会向彪就开的川S3XXXX皇冠黑色轿车来到XX大酒店找到我,我就坐上向彪的车,车内当时还有林兴玉、曾将来和另两个不认识人,到我家后向彪下车拿了一把80厘米的砍刀,那是他一周前放在我家的。
11.证人刘某某1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上我将车借给了虎儿,后通过视频得知虎儿、强宝跟人打架,再联系虎儿时,听强宝说他们打架了,现在要躲,并告知我将我的帕萨特车停在天台一个酒厂,我的帕萨特车是被撞了的。
12.证人刘某某2证实:2018年2月16日21时许,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XX酒店拉人,我没有理会,我猜他们是去打架。过了一会,一个胖子开着雷云辉的车过来,副驾驶上坐的孟文强,孟文强身上还抱了个人,车子后座也是抱着挤满了的。那个胖子对我说”把门市开了去割点钢管”,我说我没得门市钥匙。23时许,我回家之后接到雷云辉的电话,说要到我这里修车,他说不知道我的洗车场在哪里,我就开车去了顺风车厂接,我开车走在前面,雷云辉上了纳智捷的副驾驶跟着我的车子一路到了我的洗车场,停好后他就走了。
13.证人康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我在家睡觉是听见楼下很吵,后从阳台上看见街上有人在边追边喊,并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往XX大桥方向撞了另外一辆轿车,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轿车开回来载着几个人走了,后一辆黄色越野车也开着走了。
14.证人陈某某1、吕某某1、丁某某、孙某某均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灾民房楼下有两伙人拿刀、棒相互对砍,一辆面包车被砸,看见有十多人拿着西瓜刀、棒子在追人,面包车里面的年轻人下车分散跑了,看见一伙人开了三四辆车往XX大桥开过去了,后警察就来了。
15.证人马某某证实:2018年2月16日晚上10时许,一个十八岁左右的男子来到XXKTV吧台让马某某把辣椒水给其用一下,并说是XXKTV股东之一三妹让拿的。马某某就叫吧台服务员给对方拿了两瓶辣椒喷雾器,该男子后离开。
16.证人马某某1证实:2018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七八个人来青云寨农家乐说要开房间,我给他们安排了三个房间,第二天中午他们在农家乐吃了中午饭就走了的。
(四)南樊路昆池段电子拍下的涉案车辆照片:丰田皇冠川S3XXXX;无号牌日产尼桑XX轿车;面包车川SG6XXX;纳智捷川S0XXXX;红色轿车川SNXXXX;大众帕萨特川A775Q2。
(五)扣押车辆清单及车辆检记录及车辆、刀具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丰田皇冠车,右侧前后车门均有明显撞痕,车后排右侧座位脚垫下有川S3XXXX的车牌一个,左侧座位脚垫下有黑色双肩包一个,包内有长约40cm黑色管制刀具一把。黑色日产尼桑XX轿车一辆,车身左侧前后车门有明显撞击痕迹,右侧尾部有明显凹痕,副驾驶储物箱有一副临时牌照川S7XXXX,后排座椅左侧脚垫有一长约50cm管制刀具,刀身有血迹。号牌为川A7XXXX大众帕萨特一辆;号牌为川SG6XXX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前挡风玻璃明显裂痕。在丰田皇冠车内和日产尼桑XX轿车内各扣押的刀具一把。
(六)机动车档案查询:证实被扣押的川S0XXXX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雷云辉,川A775Q2号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刘某某3,川S3XXXX丰田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雷某某,川SNXXXX北京现代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龚某某,川SG6XXX长安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罗某某1。
(七)罗某某伤情诊断证明书,证实2018年2月25日经宣汉济康医院诊断:罗某某左侧顶枕部裂伤,右侧腕关节处约1cm裂伤,左侧肩部红肿。
(八)基站位置及基站覆盖范围,证实南坝镇龙文村青云寨山顶的基站IF79C02的覆盖范围为周边1000米,雷云辉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281861270于2018年2月17日零点59分在该基站的覆盖范围内。
(九)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之间在案发后频繁的通话联系情况。雷云辉是Plus手机收到向彪微信:”大哥,我尽力了,丢了的脸我绝对给你找回来”。
(十)辨认笔录
1.唐靖凯指认2.16聚众斗殴后躲藏地点:青云寨农家乐。
2.青云寨的经营者马某某1指认2018年2月中旬在青云寨农家乐内住宿的雷云辉和唐靖凯。
3.刘某某辨认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瞿某某、彭某某2、杨某某、赵某某、周冬冬(外号细冬冬)、符冬冬、二郎神(唐靖凯)、三毛(林兴玉)、孟文强;辨认瞿某某为8号位置的人;刘某某辨认赵某某为3号位置的人;辨认出现场打架视频截图中人员:2号是其本人,4号是唐李根,12号是砍人的向彪。
4.向某某辨认出张爱平就是参与聚众斗殴的黑色尼桑XX轿车驾驶员,唐靖凯即二郎神,林兴玉系与色尼桑XX轿车驾驶员和二郎神同行的年轻男子;辨认出瞿某某(外号青松)、彭某某2(外号巧儿)、孟文强、杨某某、赵某某(外号鹏鹏)。
5.张爱平辨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向冬冬、马兵、兴杰(龚兴杰)。
6.唐靖凯辨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驾驶纳智捷越野车的雷云辉、孟文强、向冬冬。
7.刘海洋辨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向彪、宋平锋、马兵、新杰(龚兴杰);辨认打架现场视频截图中人员:1号是唐李根,2号是三毛,3号是唐靖凯。
8.李焱辨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驾驶纳智捷越野车的雷云辉(外号雷辉辉)、孟文强、向冬冬。
9.艾仁贵辨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驾驶黑色皇冠车的驾驶员向彪、宋平锋。
10.罗某某辨认出案发当晚乘坐其长安车的人员:赵某某1、唐志慧、宋平锋。
11.向冬冬指认当晚斗殴视频中参与打架的人员,辨认出现场视频截图一中编号1的男子是向彪,编号2的男子是唐李根,编号3的男子是林兴玉,编号4的男子是杨某某,编号5的男子是”强宝”,编号6的男子是”巧儿”,编号8的男子是孟文强,编号13的男子是赵某某2,其余编号男子不认识;指认现场打架视频截图二中,编号1的男子是唐李根,编号2的男子是林兴玉,编号3的男子是向彪,编号4的男子是向冬冬本人,编号5的男子是张某某1,编号6的男子是石某某。
12.林兴玉指认现场打架视频截图中人员:1号是向彪,2号是唐李根,3号是林兴玉本人,4号是杨某某,9号是赵某某2,8号是孟文强,都是参与2018年2月16日聚众斗殴的人员。
13.唐靖凯指认打架视频现场截图中人员:1号是唐李根,2号是林兴玉,3号是向彪;指认另一张截图中人员:12号是向彪,4号是持刀砍人的唐李根,5号是三毛(林兴玉),2号是持刀砍人的刘某某,8号是参与打架的孟文强。
14.唐李根指认现场打架视频截图中人员:4号是其本人,5号是持刀砍人的林兴玉,8号是参与打架的孟文强;指认另一张视频截图中人员:1号是其本人,2号是林兴玉,3号是向彪。
15.孟文强辨认参与聚众斗殴并拿刀的是大东东、巧儿、强宝,指认现场打架视频截图中人员:1号是其本人,2号是巧儿,3号是杨某某,4号是强宝,5号是向彪,6号是唐李根、7号是林兴玉;指认另一张视频截图中人员:1号是林兴玉,2号是唐李根,3号是向彪。
16.龚兴杰辨认刘海洋、张某某1、唐靖凯、雷飞飞(雷云辉)、杨某某、马兵、张爱平、孟文强、唐李根、冬冬(向冬冬)、向彪、林兴玉、曾将来;指认打架视频截图中的人员1号是向彪,2号是林兴玉,3号是唐李根。
17.曾将来辨认林兴玉(拿的西瓜刀)、马兵、周某某(拿的大砍刀)、权儿(吕某某)、向彪(拿的大砍刀)、灿灿(邹某某)、龚兴杰、雷辉辉(雷云辉,都叫辉老板)、刘海洋、唐靖凯(二郎神)、李焱、刘某某、杨某某、张爱平、唐李根、孟文强、向冬冬。
18.向某某辨认瞿某某为8号位置的人;赵某某为3号位置的人。
二、贩卖毒品罪
2017年9月至11月9日,被告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交叉结伙,先后向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尹某某、向某某2、王某某1等人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向彪共计向1人贩卖冰毒2次,被告人林兴玉共计向6人贩卖冰毒12次,被告人曾将来共计向4人贩卖冰毒5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向彪购买冰毒,向彪让其在XX酒店等候,后安排被告人林兴玉前往XX酒店将一小包冰毒送给张某某,张敬涛通过微信给林兴玉转账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证实:2017年9月,我就给向彪打电说拿点东西,向彪就让我在南坝镇的XX酒店等他,于是我就去XX酒店等,过了十几分钟后,林兴玉就拿了一坨卫生纸给我,我放到荷包里面后转给林兴玉200元,我打开卫生纸,里面有个透明的小塑料袋子,里面装着冰毒。
(2)被告人林兴玉供述:我晓得向彪在贩卖毒品,我在2017年7月左右找到向彪,在他驾驶的皇冠车内,我对他说我在他那里买点毒品后去卖挣钱用,向彪同意。他还给我宣汉县南坝镇街道的吸毒人员的电话,让我自己联系去把毒品卖给他们,我就买了一千多元的毒品,大概十个小包子,每个小包子三分。后来我就把这些毒品卖给了那些吸毒人员,有向某某2、王某某等人。直到2017年11月份我都是在向彪那里买的毒品,我从向彪那里是以100元一个包子买来,再以200元的单价卖给这些吸毒人员,直到后来我被南坝派出所的抓了就没有卖了。我还帮向彪给张某某贩卖过冰毒,去年(2017年)九月份,向彪给我打电话说张某某需要点东西,让我给他送过去,向彪说张某某在XX酒店那里等我,随后我就骑着我的白色踏板摩托车运送的约0.2克冰毒到XX酒店,然后张某某通过微信给我转的200元钱。
2.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再次找被告人向彪购买冰毒,向彪让其在XX茶楼等候,被告人林兴玉指使被告人曾将来前往XX茶楼将一小包冰毒送给张某某并收取2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证实:过了一个礼拜后我第二次找向彪买冰毒,我又给向彪打电话,向彪当时就叫我在XX楼下面等他,过了大概十几分钟,曾将来就骑着林兴玉的白色踏板摩托车过来了,过来后他也是给了我一坨纸,我给了200现金给他,等他走了后我打开卫生纸,里面也是装的两分重的冰毒,我将冰毒拿到大理石厂向某某2家与向某某2一起吸食了。
(2)被告人曾将来的供述:2017年10月份左右,我接到林兴玉电话后与林兴玉见面,在向彪的丰田车上向彪接了一个电话后,林兴玉从身上拿出一个小包子交给我,让我送到XX茶楼楼下。我到了XX茶楼后,将冰毒交给了张某某,我不记得是否收了钱。
