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0109民初7740号
原告:白某。
被告:安某1。
被告:安某2。
被告:安某3。
原告白某与被告安某1、安某2、安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安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1、安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至今的赡养费,按2019年-2022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共计85379.33;2.请求判令三被告自2023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826.91元;3.请求判令被告安某1、安某2经常对原告进行探望;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安补堂于1977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安某1、安某2、安某3),原告丈夫于2016年离世。原告与被告安某3现居住于60㎡的安置补偿房屋中,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被告安某3为精神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与与原告生活。原告自2019年2月25日(年满60周岁),多次向被告安某1、安某2请求履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但二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已年逾七十,目前没有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安某1、安某2作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却拒绝履行。根据法律的规定,三被告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某3辩称,我现在没有工作,但愿意每个月支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安某1、安某2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某与安某于1977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子女,即长女被告安某1、长子被告安某3、次子被告安某2,安某于2016年去世。原告自述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日常以捡废品卖钱维持生计。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煤电杜儿坪矿每月给原告发放抚恤金200元,原告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0元。被告安某3患有精神贰级残疾,尚无工作收入,但同意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至2000元。本院于2023年12月2日对被告安某1、安某2进行询问,被告安某1陈述自己没有工作,丈夫每月工资不到4000元,需要照顾家中老人及两个未成年孩子,但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至200元。被告安某2自述因身体疾病只能从事矿井下简单工作,收入不稳定,但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300元。
本院认为,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白某年近七十,身患疾病且缺乏劳动能力,日常收入微薄,难以满足生活需求。被告安某1、安某2、安某3作为成年子女,均应当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根据目前太原市经济生活水平,结合三被告的个人收入等综合状况,酌情确定被告安某1承担原告赡养费300元,被告安某2承担500元,被告安某3承担100元,从判决书生效之当月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告安某1、安某2经常居住地与原告住所地相隔不远,两地交通往来条件便利,二被告应当每月保证探望原告一次,使老人在生活上得到愉悦,精神上得到满足,情感上得到慰藉。被告安某1、安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出的部分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1、被告安某2、被告安某3分别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白某赡养费300元、500元、100元。
二、被告安某1、被告安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探望原告白某一次。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某1负担15元、被告安某2负担25元、被告安某3共同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武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