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3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某珍,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蒙双怡,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三分检刑诉〔20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珍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郝静、检察官助理马保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珍及其辩护人李常永、蒙双怡、证人谭某红、侦查人员张某鹏、刘某、鉴定人刘某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珍与被害人谭某薇(女,殁年32周岁)系母女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1月11日早上,王某珍在上述房屋厨房内,持菜刀砍谭某薇左侧颈部多刀,其中一处创口深达颈椎,致谭某薇倒地。后王某珍用菜刀砍刺自己右颈、左手腕等部位,并与朋友孙某江通话。当日11时许,经孙某江报警,侦查人员进入该房屋。天津市急救中心接电话到达现场,经诊断谭某薇已死亡,王某珍被送至医院。经鉴定,谭某薇系被他人用金属锐器砍切颈部致颈外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珍右颈、左手腕损伤符合自己用锐器形成。经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珍被依法抓获。案发后,菜刀等物证被依法扣押、提取。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珍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进行量刑。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其提出的意见为:1.其没有杀害其女儿谭某薇,谭某薇的死亡系自杀造成的。2.其丈夫30多岁就因病去世了,常年一个人做足疗把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其很疼爱谭某薇,不会杀害她。王某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这样描述的谭某薇死因,根据尸体颈部创口的部位、严重程度、成伤方式等,分析自身难以形成,应为他人所致。这种论证的逻辑并不闭合,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2.死者谭某薇左颈部有深达颈椎的致命伤和深达皮下的非致命伤。根据常识常理,结合王某珍的供述,非致命伤形成时间先于致命伤,非致命伤的形成具有谭某薇自杀造成的高度可能性。且谭某薇身上不存在抵抗伤。这就印证了王某珍供述的合理性,即在谭某薇自杀时,王某珍企图夺刀制止。3.无论王某珍的伤是在制止谭某薇自杀过程中被谭某薇划伤,还是王某珍昏迷醒来后企图自杀形成的,均不能反推王某珍之前杀了人。4.王某珍杀人没有任何动机或者征兆,相反有证据证实谭某薇在死亡前心理压力大,睡眠质量差,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具有自杀倾向,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珍杀害谭某薇存疑。5.鉴定人刘某顺先对谭某薇进行了死因鉴定,又对王某珍的伤情进行了成因鉴定,考虑到“先入为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刘某顺的专业判断。综上,应宣告王某珍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珍与被害人谭某薇(女,殁年32周岁)系母女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1月11日早上,王某珍在上述房屋厨房内,持菜刀砍被害人谭某薇左侧颈部多刀,其中一处创口深达颈椎,致谭某薇倒地。后王某珍与朋友孙某江通话。当日11时许,经孙某江报警,侦查人员进入该房屋。天津市急救中心接电话到达现场,经诊断谭某薇已死亡,王某珍被送至医院。经鉴定,谭某薇系被他人用金属锐器砍切颈部致颈外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珍右颈、左手腕损伤符合自己用锐器形成;王某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珍被依法抓获。案发后,菜刀等物证被依法扣押、提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报警录音等证明:2021年11月11日11时6分,孙某江报警称其与朋友王某珍微信视频聊天时发现王某珍身上有血,便询问王某珍情况,王某珍称女儿谭某薇已经死了,自己也想自杀,孙某江听后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事发地天津市东丽区XX小区X号楼XX门XX室,发现王某珍、谭某薇受伤倒地,民警便联系120急救中心对王某珍、谭某薇进行抢救,王某珍被送往医院救治,谭某薇经急救中心大夫现场核查后发现已经死亡。经侦查,王某珍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2.证人谭某红(被告人王某珍之次女)、徐某(证人谭某红之夫)的证言、谅解书等证明:谭某薇2012年毕业后在中国电信上班,工作了五六年,之后回梅河口市和大舅王某发一起干活,2021年4月和母亲王某珍一起回天津了。王某珍在教育上对子女挺严的。2021年11月10日下午3点59分,谭某薇给谭某红打电话,谭某红没接上。当日下午4点40分,有一个自称是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有个叫王某甲的给谭某红账户转了100万元,让谭某红配合调一下2015年的银行账户明细。谭某薇应该知道这件事,她后来告诉谭某红对方不是骗子,让谭某红配合对方工作。被害人谭某薇的妹妹谭某红、弟弟谭某江、姥姥季某英均表示如果法院最终判定王某珍有罪的话,均会对王某珍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过辩护人申请,证人谭某红出庭作证。庭审中,谭某红陈述姐姐谭某薇在单亲家庭长大,性格自卑,32周岁的时候还没有成家,也没有工作,心理压力大,生前有悲观厌世自杀倾向等。