3.2017年10月8日,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林兴玉安排被告人曾将来将重约0.2克的一小包冰毒送至郑某某位于南坝镇玉泉街101号的门市,郑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林兴玉转账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某某证实:2017年8月份的时候,向彪就把我们这些吸毒人员的电话给了林兴玉,向彪就当着我的面说以后买东西就直接跟林兴玉联系,我觉得向彪退出了贩毒的前台,具体卖东西就是林兴玉在操作了。2017年10月8日中午两点左右,我找林兴玉给我送冰毒,然后就是林兴玉那个弟娃儿总理送来的,送过来也是0.2克重的包子,然后我直接给林兴玉微信上转了100元钱,是当着那个总理的面转给林兴玉的,转了钱之后那人就走了的。
(2)被告人曾将来供述:2017年10月份,郑某某(绰号八百六)打电话找林兴玉要冰毒,林兴玉就叫我去给郑某某送个100元的包子,我就骑着林兴玉的踏板摩托车到了郑某某的住处(南坝镇清泉街鸡市场旁边的一个门市),我就把100元的包子给了郑某某,郑某某就给林兴玉转了100元钱,并把手机转账记录给我看,说他给三毛转了钱的。郑某某是林兴玉的干爹,他在林兴玉这里买得比较多。
(3)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出给其贩卖冰毒的三毛就是林兴玉以及帮林兴玉送冰毒的总理就是曾将来。
4.2017年11月9日,吸毒人员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被告人林兴玉将一小包冰毒送至郑某某的门市,后郑某某通过微信给林兴玉转账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某某证实:11月9日晚上我就在微信上找林兴玉再买100元钱的,当时我还叫林兴玉给我稍微多装一点。后林兴玉就一个人来的我的门市,给了我一个包子,因为林兴玉是我的干儿子,所以我叫他给我多装点他都会很耿直地给我多装,给了我之后我给了林兴玉100元现金,之后我就一个人慢慢在屋头耍了的。
(2)被告人林兴玉的供述及辩解:另外郑某某也向我购买冰毒,去年8月份至10月份,我向郑某某多次贩卖过冰毒,有微信转账和现金交易,但是具体多少次以及向他贩卖过多少次冰毒我记不清楚。
(3)林兴玉与郑某某2017年11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款记录:22:30郑某某:给我拿个一百的。林兴玉:好的。郑某某微信给林兴玉转款100元。郑某某:还是给我多整点,刚刚超超那个没整安逸,现在他们人都走了,我各自一个人慢慢耍。林兴玉:嗯。
5.2017年11月25日,吸毒人员向某某2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被告人林兴玉和曾将来一同将一小包冰毒送至南坝镇昆池大理石厂向某某2的门市上,向某某2给被告人林兴玉支付200元现金,后被告人曾将来与向某某2将该小包冰毒一起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向某某2证实:2017年7月的时候,我找向彪买冰毒,但是因为我们老家是一个地方的,他说他怕我回老家说东说西就不卖给我,就让我找三毛买冰毒,他说三毛有冰毒也在卖,还给了我三毛的电话,于是我就给三毛打电话,后面就在三毛那里买冰毒了。2017年8月到12月份,几乎是每天我都去找三毛购买一个小包子,有时有钱就给,没有钱就在三毛那里欠起然后过几天一起给。2017年11月25日那次被南坝派出所行政拘留的冰毒是从三毛那里买的。2017年1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给三毛打电话让他给我送点冰毒到昆池大理石厂我门市那里,林兴玉和曾将来就来了,后我就给了三毛200元钱,三毛就给了我两包冰毒,100元一包,给我过后我就和曾将来就在门市上开始吸,林兴玉就在旁边耍,没有吸,林兴玉耍了一会就和曾将来走了,吸毒用的壶儿是曾将来给我做的。
(2)被告人曾将来的供述:2017年11月的一天,向某某2给林兴玉联系购买冰毒,我和林兴玉驾驶白色踏板将冰毒送到大理石厂门市上交给向某某2,向某某2给林兴玉给了200元现金,后我和向某某2在大理石厂门市将那小包冰毒吸了的。
(3)被告人林兴玉的供述及辩解:去年11月左右,我受向彪的安排送冰毒给向某某2,我从向彪家拿来冰毒后与曾将来一起驾驶白色踏板车将该0.2克冰毒送至大理石厂向某某2门市交给向某某2,谈好价钱是200元,但是欠着,后曾将来和向某某2将那小包冰毒吸了的。
6.2017年8月一天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后林兴玉与被告人曾将来一起将冰毒送至XX新车站对面的XX大厦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在四小包冰毒中选择了一小包后,支付给被告人林兴玉2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某证实:我与林兴玉是在拘留所认识,2017年8月份,我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林兴玉骑的白色踏板将冰毒送到XX大厦楼下,林兴玉拿出四个包子,我选了一个后给了林200元现金。
(2)被告人曾将来供述:自八月份开始,我开始为林兴玉贩卖冰毒提供送货帮助,送货工具就是一个白色踏板摩托车和一部黄色的手机。有一次,我和林兴玉一起去XX新车站对面的XX大厦送冰毒给一中年男子,当时林兴玉拿出了四个包子,该中年男子从四个包子当中选了一个,后支付给林兴玉200元现金。
(3)辨认笔录:曾将来辨认出王某某就是其供述中提到的在林兴玉处多次购买冰毒的中年男子。
7.2017年10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林兴玉前往南坝镇滨河路将一小包冰毒送给张某某并收取现金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证实:2017年10月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向彪买冰毒,向彪说他不做了,说林兴玉在卖,于是我就给林兴玉打电话,过了一会,林兴玉就骑着白色踏板车到了滨河路给我一包纸,我给了他200现金,回到家后我打开卫生纸看里面差不多有三分重的冰毒,我也是之后到向某某2家里和向某某2一起吸食了的。
(2)被告人林兴玉供述:去年十月份的时候,张某某主动打电话向我要冰毒,然后我在南坝镇滨河路通过200元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张某某贩卖了大约0.2克的冰毒。
8.2017年11月份一天,吸毒人员王某某给被告人林兴玉打电话购买冰毒,被告人林兴玉让其去南坝镇火电厂,后安排被告人曾将来前去将冰毒送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林兴玉转账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某证实:2017年11月份8、9号的一天中午,我给林兴玉打电话买冰毒,林又叫我去火电厂找他,后林就给他弟弟打电话,他弟弟就下来给了我一个包子的冰毒,我就转了200元钱微信红包给他。
(2)被告人曾将来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林兴玉安排我送冰毒到火电厂给一个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收到两个包子后通过微信转款200元给林兴玉。
(3)辨认笔录:曾将来辨认出王某某就是其供述中提到的在林兴玉处多次购买冰毒的中年男子。
(4)被告人林兴玉的供述及辩解:去年十一月份的时候,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索要冰毒,因为我之前向向彪购买了一些冰毒存放着的,便又和曾将来驾驶着我的那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把那一个小包子的冰毒运送到了王某某南坝镇火电厂的家里,随后王某某向我微信转款了100元。
9.2017年11月份,吸毒人员尹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在被告人林兴玉购买冰毒三次,由尹某某通过微信共计向被告人林兴玉转账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尹某某证实:我吸食冰毒,曾通过王某某联系介绍在林兴玉处购买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份,王某某联系林兴玉,林兴玉送货至王某某家楼下,我出门取货,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200元;第二次是2017年11月19日,王某某联系林兴玉,林兴玉送货至王某某家中,我微信扫码付款100元;第三次是2017年11月29日下午,王某某联系林兴玉,林兴玉将冰毒送至王某某家,我通过微信扫码付款200元。
(2)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和尹某某在林兴玉处三次购买冰毒吸食,都是由我微信联系林兴玉购买冰毒,分别买了一次100元钱的、两次200元钱的,都是林兴玉亲自送货。最后一次是2017年11月29日,是尹某某微信付款的。
(3)被告人林兴玉的供述:我向王某某、尹某某三次贩卖冰毒,第一次是在2017年11月11日,王某某微信联系我购买冰毒,我从周海平处以150元价格购得冰毒后林骑着白色踏板车到王某某家,在尹某某向我微信扫码付款200元钱后将冰毒拿给了王某某;第二次是2017年11月19日,王某某联系我要冰毒,我从周海平处购买100元钱的冰毒,我骑着踏板车把冰毒拿给了王某某,尹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100元钱;第三次是2017年11月29日下午,王某某联系我购买冰毒,我从周海平处进购了150元的冰毒,后以200元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尹某某扫码付款200元。
(4)微信转款信息:尹某某的手机微信信息提取:尹某某的微信名叶茂,微信号yxxxx,查看其交易记录,2017年11月11日15:32,尹某某通过二维码付款方式向”一生要走多远的路程”支付200元钱;2017年11月19日16:02,尹某某通过二维码付款方式向”一生要走多远的路程”支付100元钱;2017年11月29日17:05,尹某某通过二维码付款方式向”一生要走多远的路程”支付200元钱。
10.2017年11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1”(微信名)从林兴玉处购得300元钱的冰毒并携带到郑某某门市,后在郑某某处将该冰毒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林兴玉与郑某某2017年11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17:12郑某某:你一会把你自己装那拿来我看看。林兴玉:不用了。郑某某:有没得问题。林兴玉:没有。郑某某:超超是在你这里拿的嘛。林兴玉:怎么。郑某某:没怎么,他把东西拿起在我这耍。林兴玉:有什么事情吗,现在吗。郑某某:嗯。20:58林兴玉:是不是大袋子。郑某某:嗯,三百的嘛。
(2)郑某某与超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9:58超超:开门。
(3)证人郑某某证实:2017年11月9日下午,当时王某某1、向某某4来到我的门市上吸毒,过来的时候王某某1就带着一袋冰毒,大概中0.3克多的样子,王某某1还说是在林兴玉处买的冰毒,然后我还在微信上问了林兴玉的,林兴玉在微信上说是给的一个大袋子的给王某某1,我们三个人就将该冰毒吸食了的。
另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1.证人向某某3证实:我认识向彪,曾经三次在向彪处购买冰毒吸食,这三次都是向彪亲自送货,每次都是购买的200元钱的冰毒。
2.证人向某某4证实:我通过郑某某从向彪处购买冰毒三次,每次都是200元钱的,都是向彪过来送货。我单独在向彪处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向彪送货至南坝镇医院进行交易,第二次是向某某4前往向彪位于南坝镇精英商城楼上家中去拿货。
3.证人郑某某证实: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因为我租住的门市相对来说比较方便,有很多吸毒人员喜欢在我的门市里一起吸毒,有时候那些吸毒的人员要购买冰毒就会把钱给我,然后我就给向彪打电话,再从向彪那里买来一起吸食,每次都是向彪自己驾驶皇冠车把冰毒送到我门市上,在向彪那里买了至少二三十次,每次都是一个包子或者两个包子。
4.被告人曾将来供述:我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多次行政拘留过。向彪是贩毒人员,我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向彪处买了5、6冰毒,都是到向彪住的金鹰商城楼下去跟他打电话说买冰毒的事情,然后向彪再自己拿下来。在知道林兴玉的冰毒来源于向彪之后,也帮向彪给别人送了五六次冰毒,都是不认识的人,钱是买方直接微信转给向彪的。林兴玉还曾因毒品殴打过我。
5.证人苏某某、陈某某2证实:二人均系南坝镇贩毒人员,证实向彪曾经强行从苏某某处抢走冰毒。
6.被告人龚新杰证实:我与曾将来走得的比较近,曾将来自己也吸毒也贩毒品,且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多次,曾将来主要是帮向彪和林兴玉卖,都是向彪、林兴玉找好卖家,他就去送冰毒,他就是个跑腿的。我曾于2017年7、8月份在向彪处购买冰毒吸食,且多次和曾将来一起偷偷吸食林兴玉的冰毒,后来曾将来因此事被林兴玉殴打。
7.被告人唐静凯证实:听吸毒的朋友张某某、向某某3、郑某某等人说林兴玉在帮向彪卖毒品,曾将来在帮向彪和林兴玉当马仔。
8.情况说明:2018年10月25日宣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黄钰涵、覃朗将犯罪嫌疑人林兴玉从宣汉县看守所提出指认现场,因市局检查工作,未能带林兴玉进行现场指认,便将林兴玉带到宣汉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去进行临时看押并讯问,后考虑程序违法没有将讯问材料装入卷宗。
三、开设赌场罪
2018年一二月份,被告人雷云辉和向某某5(另案处理)在宣汉县南坝镇的XX大酒店、XX酒店、XX酒店茶楼和该镇附近的农家乐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牟利。其间,被告人雷云辉指使向某某3(另案处理)放高利贷、追债,向某某5等人负责召集部分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孟文强招募部分赌场服务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分别在赌场楼下与路上望风,由被告人孟文强向望风的人员每次按200元发放报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望风人员的供述
1.被告人唐靖凯供述:2017年下半年,孟文强找到我说要给我找事情做,然后就把我带到雷云辉在XX大酒店开设的赌场,我看见里面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在打三公。我进去拿了一瓶水之后就下楼去帮他们望风了,孟文强说的给我们望风的人200元一天,然后给我一把车钥匙叫我去在路边的车里耍,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如果有人多人往南昆酒店走就通知上面赌场的人,然后就在车内观察,等他们打完牌后,孟文强就给了我200元现金。我经常听见有人在讨论输赢,最少的都是输几万元。我去给雷云辉开设的赌场望风去了4、5次,都是孟文强给我的工资一共给了一千元左右,同时在帮雷云辉赌场望风还有刘海洋、李焱等人,刘海洋、李焱说的是孟文强在给他们按每次200元付工资。我去的这几次,有几次是在XX大酒店开的赌场,有一次是晚上孟文强安排的一个不认识的人开车把我和刘海洋拉到农村的一个山上,我和刘海洋就在山中间的路上坐在车上望风,赌场我就没有进去过。我们喊孟文强”强哥”,他平时安排我们去看场子或者找点事情做维持我们的基本生活。孟文强安排我、李焱、刘海洋在南坝镇XX大酒店下面看场子,每天每人两百元钱,上面应该是在打牌之类的,孟文强没有明说,有事情我们就上去,有警察来了我们就给孟文强打电话,如果平时场子内有我们处理不了的事情,我就会直接给孟文强联系叫他出面处理。场子是雷辉辉开的赌场,孟文强在给他找人看场子,在XX大酒店开的时候,孟文强就让我们一辆车在XX桥那里,一辆车在XX大酒店对面,我们四人就分成两组呆在车子里面,有警察或者其他异样就给孟文强打电话,场子其实每天也在换地方,我去过的除了XX大酒店还有一次就是在塔河山上一个民房里,我当时就在房子里坐到耍,他们十几个人就在打三公,桌面上至少都有几万块钱在流通,向某某3还在旁边放高利贷,打完之后彭某某就给的我两百元。彭某某是孟文强的发小,那次孟文强因为打架被抓了,就是彭某某给我的钱。听孟文强说向某某3在场子里帮雷云辉放高利贷。雷云辉和孟文强、唐李根、向彪走得很近。2018年2月16日前一晚也就是除夕晚上,我在昆池镇XX大酒店下雷云辉的纳智捷车里”望风”。是孟文强安排我去的。当时我在南坝街上耍,孟文强给我打电话叫我到XX大酒店去拿雷云辉的车钥匙,我到XX大酒店的3楼然后进台往左手边走的巷子,在巷子尽头右手边的房间去拿的车钥匙,当时我去的时候,房间里面有三四个人坐在床上的,孟文强就把雷云辉的车钥匙给我的,让我去楼下公路边雷云辉的纳智捷车里望风,具体时间我没注意,反正是晚上。我下去后就在雷的车里打着空调睡觉,不知道睡了多久,雷云辉就过来了打开车门跟我说他要去个地方,我就下车了,他就把车开走了。他开走后,他的车钥匙还在我身上,我就通过微信找人要的雷的电话号码,然后跟他说车钥匙还在我身上,接着我就搭的个三轮车送到南坝环城路,将车钥匙交给雷。然后我就接到孟的电话,问我为什么不在XX大酒店楼下守着,我说马上回来。他在那里等着我的,在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孟也没说什么直接给了我200元钱。当天参与望风的还有李焱与刘海洋,是孟说的,他们在XX桥那边望风,望风结束后,我就回南坝,路过XX桥就碰到了刘海洋、李焱,然后我们互相说了几句就离开了。
2.被告人刘海洋供述:2018年2月16日的前一晚上是农历腊月三十,当晚孟文强安排我和李焱在南坝昆池XX桥昆池这头跟赌场望风,也就是跟赌场站岗,有什么风吹草动就跟孟报信。当晚10点,孟文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叫上李焱一同到XX大酒店楼下去,让我们两人拿着车钥匙去XX桥那里守着,如果有什么风吹草动或者三五人结伴过路就跟他发个短信通知一声,然后我和李就去桥那边,孟文强就上了酒店三楼。之前的几天都是这样,孟安排我们望风,结束后已经是2月16日凌晨一两点了。他给我们每人200元钱。孟文强自己还给我们摆酒店赌场的事,哪些人在赌场输了好多,打的什么牌,所以我知道孟在赌场负责相关事情。孟文强安排给我们望风的是一辆大众车。当晚参与望风的还有唐靖凯,我们望风结束后在XX桥碰到的,也没具体说,大家都懂,平时望风也就是我们几个人。我平时经济来源就是靠家里给钱和在南坝赌场帮忙望风拿200元一天的工资。2018年1月中旬左右,彭某某电话联系我让我去给一个赌场望风,50元钱一天,我答应去,他们的赌场主要开在南昆酒店、XX酒店、望族酒店,彭某某当时安排的我和李焱一起在一些主要路口坐在民用车内望风,发现警察抓赌就报告他们。望风的人有我、李焱、赵某某、唐靖凯,开始是彭某某在安排,后来是孟文强在安排。每次望风坐的车都不一样。我没有去过赌场内,孟文强和彭某某不准我们去。赌场一般都是设在南昆酒店、XX酒店、XX茶楼,过年公安查得紧的时候他们也去过塔河那边的一个农家乐开设赌场。我听孟文强和彭某某说赌场里面打三公。从2018年1月中旬开始,有时候隔一天,有时候隔几天,都是等孟和彭在晚上9、10点通知我们,一直望风到凌晨2、3点,最后一次望风就是2018年2月15日晚上在XX大酒店。今年1月份,孟文强叫我到南昆酒店楼下去帮他们望风,就叫我们去南昆酒店楼下守起,如果有成群的人过来就给他发信息,当时他没有给我说里面在干什么,我是在望了几次风后听到社会上的人说雷云辉在南昆酒店里面开设赌场。
3.被告人李焱供述:2018年2月16日打架前一晚我和刘海洋还在昆池桥头帮孟文强望风,是孟在跟刘海洋联系,刘再联系的我。腊月三十晚上,刘给我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XX大酒店楼下,然后孟文强给我们一把车钥匙,叫我们去XX桥头处的车里面等到起,我们拿了钥匙后就一直在车头睡觉,直到2月16日凌晨一点过的时候,孟文强才到车处来给我和刘海洋一人200元钱,给了后叫我们再等一下,等了一会唐靖凯过来,我们就和他一起离开了。我和刘海洋帮孟文强望风有三四次,以前就给我们说有警察来了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来了之后就通知他。具体他们在酒店里做什么不清楚。今年1月份,孟文强找我到南昆酒店楼下去帮他们望风,孟文强说的给我和刘海洋以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200元一天,里面有人在开设赌场,我就没有进去了。
赌场里面服务人员证实
4.证人唐某某证实:赌场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不清楚,地点一般在南坝镇的XX大酒店,三楼长巷子最里面的两个房间318、319,南坝的XX茶楼,有时候在南坝、昆池一代的农村。酒店和茶楼里面的赌场我去过,我在里面抽茶钱,所以对赌场里面的事情比较清楚。这些赌场基本天天都在开设,一般都是晚上九十点钟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2月16日晚上,在XX灾民房发生聚众斗殴一事后,赌场就没有开了。赌场的组织者是是向某某5和雷云辉,表面上是向某某5,因为他平时在叫人去场子里面打牌,雷云辉占股份,也在场子里面出现过,他派人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我是在2017年底的时候和朋友去XX大酒店打麻将,然后看见隔壁有很多人围着打三公,然后我也就参与去赌博了,在参与赌博的同时看赌博的人从里面抽茶钱放在一边,我认为抽茶钱消费有利可图,就主动去帮忙抽钱,在场子结束后,就主动到吧台为赌场的消费结账,场子里面抽的消费结账后剩下的一些钱就留给自己,这个情况被”细狗儿”看见了,他也来抽茶钱,他是个孤儿、有残疾,我就没有再去抽茶钱了。一般一个晚上都是一两千元作为房间消费。我去过三次赌场,XX大酒店两次,望族去了一次,最近一次就是在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晚上。当晚上在XX大酒店打牌的人是王林、久儿、燕儿、侯某某等人,九十点钟开始的,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一点过。
5.证人向某某3证实:我从福建打工回来,一直没有事情做,后来我问朋友李某某1能不能帮我找点事情做,李某某1说喊我跟他一路去场子里面打杂,可以给我工资,于是我就同意了,李某某1就在场子里面打牌,我便在场子里端茶递水,偶尔帮雷云辉收水钱,李某某1每天给我200元钱工资,前前后后在场子里面我大约挣了2000元钱左右的工资,我也就在赌场里面混工资接近10天左右。场子就是赌场,参与者都是打三公。不知道是谁开的场子,场子位置不固定,基本上是天天换地方,都是在南坝、昆池一带的宾馆里面,每次都是李某某1给我说地点我再过去帮他们打杂。2018年2月初左右,赌场是开在南坝镇昆池的XX大酒店的房间,听他们说XX演唱城也开过。水钱就是在场子里放高利贷,1万元钱先抽500元,后面剩的钱3天500元的利息。我帮雷云辉收了两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的本金,都是对方给雷云辉打电话还钱,雷云辉就叫我先把钱收到,然后我再给雷云辉。一次是叫鹏鹏的人,一次是叫久的人。有一次雷云辉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欠钱要还给他让我帮他拿到下,我收到钱之后当天晚上就把钱给雷了,3月份雷云辉被抓了,我就想帮他把钱收了,有一次在街上就碰到王林我就让他把欠雷云辉的一万元钱转给我微信上,之后这笔钱我又转给邓某某了,并告诉邓某某钱是王林还的。经辨认称向某某7(久)就是其陈述中称借雷云辉钱的人。