3.证人孙某江(被告人王某珍的朋友)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2021年11月11日上午10点24分,王某珍给其发微信说以后不要联系她了,谢谢这么多年的照顾。当日10点59分给王某珍回微信问她什么事,她没回,过了几分钟其给王某珍打视频,王某珍接通后其看见她脸上都是血,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谭某薇死了,她也不想活了,问她到底怎么了,她就说割喉了,还说谭某薇和王某珍的弟弟干了好多年活,现在账都算在谭某薇身上了,还说是王某珍弟弟把谭某薇害了,谭某薇给王某珍弟弟管了几年的账。其就过去找她,她当时挺虚弱的,还不让其去,说过去了她也起不来开不了门,其就报警了。王某珍有两个弟弟都在俄罗斯干进出口贸易,谭某薇从电信公司辞职后跟她大舅王某发一起干活,负责管账,王某珍弟弟在内蒙古有些底商,让谭某薇去卖底商,因为疫情原因,王某珍弟弟回不来。2021年三四月,谭某薇不想卖底商就回了天津,想在天津成家立业,听王某珍说她弟弟好像不高兴,经常打电话骂谭某薇。王某珍比较孤僻除了其没什么朋友,对外人挺好的,性子比较急,就是对待自己儿女挺严厉脾气挺大,精神正常,谭某薇比较内向不爱说话。
4.证人冯某、叶某强(二人均系天津某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短信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明:冯某于2021年11月7日看到谭某薇投的简历后,在11月9日上午给她打电话让她面试。次日上午9点,谭某薇打电话问了公司地址,随后叶某强面试了谭某薇,下午3点谭某薇还打电话询问面试结果,晚上7点冯某给谭某薇回电话谈了薪资待遇,算通过了面试。11月11日早上8点,冯某又给谭某薇发短信告诉她如果上班提前联系。整个过程谭某薇挺正常的。
5.证人党某娃(被告人王某珍的朋友)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明:王某珍、谭某薇借党某娃电话于2021年11月6日14时16分与王某珍老家梅河口市某村村民通话2分59秒,该村民告知民警当时是王某珍联系查看王某珍母亲当时是否在老家居住。经辨认,党某娃辨认出借用电话的即为王某珍。
6.证人王某丽(被告人王某珍的妹妹)的证言证明:王某丽父亲刚去世一年多,母亲在老家梅河口生活,兄弟姐妹五人。大哥王某发和弟弟王某仁常年在俄罗斯工作。大姐王某珍的大女儿谭某薇和王某珍一起居住,二女儿谭某红在梅河口生活,儿子谭某江常年在俄罗斯打工。王某珍和谭某薇关系挺正常的。王某丽半个月前曾接到过海关工作人员电话,让其打印王某甲账户2015年的银行账户明细。王某丽不认识王某甲,王某发曾通过王某丽的银行卡给别人倒过账。王某丽前几天刚知道银行账户里涉及几百万的转账记录。
7.证人邱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某支行柜员员工)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10日下午,谭某薇来建行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当时她的眼神和精神状态感觉不正常。她当时在通电话,问对方“到底要我查什么时候的交易流水”,声音挺大的,感觉有点着急。谭某薇办完业务就走了,办业务时能正常交流。
8.证人边某娜、王某的证言证明:边某娜与谭某薇系大学同学。2021年10月31日,王某通过朋友边某娜介绍认识了谭某薇,然后互加微信聊天。11月7日见面吃饭后就没再见过面。11月9日下午,谭某薇对边某娜说对介绍的对象挺满意的,想继续发展。11月10日、11月11日,王某给谭某薇发微信但她不回,以为不同意和王某搞对象,就没再联系。谭某薇说她毕业后在天津电信公司干过,2021年三四月开始干财务会计,最后想换家大公司,11月10日还去面试了。谭某薇精神状态挺好,性格内向,没发现异常。
9.证人郝某鹏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11日上午11点多,民警通知其去东丽区XX小区XX号楼XX门XX号开锁。当时,现场防盗门门锁处于由里面反锁的状态,其只能采取破拆的方式开锁。
10.证人王某洲、曹某阳、于某涣、李某华、陈某子、景某、陈某等人证言、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等证明:上述证人均为XX小区X号楼XX门的居民,出现在小区监控视频中。侦查机关调取了XX小区X号楼XX门监控视频,案发前后进入X号楼XX门的8名人员未发现异常情况。
11.急救中心证明信、急救病历等证明:2021年11月11日11时26分,天津市急救中心接电话报警,地点在XX小区XX-XX-XX。患者王某珍被诊断为:昏迷待查;颈部外伤;左侧腕部外伤等,后被转至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谭某薇被诊断为:临床死亡;颈部外伤。
12.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证明:东丽区XX小区XX号楼XX门XX号房产为谭某薇单独所有,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17日。