6.证人陈某某3(即细狗儿)证实:2018年2月13日左右,当时我身上没有钱吃饭了,就去找有没有人打牌,晚上9点左右,我在XX大酒店二楼吧台碰到阳哥在那里,他说在打扑克,我就和他一起到了一间机麻房,看到有羊哥、燕、向尾巴和另外两个人在房间打牌20块钱一分的参谋。他们打到晚上12点多就结束了,羊哥可能输了500元,他把抽的房间钱300元叫我拿去买单并从中拼了50元给我用,后来就回家了。阳哥姓向,是南坝街上的人,燕儿的真名叫黄某某,伟巴真名向某某6。我只是偶尔在别人打牌时候给人家买水、买牌,打牌的人给我给几十块钱去吃饭。经其辨认羊哥即向某某5。
参与赌博的赌客证实
7.证人刘某某证实:2018年2月15日就是参与聚众斗殴的前一天晚上,就有人在XX大酒店开设赌场的。XX大酒店318、319房间一般都是赌场的地点,在2月15日的前几天直到2月15日晚上,我都去XX大酒店里参与三公赌博,我去的时候里面就有人在参与打三公了,有燕儿、李某某、九儿、李某某2、丁某某1、侯某某、王某某2、李某某1等人,我是在晚10点钟到的赌场,我在那里丢偏勾。2月16日凌晨1点过的样子我就离开了,当时我和燕儿合起在打,两人总共赢了十万,我赢了五万,他赢了五万。赌场是向某某5在负责组织,唐某某1每一把抽200-500元不等的水钱,小狗儿在里面端茶倒水,那天晚上露露好像也在,他平时就是在赌场里面帮雷云辉放高利贷的,另外孟文强在组织人员放风,当晚他就叫唐靖凯帮赌场放风的。我知道雷云辉在XX大酒店318、319房间内开设有赌场,幕后的老板就是雷某某和他儿子雷云辉。那个赌场主要的赌博形式就是打三公,是雷某某的手下一个叫细羊儿(真名叫向某某5)的在负责管理,一个绰号叫露露(真名叫向某某3)的在里面帮雷云辉放水,他们每次开赌场,分工很明确,基本上都是晚上20时至21时才开赌场。我知道雷某某和雷云辉开设赌场的时间大概有两三个月了,每天晚上都开场子,具体地方主要集中在XX宾馆888房间,XX茶楼,XX大酒店318、319房间,如果公安查得严,风声紧,他们就会去附近乡镇的山上开野外赌场。就是过年这段时间,公安抓赌查得严,所以雷云辉的手下向某某5每天晚上基本上都是先通过电话联系参赌人员到银联集合(每次都有十几个人,最多的时候有二十几人),然后大家定好打三公的五个门人员(五个坐庄的人,也就是参赌人员),其他人只能参与诈偏门(跟到五个坐门人员下注赌博),定完之后,由雷云辉手下小弟将所有参赌人员的手机收了,全部调成飞行模式,然后安排车辆将所有人拉到具体赌博的场所,所以在风声紧的那段时间,我们参赌人员之前都不知道在哪儿赌博。这段时间我们都是在葫芦乡(现在的塔河镇)那边山上的民房内赌博,几乎每天的地点都在变,大方向都是葫芦乡那边山上。我参与雷某某和雷云辉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有十几次,他们每次开设的临时赌场内主要是一个向某某5的人在管理,然后是向某某3在放水,彭某某、孟文强在带小弟看场子望风,场子内由向某某5组织,雷某某不会到场,雷云辉也很少来,但是每次开场赌博后,开始那几把要先抽取大概一万到两万的茶钱给雷某某,每次抽取的时候,向某某5都要喊这茶钱是先抽给雷某某哥的,然后根据赌资的多少来抽取茶钱,之后抽取的茶钱就是给几个打三公的坐门的参赌人员分红以及看场子的人的工资、开房等费用。参与赌博的人还有向某某、马某某2、王某某2、侯某某、王某某3、向尾巴。向某某3在场子放水就是给参赌的人放高利贷,从中收取高额利息赚钱,是雷云辉指使的,放一万元收取500的利息,如果借一万元,就只给9500元,另500元作为利息提前收取,过一天如果还不出来,就继续给500的利息,如果利息也给不起,向某某3就安排手下跟着借钱的人24小时在一起,也不打你也不骂你,直到还钱位置。茶钱每场有两万多,一场的输赢不好说,有的参赌人员一场输过十几万,输得少的也有几千元钱,我在里面打牌有时也会赢三四万,总的来说是输了的,大概也就三四万元。每次借高利贷不会出具借条这些票据,只是自己记个账。他们是找看场子的小弟跟着借钱的人,也就是孟文强的手下,都是些小孩子,他们也要给这些小弟工资。雷云辉偶尔会来赌场。
8.证人向某某证实:我知道雷某某和雷云辉开设赌场的时间至少都有一个半月了,每天晚上都开场子,具体地点主要集中在XX宾馆888、999房间、XX茶楼,XX大酒店317房间等,如果公安查得严,他们也会去附近乡镇开野外赌场。平时都是雷某某的手下向某某5每天晚上先通过电话联系参赌人员到XX酒店三楼茶楼集合,然后定好打三公的五个门人员,其他人只能参与压偏门,定完之后赌客各自开各自的车,每个车里由赌场安排一人带路,上车之前就要把所有人手机收了,全部调成飞行模式,在风声最紧的时候,我们参赌的人员之前都不知道在哪儿赌博,跟着他们走就行了,赌场的人会把我们带到具体地方。这段时间我们都是在葫芦乡(现塔河镇)那边山上民房内赌博,几乎每天都在变地点,主要是葫芦乡那边山上的民房内。我参与过雷某某和雷云辉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每次开设的临时野外赌场也是向某某5在管理,露露和撇在放水,然后就是孟文强和彭某某在带小弟看场子,场子内具体有向某某5组织赌博,雷某某不会到场,雷云辉有时会来,每次开场子赌博都会抽取一万到两万的茶钱,其中肯定会给雷某某一部分,因为向某某5说过,只要开场子赌博就要抽茶钱给雷某某,剩下的茶钱就是给几个打三公坐主门的参赌人员分红及看场子的人员工资、消费等费用。孟文强和彭某某会组织四五个小弟在赌场内当保安,防止有人捣乱,并且还会安排小弟在赌场外主要路口和到赌场的必经之路上望风,防止警察抓赌。每天赌场的输赢都在十几万以上,我总的来说输了一万多。参与赌博的还有刘某某、马某某2、王某某2、侯某某、王某某3、向尾巴、李某某1、念念。露露在场子里放水是雷云辉指使的,我曾经在赌场内看到雷云辉给露露拿钱让露露去放水。放水就是给赌场参赌的赌客方高利贷,按照每10000元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每隔一天就会收500元利息,直到还钱为止,要是还不上本钱就要还利息,不然就会找人跟踪欠钱的人。
9.证人李某某证实:雷云辉在南坝镇上是混社会的,算是大哥了,平时没有人敢惹他,他在南坝镇上开了一间网吧,有时他也在南坝、昆池一带的茶楼和酒店内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水。大约从2017年11、12月份,雷云辉就开始在南坝、昆池一带的酒楼和酒店内开设赌场,每天都是晚上十点左右开始,一般持续四个小时左右。我听朋友小狗儿说,雷在南坝的XX酒店开了赌场,他在赌场里面帮忙,叫我过去捧场子。之后的某一天,我就去了明泰雷云辉所开的赌场里一次,在888房间,我去后赌场房间里的向某某7、燕儿、李某某3、李某某2、丁某某1已经在打三公赌博了,我记得当天888房间里面就有2万元左右的盈利,我身上所带的2万元现金是输完了的,其他打的人也是输钱,最终的赢家还是赌场老板雷云辉他们。明泰这个赌场一直都是开在888房间的。雷云辉还在望族娱乐会所里面开设赌场,也是从去年11、12月份到今年春节左右就一直开起的,房间也基本是固定在888,最开始我也是听说过,因为我喜欢打牌,就主动联系上喜欢打牌的一些朋友去望族里面打过两次,也是打三公这两次和我一起打牌的人和向某某6、丁某某1、李某某2、向某某7、燕儿、苏某某1,打牌的人比较多,其余的人就记不清楚了。我虽然只在望族打了两次,但我基本每天晚上都要去赌场耍,所以对赌场里面的情况还是很清楚的。赌场就是雷云辉和向某某5组织的,雷云辉是南坝社会上老大雷某某的儿子,向某某5是雷某某的干儿了,外号”细羊儿”,所以雷向二人相当于兄弟关系。赌场的地点除了明泰888、望族888,有时也在XX大酒店317、318、319号房间。2018年2月15日晚上,向某某5与雷云辉等人也在XX大酒店开设过赌场,当晚上大约九十点钟,我约侯某某等人去XX大酒店打麻将,去的时候就看到走廊尽头的318、319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屋里屋外都聚集了很多人,房间内有几个人都在三公。侯某某也到了我们就参与进来丢了一会偏勾,那晚输赢不大,打了一会就走了的。还有久儿、丁某某1、李某某1、朋朋、侯某某、燕儿、王某某2等人,露露在赌场里面放水。当晚是向某某5和雷云辉组织的,他们当天也在赌场出现过,雷云辉还指使的露露在赌场里面放高利贷。唐某某1在里面抽水钱,每打一把就抽一次,200-500元不等,桌面上钱多就多抽点,钱少就少抽点,抽钱之前,唐某某1还要喊一声这些钱就是跟雷老大抽的,抽到一定程度后就再抽一些消费,赌场里面的烟钱、房钱这些。当晚赌场也有望风的人员,我在XX大酒店三楼看到孟文强,在南昆酒店楼下看到”二郎神”的,以前孟文强就是在组织人员为赌场望风,赌场里面一般望风的人员都是他组织的。
10.证人侯某某证实:2018年2月15日晚上大约九、十点钟,我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叫我去XX大酒店打麻将,我当时就去了XX大酒店的三楼,在吧台我就看到318、319号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屋里屋外都聚集了很多人,房间内有几个人在打三公,李某某也在场,看到这么多人都在这里打三公,我们就在旁边看了约四五十分钟离开的。2月14日晚上,在XX大酒店318、319号房间里面也有人参与赌博,赌博的方式也是同2月15日一样的,那天晚上也是我和李某某本来约起去打麻将,看到在打三公,就看了一会走的。
11.证人黄某某(燕儿)证实:2018年春节前后将近有半个月XX茶楼和XX大酒店都有人开设赌场,后来就没听说了,打过几次牌后再给他们打电话都打不通了。他们赌场地方经常变换,我晓得的地点就是XX茶楼和XX大酒店,后来还听说转移到农村,具体是哪里就不知道了。我在XX茶楼参与了三次,在XX大酒店参与了一次。大概是1月底的样子,开始输了有两万多块,后来又赢回来的。我们在场子里面打三公,一般五个门,固定的五个人在里面打,这些都是有经济实力的也是能够一直打到底的。一般场子就分几局来打,一局一般是两小时,五个坐门子的人基本上要坐满一局,如果一局后愿意继续坐的也可以。场子抽水基本上是每一把都抽,一把一二分钟就整完,如果钱押得少就少抽,押得多就多抽,至少都是抽200元的水钱,由看场的小弟在抽,一般都是放在一个专门放水钱的箱子里,一场下来能抽多少不知道,听说开场子的后来还给每个坐门子的人拿了2000元。我看到有一个高高瘦瘦的年轻男子带了三四个小弟娃。赌场的老板是细羊儿和其他人合开的,还在场子里看到向彪的,他应该是在里面看场子。小狗儿在场里打杂,买东西跑腿。我认识打牌的还有李某某1、向某某7(九)、侯某某、朋朋、金朋、王某某3,李某某1、九他们是硬角,我去他们都在坐门子,其余几人都是借偏勾,打得不大。
12.证人向某某7(久儿)证实:我参与了三次赌场赌博。在今年春节前后大约持续了二十几天,开设赌博的时间不固定,多数是每天晚上九点钟左右,一晚上持续三四个小时,地点在宣汉县昆池镇小地名叫观音坝的农户家里。我骑摩托车前往那个地方的。我打牌的方式主要是三公,底注是20元,打一把抽一次钱,底注是多少就抽多少。主要的牌搭子是向某某6、苏某某1、李某某3、侯某某、黄某某以及念念,后来听说公安抓得比较严就没有再去打过了。里面参与打牌的人员都是有些消费的,水钱、烟钱、房间费,这些钱都是从我们打牌中抽出来的,每打一把,就从中抽一把,赌场里面的人就从中抽一把,一晚上大约要抽一千元。赌场谁负责谁开设的不清楚,只是有时是唐某某1在里面抽钱,小狗儿在端茶倒水。2018年2月15日晚上7点过,我到XX大酒店进房间看见苏某某1、丁某某1、细羊儿(向某某5)还有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他们在打麻将,还有一个大概30的男子在躺在房间床上耍手机,我就回去了的。
13.证人苏某某2(又名苏某某2)证实:我在南坝昆池一带赌场里面总共参与三次赌博。第一次是2018年1月左右,受黄某某的邀约一起去的XX茶楼888房间,一起赌博的人还有向某某7(九儿)、黄某某、李某某1、侯某某,参与人比较多,我只熟悉这些人。这些人在里面打三公,我没有坐下来打,我在旁边买码,他们打三公的底注是100,没得上限,我买码也是和他们一样的底注,发牌的是唐某某1,每打一把就有人抽钱,底注多少抽多少。当晚我打了半小走了。一周后我和黄某某又约起前往昆池的XX大酒店里面的赌场,当天的房间记不清楚,大约是在三楼楼道尽头靠河边房间。当晚我先在买码,后来输了就上阵打的三公,发牌的还是唐某某1,抽水钱还和第一次一样,我输了五千元左右。又隔了几天,我们上述打牌的人又一起去了昆池镇农村一个小地点名为”观音坝”的一户农家里面去打的牌,在赌场里面和我一起参与的人是黄某某、李某某1、侯某某,还有些都是我不认识的人了。赌博方式、金额及抽水钱方式还是一样,这次我赢了三千块。我参与这三次每把抽的都是100元,听说抽的钱是用来做赌场消费的,具体一晚上收入我不清楚。也不清楚谁在负责,但发牌的人是唐某某1、端茶倒水的是小狗儿。
14.证人李某某4证实:2018年2月份时,我从河南回老家南坝过年,找我朋友李某某1耍,他就说他在XX大酒店里面打牌,然后我就去找他,就晓得XX大酒店里面有专门打牌的地方,后来经常就去打牌。一共去了三次,开始打的麻将,后来打的三公。具体时间就是腊月十几到二十七之间,腊月二十七之后就没有去打过牌了。谁在组织不清楚,是我们几个耍得好的约起打。如果哪个钱输完了,就不打了。抽的茶钱都是给一个叫小狗的人,他帮忙买水买烟,抽的茶钱让他去结账,如果有剩余的钱就给他。
15.证人向某某6证实:我参与了两次赌博,都是在XX大酒店三楼的一个房间里,房间号记不得了,听久儿(向某某7)说他们也到昆池一个叫”桥洞坝”的一家农户里去打过牌。第一次是在2018年1月20几晚上7点过,在XX大酒店我看到李某某1、向某某7、向某某5还有4个三四十岁的不认识的男子,当时打的是三公,我到了后也加了进去,就站着和他们打偏沟,打的是20元,最多下100元,每把牌抽10、20元不等,我当晚十点过就走了,走的时候已经抽了1000多元了,他们还在继续打。第二次是在2月几号晚上10点左右,我给向某某7打电话他在XX大酒店打三公,我就直接过去到XX大酒店三楼一个房间去找的他们,具体房间号记不得了,到了有李某某1、向某某7(久儿)、苏某某2(苏某某1)、雷云辉,还有一个叫不出名字的40多岁男子,雷云辉没有打牌,耍了一会就走了。当晚我打了12点过,走的时候他们还在打,已经抽了1000多元钱。
16.证人王某某4证实:2018年2月15日晚上我和几个朋友约到XX大酒店打麻将,去的时候看见XX大酒店318号房间里面有人打三公,我就进去玩了一会,我的朋友覃力山等人看到后就走了,我打了约三十分钟就离开了。打牌的人有久儿、侯某某、念念等人,不清楚是否有人放贷,我找向某某3借过一万元钱,今年三月份才还给他。
其他证人
17.被告人张爱平证实:我听说唐靖凯在XX酒店、XX大酒店里面看赌博场子,就是酒店里面有人赌博,他们就在里面帮忙打杂,如果有人来闹事,他们就出面解决问题。唐靖凯在里面看场子是200元一天。
18.被告人曾将来证实:雷云辉开设赌场是在今年(2018年)1月到过年那段时间,开设的地点主要在南坝一带的酒店和茶楼,像XX大酒店和天香阁茶楼这些,有时候又在南昆一带的农村。刘海洋、李焱、唐靖凯、唐李根等人帮赌场望望风,赌场给这些人一些酬劳,赌场的老板我不确定是不是只有雷云辉,但他至少是赌场的一个股东;
19.被告人林兴玉证实:雷云辉是2017年7月份左右开始整网路赌博打渔平台,叫我来给他管理,主要收手续费来赚钱,在这期间雷云辉给我发的是1000元的工资。
20.被告人龚兴杰证实:唐靖凯、李焱、刘海洋、”露露”在孟文强开的场子里面做事,帮忙看场子,我是和他们耍的时候知道孟文强在开赌场的。唐李根是张爱平的大哥,唐靖凯又跟向彪、林兴玉这些都在耍,唐靖下面有刘海洋、李焱、马兵,后来他介绍刘与李跟着孟文强,帮赌场望风。
21.证人张某某的证实:雷云辉从去年过年前的一两个月就开始在南坝的各大酒店开设赌场,开了至少有二三十次,平时都是林兴玉、二郎神在望风,给他们200元一天,我晓得的在赌场里面赌钱的是李某某2、王某某4、阳阳、华包子,这几个人我经常在街上碰到他们,他们给我说的,其余的人不认识。阳阳输了大约200万元。开设赌场的地点有XX酒店、XX酒店、XX茶楼、XX大酒店,还有就是雷云辉在网上开了打鱼的场子,平时露露还有刘涛、林兴玉就在帮他上分收钱。不管打三公还是打金花都是手手抽,听说一把至少抽一两百,还有就是露露和刘涛在场子里放高利贷,露露还说他帮雷云辉放水是一万元三天的利息是500元,超过三天每天500元。平时唐李根、向彪、孟文强经常在一起耍,孟文强经管赌场,维持秩序。露露、石某某、刘涛就经常跟雷云辉在一路,雷云辉不经常到赌场,露露跟刘涛经常去赌场帮雷云辉放水。林兴玉、二郎神等其他人就是在赌场望风打杂。他们这群人主要也就是靠赌场挣了不少钱。
开设赌场者的供述
22.证人向某某5证实:2017年12月底至2018月2月16日我都在组织赌博,地点临时决定。我和孟文强一般到了晚上七八点就去南坝镇银联三楼酒店耍,等赌博人员到齐了就决定在哪里打,地点一般在XX大酒店、XX宾馆、XX茶楼,还有南坝镇墩坪村上面的一家山庄,赌博的方式就是打三公。开设赌场的具体次数记不清了,大概是十几次,每次我会从茶钱里拿一千元,我前后挣了1万多的样子。孟文强也是一样,每次抽出一千元给他,他还要把钱分给他叫来看场子的小弟,每次都会叫二三个人来看场子,听说是给每人发200元。雷云辉就靠在场子里面放高利贷挣利息钱,但是具体挣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他放高利贷的具体情况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每次都是他派的露露来帮他放,雷云辉虽然也自己看场子,但是不亲自放高利贷出来,按照我们赌博的大小和流水来看,每次他至少放个一两万元不是问题。参与赌博经常坐正门的就是李某某1、九儿、苏某某2、向尾巴、侯某某,金鹏、王某某4,坐偏门的人不固定,钱宝(刘某某)和李某某经常在场子里坐偏门。唐某某1经常给他们发牌,发牌的时候,就会从赌金里面拿个200元左右自己揣起,还有就是小狗儿在场子里端茶递水、买东西,有时茶钱结账就是他去,一般都有剩余,小狗儿就自己揣起。赌场一般是晚上七八点开始,打到凌晨一二点左右就结束。2018年2月15日也就是农历大年三十晚,我们像往常一样在银联茶楼等起,然后我联系的赌博人员,后面在XX大酒店三楼角落的房间,房号是318和319,我上面所说的人基本都在,那天雷云辉有没有来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是叫了他的。放风的照常还是孟文强叫来,强宝还来坐了偏门的。2月16日那天我们也是在XX大酒店组织了人打牌,因为觉得过年期间警察不会出来抓赌。那天雷云辉是来了场子里面的,和他一起的有露露和另外一个年轻男子,雷云辉什么时候走的没有注意,是中途是走了的,不知去哪里。那天孟文强只到了银联酒店,后面没有到场子来。当天赌博时就在朋友圈看到两群人打架,还拿刀互砍,觉得出了大事就停止了赌博,场子散了我就回家去了,之后再也不也敢组织人来赌博了。后面雷云辉也被公安机关抓了,孟文强也跑了,场子就再也没开过了。
23.被告人雷云辉供述:2018年2月16日是孟文强、石某某坐的向彪驾驶的丰田皇冠车来找我借车的,我的车是川S0XXXX越野车,是石某某开走的。三毛在网上捕鱼和贩毒,向某某5开设赌场。2017年秋天,三毛找我借了电脑,说有个游戏可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后他把电脑还给我。我知道三毛因为贩毒被关了20天,我去过向某某5开设的赌场两次,一次是过年昆池聚众斗殴那一天以及聚众斗殴的前一天,都是向某某5打电话叫我去耍,我也想去赌场里打牌,去了以后那些人输了找我借钱,我看他们还不起钱,就没有借,地点是在XX大酒店,赌博的方式是打麻将,5元的底,20封顶。
客观证据
24.雷云辉于2018年2月16日在XX大酒店拨打电话的视听资料。
25.XX大酒店的情况说明2018.11.21:2017.12-2018.2,317、318、319房间2.15、16及春节前后均有人入住,但开房记录因保管不当遗失,无法提供。
26.向某某3的微信电子数据:2018年3月7日向某某3微信向邓某某转10000元钱,聊天记录称是王林还的。3月9日转给邓2000元,称”反正我尽量催急点嘛,大嫂。”3月11日转2000元、3月12日转2000元、3月13日转2000元、3月14日转2000元。
27.唐靖凯手机通话记录:2018年2月16日01:23:47唐靖凯17683192777拨打雷云辉18281845678电话(雷云辉通话纪录显示时长21秒)、01:39:48接到孟文强18599991196来电。
四、抢劫罪
2013年7月10日,卢某某(已判刑)与尹某某1等三人”诈金花”赌博,卢某某输掉现金若干。同月12日21时许,卢某某以尹某某1打牌抽老千为由,邀约被告人孟文强、唐李根(已判刑)以及唐某某1(已判刑)前往宣汉县XX茶楼找到尹某某1,由卢某某手持匕首对尹某某1进行威胁,唐李根、唐某某1先后对尹某某1进行殴打,后劫取尹某某1现金1万元,被告人孟文强收取现金1万元并从中分得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2013年7月12日23时许,南坝镇步行街居民尹某某1前来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因为打牌在南坝镇XX茶楼被卢某某等几人敲诈了一万元。
2.(2014)宣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2014)达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因本案的抢劫犯罪事实,唐李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唐某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扣押银行取款明细清单和尹某某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单据,证实尹某某1从银行取款的事实。
4.被告人孟文强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12日晚9点左右,我在南坝镇商业街天天见面门市见到卢某某三人,我就顺便问了卢某某差我五百元的事,他说他正要去收钱,叫我一起收了还给我,我就答应了。因为他一个人不好收钱,叫这么多人是去恐吓对方,让对方拿钱出来还给他。我和另外两人就先到XX茶楼,其中一个较瘦的男子就问吧台服务员尹某某1在不在,服务员说在333号房间,然后较瘦的男子就给卢某某打电话,卢某某来到333对面的”金兰”的房间坐在沙发上,瘦子就去把尹某某1叫到房间,卢某某就对尹某某1说给你发短信也不回,接着尹某某1就说郎凯嘛,卢某某就站起来说打牌还出老千,然后就蹬了尹某某1小腹一脚,较瘦的男子也冲过来用拳头打尹某某1的脸,胖子扇了尹某某1一耳光,接着卢某某就从腰间摸出一把匕首,外面有个黑色布外壳,他一会将匕首在手上拍,一会在茶几上拍,一会又指到尹某某1脸部和喉部,还说打牌”打夹夹”也不分人。尹某某1说没有”打他夹夹”。卢某某就说”老子杀人的心都有了”。我看见卢某某把刀拿出来我就出去了,大约半小时后,我和石某某就一起过来看到与卢某某一起的两个人都在外面,我就进了金兰房间,看见卢某某和尹某某1都坐在房间的沙发上,卢某某的声音很大,就说东哥不管你有没有”打我夹夹”,你给我个说法我就走。尹某某1就对卢某某说你是什么意思直接说就是,之后尹某某1就给胡某某打电话但是没接,这时另外两个年轻人也进来了,大约站了几分钟也没人说话,较胖的男的就把手里的易拉罐朝尹某某1的脸上砸过去,将尹某某1的眼镜砸掉了,还是我去捡起来的并叫莫打了。尹某某1就问卢某某那晚输了多少钱,卢某某算了一下说11000,尹某某1就说给卢某某9000,卢某某不干,要10000,尹某某1沉默了一会就说行,就让吧台服务员去取钱。大约十分钟后就把钱拿来了,尹某某1点了下,就让我把钱给卢某某,我接过钱后,就直接拿到金兰房间给卢某某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茶楼,到南坝电影院的时候,卢某某就把差我的500元钱给了我。中途离开的原因是我去了以后看见卢某某、唐李根、巧巧的行为和说话的语气方面都不像是收钱,明显是在威胁敲诈尹某某1,卢某某还把刀拿出来我害怕出事连累我,我就中途离开了。事发前一周左右的一天早上,卢某某借了我500元说给他儿子看病,他说有了钱就还给我。尹某某1因为被打加上卢某某手上拿的刀害怕他自己出事,不想惹事才答应给的钱,卢某某给我的500元我用于上网和生活。