13.菜刀、手机等物证及物证照片、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证明:现场提取的物证有菜刀一把、手机三部,被害人谭某薇和被告人王某珍的衣物等。物证鉴定中心对蓝色OPPO手机、黑色华为手机(型号为JEF-AN00)、黑色华为手机(型号为ARS-AL00)等三部手机中的数据提取恢复并存储在光盘中。
14.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等证明: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因秦某权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标的物为俄罗斯玉石,涉案嫌疑人王某发(在境外)等人在俄罗斯参股开发玉矿,销售玉石款流向王某丽、谭某薇、谭某红三人,故与天津海关缉私局发送协查函。为查明资金流向,该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13时5分主叫谭某薇手机,谭某薇表示愿意配合调取银行账户明细并说明情况。同年11月10日15时49分,工作人员联系谭某薇了解调取证据情况,当日17时44分工作人员主叫谭某红需要去银行查询详细信息。经查,涉案几百万的款项转至王某丽、谭某红名下账户的资金实际控制人应为王某发,谭某红、王某丽自述对资金性质不知情。
15.居民信息表、情况说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单等证明:被告人王某珍及被害人谭某薇、证人谭某红等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谭某薇在2020年度已经通过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1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视频、平面图、相关照片、血液分布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侦查实验、情况说明等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单元XX号。此单元防盗门朝北,向外开启。门原来处于反锁状态,由派出所民警联系开锁公司打开的门。对防盗门拍照固定。该单元房的窗户及护栏均处于锁闭状态。客厅及餐厅情况:在客厅电视柜西侧地面见有一倒地的女性,头南朝北呈左侧卧状,身上有血迹,经核实该女性为王某珍,拍照固定送医救治。王某珍身体西侧客厅地面上发现一部华为手机,手机上发现血迹,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命名为“客厅地面华为手机上血斑”,客厅电视柜上发现一部华为手机,手机上发现血迹,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命名为“电视柜上手机上血斑”,对该两部手机实物提取。王某珍被移走后其身下可见60×80厘米的血泊血,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客厅地面血泊血”,在紧靠此范围血泊东侧地上有滴落血斑,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客厅地面血泊血东侧滴落血斑”。客厅血泊血至餐厅厨房门口之间见有成趟滴落血斑,方向是由北至南,以上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餐客厅之间地面滴落血斑一处,命名为“餐客厅之间地面滴落血斑”,同时提取餐厅地面滴落血斑一处,命名为“餐厅地面滴落血斑”。餐厅东侧墙上发现有血斑,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餐厅东墙上血斑”。厨房情况:厨房门口铺有一红色地垫,地垫上有血斑,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命名为“厨房门口处地垫上血斑”。厨房门口朝向南侧,厨房门为三扇玻璃折叠门,折叠门呈折叠状态,位于门框西侧。厨房内地上见一尸体,尸体下方及周围有大量血迹,尸体头西脚东,俯卧状,经核实为死者谭某薇。将厨房折叠门拉平,由东至西以此命名为厨房门东扇、中扇、西扇。该门朝向客厅一侧称为门的外侧,朝向厨房内的一侧称为门的内侧。在该门外侧未发现血迹,门的内侧上发现血迹。其中,在东扇门内侧的门底框至上方90厘米范围之内,发现点状血迹,且血迹范围内伴有流柱状血,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命名为“厨房门东扇上血斑”,中扇门内侧,底框至上方90厘米处范围之内,发现点状血迹,且该范围的底端有擦蹭血迹,拍照固定,在该门距地65厘米处用棉签转移法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门中扇玻璃内侧喷溅血斑”,在该门折叠处边框上用棉签转移法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门中扇折叠处边框上血斑”,中扇内侧玻璃上发现擦蹭血斑,拍照棉签提取,命名为“厨房门中扇玻璃内侧擦蹭血斑”;厨房门西扇底框至上方38厘米处范围内见有点状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在距地15厘米处提取血斑两处,命名为“厨房门西扇玻璃内侧点状血斑1”“厨房门西扇玻璃内侧点状血斑2”;厨房西侧门框上发现点状血斑,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一处,命名为“厨房门西侧门框上点状血斑”。