5.证人卢某某证实:2013年7月10号左右,我与吴某某、磊磊、尹某某1四人在XX茶楼”诈金花”,前后打了一天左右,我整个输了11000元左右,尹某某1等人赢了的。我输了想不通,给尹某某1发了三条信息,尹某某1没有回复。2013年7月12日晚上十点左右,我邀约孟文强等五人来到XX茶楼找到尹某某1,我问尹某某1打牌使用欺骗手段没有,尹某某1不承认,后来我就动手打尹某某1,尹某某1有点害怕,表示愿意把打牌输的钱退给我,我说那就把打牌输的一万元退给我,尹某某1只同意退九千,但我没有同意。后尹某某1出去拿钱,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孟文强拿了一万元现金给我,并说是尹某某1退的。
6.证人唐某某1证实:2013年7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卢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尹某某1打牌出老千,邀约我一起去找尹某某1的麻烦。我和唐李根乘坐卢某某的面包车碰到孟文强后四人一起到”XX茶楼找尹某某1,卢某某对尹某某1说”老子给你发短信也不回”,卢某某打了尹某某1一下,卢某某在斥责尹某某1打牌出老千的时候,唐李根用拳头打尹某某1的头部几拳,卢某某还拿着一把匕首指着尹某某1说”老子杀人的心都有了”。后我和孟文强走出包间来到大厅,孟文强给我买了一瓶易拉罐后二人又进入房间,卢某某与尹某某1还没有说妥,我就用手中的易拉罐砸在尹某某1的脸上,把尹某某1的眼镜砸掉了,孟文强把眼镜捡起来给尹某某1戴上。尹某某1问卢某某到底输了多少钱,卢某某说输了一万元,尹某某1说给卢某某退九千元,卢杰要求退一万元。尹某某1同意后出去拿钱,我和唐李根、孟文强就跟着尹某某1出来拿钱,我上厕所回来后,孟文强告诉我钱已经拿到了。
7.证人唐李根证实:2013年7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唐某某1接到卢某某的电话叫我们一起去找尹某某1收钱,我们坐上卢某某的面包车,孟文强打电话得知我们去帮卢某某收钱,孟文强也与我们一起前往XX茶楼找尹某某1。我们来到茶楼的333房间,卢某某叫我去叫尹某某1。尹某某1来后卢某某说”东哥,这么好的关系,打牌还出老千”,尹某某1说”出老千又怎么样”。我便冲上去打了尹某某1一耳光,卢某某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类似军用刀摆在机麻桌上对尹某某1说”老子杀你的心都有了”。后来石某某打电话来,我和唐某某1、孟文强都出去了。大约半小时后我们进入房间,卢某某和尹某某1还没有说好,我又去打了尹某某1一耳光,唐某某1用易拉罐打在尹某某1的脸上,把尹某某1的眼镜打掉了,尹某某1捡起眼镜打电话叫人去取一万元钱来。之后我和孟文强在大厅等,尹某某1把银行卡给服务员取来现金交给了孟文强,孟文强把钱交给了卢某某。
8.被害人尹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2013年7月10日晚上,卢某某、吴某某、磊磊在”XX茶楼222号房间打金花,我中途加入的。卢某某输光了牌局就结束了,卢某某总共可能输了三千元左右。2013年7月12日早上卢某某打电话找我借钱,我推脱没有借,卢某某就用手机给我发了几个威胁的短信,我没理睬。2013年7月12日晚上十点左右,有名男子(经辨认是唐李根)叫我到XX茶楼的”金兰”包房,去时该房间一共有五个人,其中有卢某某、孟文强。卢某某拿着匕首对我说”前晚打牌整冤枉怎么办?”我回答说没有整冤枉,唐李根就打了我脸部几拳,卢某某就拿着匕首在我眼前晃,并说”打牌整冤枉,老子今晚杀人的心都有”,卢某某打了我脸部。过了一会有一个胖点的男子(经辨认是唐桥)用易拉罐朝他打过来,把我的眼镜打掉了,孟文强劝阻他们不要打并把眼镜捡起来给我。卢某某说他前天晚上打牌输了一万元要我退还,我不同意,唐李根、唐桥、卢某某就将我围住准备打他,我因害怕所以同意拿一万元钱,我出来给卢某某凑钱,孟文强、唐李根、唐某某2就跟着出来,我叫服务员到农业银行取出一万元钱交给孟文强,卢某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茶楼。
9.证人吴某某证实:2013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与磊磊、尹某某1、卢某某在XX茶楼打”金花”,当时我总共赢了七八千,卢某某可能输了三四千元,输赢的事情不太清楚,因为这中间有水分。
10.证人雷云位证实:2013年7月10日,我与尹某某1、卢某某、吴某某在一起打”金花”,我总共输了12500元,卢某某大概输了5000元左右,尹某某1输了7000元,吴某某可能赢了一万多元。
11.证人吴某某1的证词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我是XX茶楼的服务员。2013年7月12日22时左右,尹某某1从”金兰”包间出来叫我去银行取一万元钱,尹某某1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我,我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元钱后交给尹某某1的事实。
12.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孟文强对”巧巧”、唐李根进行了辨认并予以确认,尹某某1对向其扔易拉罐的男子进行了辨认,对将其从333房间叫到金兰房间的男子进行了辨认。
五、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2014年1月4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兴玉、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交叉结伙,共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三起。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4日23时许,在宣汉县南坝镇田坝街”惠利多”超市附近,被告人林兴玉和张爱平等人持钢管等器具共同对黄某某1、何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4日晚上在南坝镇商业银行那里,张爱平、三毛、彭楷、露露等十多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匕首、甩棍、砍刀、钢管等东西追打何某某、黄某某1等人,致我和黄某某1受伤。
(2)被害人黄某某1的陈述:2014年1月4日晚上在商业银行那里,张爱平、三毛、彭楷、露露等十多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匕首、甩棍、砍刀、钢管等东西追打何某某、黄某某1等人,致何某某和我受伤。
(3)证人李根的证言:系三毛一方的人,证实当天晚上看到三毛拿着钢管,露露、彭某某等十多个年轻男子手里都拿着器械,三毛最先冲到对方面前,朝何某某蹬了一脚,后面露露等人就冲过去围着何某某打,后面何某某就跑了。
(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系三毛一方的人,证实其受刚儿的邀约参与当晚的打架。这边参与打架的人员有三毛、露露、李根等人,双方手里面都拿了匕首、砍刀等东西的。
(5)向某某9、周某某1的证言:证实刚儿、露露等十几个男子手持器械追打何某某、黄某某1。
2.2017年7月11日凌晨,在宣汉县南坝镇田坝街”XX烤鱼”附近,被告人林兴玉、李焱等人持械共同对向某某10、陈某某4、彭某某1等人进行殴打,林兴玉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兴玉被宣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被告人林兴玉陈述:我和李焱等人一起在XX面庄吃面的时候,因不满陈某某4指了其一下,便冲上去打了陈某某4,后李焱、和尚等人也跟着一起殴打对方三个人,我当时拿的甩棍,李焱等人拿的用于广告装饰用的金属架子。
(3)被害人向某某10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晚上三毛等人因为不满陈某某4说的一句”你们走了吗”,就冲过来殴打陈某某4和我,三毛手里拿着甩棍,打在我的身上。向某某10辨认出三毛就是林兴玉。
(4)被害人陈某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毛冲过来拿着啤酒瓶子打在我头上,然后对方两三个人就殴打向某某10,后三毛等人又用甩棍以及白色塑料管子殴打了彭某某1。陈某某4辨认出林兴玉就是其陈述所说的三毛。
(5)被害人彭某某1陈述:我看到有几个人拿着甩棍和水管在XX烤鱼追打向某某10,我也被对方围着殴打。
(6)证人曹某某证实:三毛等四五人持甩棍及钢管追打陈某某4、小四以及一彭姓男子。曹某某辨认出林兴玉就是三毛。
(7)证人符某某证实:林兴玉用手先打了向某某10,后林兴玉那边的四五个人就持钢管等器械与向某某10一方的人对打。
(8)谅解书:陈某某4、向某某10、彭某某1向林兴玉、李焱二人出具谅解书,林兴玉、李焱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3.2017年8月22日21时许,在宣汉县南坝镇田坝街XX附近,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龚兴杰、李焱等人共同对黄某某2进行殴打,致其头皮裂伤,林兴玉、曾将来、龚兴杰分别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将来因故意殴打黄某某2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龚兴杰因故意殴打黄某某2以及吸食冰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林兴玉因故意殴打黄某某2和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20日。
(2)曾将来的陈述:我受林兴玉的邀约与林兴玉、龚兴杰等人会合后一起去烤匠找到黄某某2,林兴玉和黄某某2谈了一分钟后,林兴玉就打了黄某某2一耳光,黄某某2还了林兴玉一耳光,后我和林兴玉、龚兴杰、李焱等人就围上去殴打黄某某2。
(3)符某某1的证言:我受曾将来的邀约后前往滨河路与曾将来、三毛、刘洋、李焱等人会合,三毛带着我们到烤匠找到了黄某某2,三毛打了黄某某2一耳光,黄某某2还了三毛一耳光,后三毛、李焱、曾将来等六个人一起对黄某某2进行了殴打,三毛说要在南坝罩着我。
(4)何某某1的陈述:在烤匠门口三毛、曾将来、龚兴杰、李焱、符某某1、何某某1等人一起共同殴打了黄某某2。
(5)龚兴杰的陈述:我和三毛、曾将来、何某某1以及其他不晓得名字的几个人一起在烤匠门口殴打黄某某2的事实。
(6)黄某某2的陈述:在烤匠门口,我被三毛、龚兴杰、曾将来,何某某1以及其他不晓得名字的人殴打。
(7)黄某某2的受伤证明:黄某某2头部、脚踝部、背部受伤。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结合控、辩双方所提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十二名被告人均不是恶势力团伙纠集者(或成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首先,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其次,本案中的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等人经常纠集成伙,在南坝镇当地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该团伙成员以及团伙成员之间的层级关系等组织特征以及在当地的影响力既有来自其自己一方内部人员的认知即部分被告人的供述,也有来自其它社会人员和当地群众的认知。经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自2013年以来,经常在宣汉县南坝镇纠集成伙,一旦团伙内成员有事,其余人员便相互邀约、积极参与,并邀约其他人员一同前往造势、无事生非、逞强斗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先后在宣汉县南坝镇的XX酒店、XX大酒店、XX茶楼、XX烧烤档、XX大桥、XX灾民方等公共场所结伙或者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抢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当地群众恐慌,扰乱南坝镇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一股以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曾将来、龚兴杰、张爱平、向冬冬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因此,对前述十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唐靖凯及其辩护人提出五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五被告人不是聚众斗殴的主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爱平因他人的矛盾纠纷邀约被告人唐靖凯、林兴玉、马兵前来解决并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张爱平电话告知被告人唐李根自己被打,林兴玉与唐靖凯也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文强、向彪,唐靖凯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向冬冬、刘海洋,并授意刘海洋联系其他人前来帮忙。后唐李根给向某某电话约架于XX大桥,向彪回家取来了两把刀,唐李根找他人借了一把刀赶至XX大桥。在XX大桥唐李根先打向某某一耳光,向彪持电棒电击刘某某,唐李根、林兴玉与刘某某、杨某某持刀互砍。后刘某某与唐李根再次通过电话约架于XX灾民房,林兴玉、唐靖凯积极准备购买、分发刀具,孟文强从雷云辉处借车并指示张爱平、唐靖凯到李永胜处借刀,指使李焱借得两瓶辣椒喷雾剂,唐靖凯指使李焱联系罗某某提供车辆。在XX灾民房斗殴现场,唐李根指挥车辆调头冲撞对方人员,并与林兴玉、向彪等人一道与刘某某、瞿某某等人发生械斗,双方持刀互砍。唐李根一方驾车与对方车辆冲撞,在追击对方车辆无果后逃离现场。由此可见,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是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系积极主动参加并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均系聚众斗殴的主犯,故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雷云辉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雷云辉并不知情,几次斗殴其没有参与,其提供车辆并不是在知道孟文强等人是去打架,而是在其主观上感觉他们要去打架的情况下借的车,其没有在事中参与持械斗殴,只是事后作为朋友去看了他们,其不是去策划如何应对,其借车给孟文强属于被动出借,不是积极参与者,故被告人雷云辉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雷云辉本人没有到斗殴现场,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雷云辉对此次聚众斗殴有策划、组织、领导的行为,但是,被告人雷云辉在认识到孟文强向其借车是为了组织人员实施打架斗殴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车辆借与孟文强,在进一步确认孟文强借车是用于打架后,不仅不收回车辆,还决意将车辆借给他人实施斗殴,其在斗殴结束后,还带着食品主动前往本案其他被告人藏匿的地点进行探望、安抚,并称要把失去的面子找回来,因此,从被告人雷云辉本次斗殴前和事后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雷云辉对参与此次斗殴的主观愿望强烈,其主观恶性较大,其借车行为旨在积极推动斗殴事态进展,案发后的安抚行为和要找回面子的想法更印证了其参与斗殴、逞强斗狠的主观愿望强烈,故被告人雷云辉属于本次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辩称其借车给孟文强属于被动出借,不是积极参与者,其在聚众斗殴中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马兵、艾仁贵的辩护人提出二人是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不是积极参与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行政处罚追究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兵、艾仁贵在聚众斗殴中,接受他人邀约参与到事件中,在双方人员约定地点实施斗殴后,积极准备刀具,前往斗殴现场持械参与,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向彪辩解称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不属实,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向彪的两次贩卖毒品行为只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同时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也当庭改变了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庭应采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向彪的两次贩毒事实,仅剩下证人张某某的孤证,且张某某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信,故向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彪的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吸毒人员张某某的证实该两次向向彪联系购买冰毒,第一次向彪让其在XX酒店等,后由林兴玉将冰毒送与他,第二次向彪让其在望族楼下等,后曾将来骑车将冰毒送与他。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的供述印证了张某某的陈述,均证实系被告人向彪安排指示二人向张某某送的冰毒。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当庭改变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供述不属实,林兴玉提出该的供述是在2018年10月25日由公安机关从看守所提押到公安局所作的供述,该供述不合法。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审判前的供述不一致的,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其供述的采信应首先着重审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之后须审慎审查其合理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经核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18年10月25日将林兴玉由看守所提押出是为了指认作案现场,期间对林兴玉进行过讯问,但意识到程序不符合规定,对25日所作的讯问材料没有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于次日在看守所再次对林兴玉进行了讯问,林兴玉均如实供述了向彪指使其向张某某送冰毒的事实,且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林兴玉的讯问看,林兴玉也作了同样的供述,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的取证程序合法,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审前供述系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人林兴玉、曾将来的供述与证人张某某的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合乎情理,应当予以采信,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曾将来辩称其没有参与贩毒,其只是帮吸毒人员在林兴玉处拿过冰毒,没有收钱和获利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将来明知向彪、林兴玉系贩毒人员,接受二人的指使、安排,为二人提供帮助,向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送冰毒,其主观上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购买冰毒的吸毒人员送冰毒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其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但被告人雷云辉仅有放高利贷的行为,被告人孟文强没有参与,且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一二月份,被告人雷云辉和向某某5在宣汉县南坝镇一带的酒店、茶楼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有接受孟文强安排在赌场外参与望风的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的供述,有赌场里面的工作人员唐某某、向某某3、陈某某3的证言,有在赌场里参与赌博的人员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侯海洋、黄某某、向某某7、苏某某2、李某某4、向某某6、王林等人的证言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能够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孟文强及其辩护提出孟文强在抢劫犯罪中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具体实施暴力行为,其虽然参与其中,但情节轻微,其行为不够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文强受他人邀约参与到事件中,其在目睹他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要求被害人退还赌资的情况下,从中斡旋收取钱财,并从中分得赃款,其主观上对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的行为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从中斡旋收取钱财并分得赃款,为他人实施抢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被告人曾将来、龚兴杰的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矛盾,如果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当户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当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经查,被告人曾将来、龚兴杰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出生年月显示二被告人在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但公诉机关同时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和基层组织的证明文件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申报有误,其实际出生年月比登记的年龄要小一岁,据此认定二被告人在案发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看,相关基层组织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出具证明的人证实系应二被告人的父母的要求出具的证明,但并不知道二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时间;当年接生的人员和申报户籍的人因死亡也无法核对直接证实;相关邻居证实二被告人与自己的子女系同年生人系相关人员的记忆,不能直接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其证明力较弱;被告人父母的证实由于其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亦较弱。因此,本案的其他证据不能足以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确实存在疑问,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二被告人在案发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因户籍证明是户籍管理部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出具的,并且系早年形成,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应以此来认定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
11.关于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唐李根、唐靖凯、张爱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林兴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但对其参与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选择性认罪,对其本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认罪,对涉及被告人向彪的共同贩卖毒品行为不认罪,因此,被告人林兴玉仅在聚众斗殴的个罪中构成自首;被告人刘海洋、李焱、向冬冬、龚兴杰、马兵、艾仁贵、杜中川、宋平锋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曾将来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但对自己参与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对涉及被告人向彪的共同贩卖毒品行为不认罪,因此,被告人曾将来仅在聚众斗殴的个罪中构成坦白;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三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和同伙的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唐李根、林兴玉、唐靖凯、张爱平、刘海洋、向冬冬、曾将来、李焱、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向彪为首邀约、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持械参与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兴玉、唐靖凯、刘海洋、李焱、张爱平、向冬冬、曾将来、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接受邀约参与并持械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雷云辉明知他人聚众斗殴,积极提供车辆帮助,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唐李根、孟文强、向彪、林兴玉、唐靖凯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云辉、刘海洋、李焱、张爱平、向冬冬、曾将来、马兵、宋平锋、龚兴杰、艾仁贵、杜中川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文强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孟文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交叉结伙共同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向彪共计向1人贩卖冰毒2次;被告人林兴玉共计向6人贩卖冰毒12次,情节严重;被告人曾将来共计向4人贩卖冰毒5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彪、林兴玉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将来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孟文强召集人员为赌场望风并发放报酬;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为赌场望风,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靖凯、刘海洋、李焱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在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云辉、孟文强、向彪、林兴玉、曾将来、唐靖凯、刘海洋、李焱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李根、林兴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李根、唐靖凯、张爱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兴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在聚众斗殴的个罪中构成自首,对其聚众斗殴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李焱、向冬冬、龚兴杰、马兵、艾仁贵、杜中川、宋平锋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将来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在聚众斗殴的个罪中构成坦白,对其聚众斗殴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四)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云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文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李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
五、被告人林兴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32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唐靖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海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曾将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向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十一、被告人张爱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十二、被告人龚兴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十三、被告人马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
十四、被告人宋平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十五、被告人杜中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十六、被告人艾仁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十七、被告人雷云辉所有的用于作案的川S0XXXXXX牌小型汽车和被告人张爱平所有的无号牌日产尼桑XX轿车以及案发后所扣押的刀具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宣汉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审 判 长  杨 成
审 判 员  侯维平
人民陪审员  王寿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学新
书 记 员  王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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