厨房内沿墙围成三组橱柜,按照顺时针方向对橱柜进行编号,西侧橱柜为1、2号柜,北侧橱柜为3、4、5、6号柜,东侧橱柜为7、8号柜。其中1、2号柜台面为灶具,3、4、5、6号柜组成的台面由西至东依次为菜板、抹布、水池、白色塑料盒,7、8号柜台面上有电饭煲(内有米饭)、微波炉。其中在1、2号橱柜台面灶具上及灶具东南角台面上可见点状血斑,灶具的南墙、西墙上可见分散的点状血斑,以上血斑均拍照固定并用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灶具上点状血斑”“灶具东南角台面处血斑”“灶具南墙上点状血斑”“灶具西墙上点状血斑”;在3至6号橱柜台面菜板上见有切和未切的洋葱。在该台面上,台面抹布上、台面菜板上、台面北侧墙上,白色塑料盒上均发现有点状血斑,以上血斑均拍照固定并用棉签转移提取,分别命名为“北侧橱柜台面上血斑”“北侧台面抹布上血斑”“北侧台面菜板上血斑”“厨房北墙上血斑”“北侧台面白色塑料盒上血斑”;在7、8号柜的东侧墙上、橱柜台面上均发现有点状血迹,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厨房东墙上点状血斑”“厨房东侧橱柜台面上血斑”;厨房东南角墙上可见分散的点状血斑,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厨房内东南角墙上血斑”。厨房内东北角墙上可见点状血斑,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法分别在距台面8厘米处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内东北角墙上血斑1”,在距台面75厘米处用棉签转移法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内东北角墙上血斑2”。厨房橱柜血迹分布情况:橱柜1号柜门由柜门下端向上见有20×18厘米范围的点状血,在该范围同时伴有擦蹭血,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分别命名为“厨房1号柜门上血斑”“橱柜1号柜门下段擦蹭血斑”。橱柜2号柜门由下端向上见有40×50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并伴有流柱状血斑,拍照固定棉签提取血斑两处,命名为“橱柜2号柜门上血斑1”“厨房2号柜门上血斑2”。橱柜3号柜门由下端向上见有50×37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并伴有流柱状血,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在柜门距地面38厘米处提取血斑,命名为“厨房3号柜门上血斑”。橱柜4、5号柜由下端向上见有80×60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并伴有流柱状血,拍照固定并在4号柜距地面30厘米、45厘米处分别用棉签转移提取血斑各一处,分别命名为“厨房4号柜门上血斑”“橱柜4号柜门上血斑1”;橱柜5号柜在距地56厘米处棉签转移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5号柜门上血斑”。橱柜6号柜由下端向上见有40×40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拍照固定并在距地面40厘米处用棉签转移提取血斑,命名为“厨房6号柜门上血斑”。橱柜7号柜由下端向上见有50×40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拍照固定并在距地面50厘米处用棉签转移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7号柜门上血斑”。橱柜8号柜由下端向上见有50×40厘米范围的点状血斑。拍照固定并在距地面40厘米处用棉签转移提取血斑一处,命名为“厨房8号柜门上血斑”。橱柜踢脚板上血迹分布情况:在厨房橱柜1至8号橱柜下踢脚板上均发现点状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依次在1至8号柜门下踢脚板上提取血斑各一处,命名为“1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2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3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4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5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6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7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8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其中7、8号柜门下踢脚板向内倾斜,中间断开,打开该处踢脚板,发现在7号柜门下踢脚板内侧下边缘有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提取,命名为“7号柜门下踢脚板内侧下边缘处血斑”。尸体北侧地上发现有一把菜刀,刀全长30厘米、刀柄12厘米、刀刃18厘米、刀刃宽8厘米,一只红内底拖鞋(右只);地面东北角为一条毛巾;地上东侧为一只白内底拖鞋(右只)。东南角墙下为一个垃圾桶,垃圾桶旁为一只翻放的拖鞋(后经查看为左脚白内底的)。以上物品拍照固定后,实物提取了菜刀一把、红内地右脚拖鞋一只、地面东北角毛巾一条、白内底右脚拖鞋一只、白内底左脚拖鞋一只、红内地左脚拖鞋一只(尸体脚上的)。其中在垃圾桶上可见血斑、其西侧地面可见点状和擦蹭血斑、南侧墙面可见点状血斑,拍照固定后用棉签提取,分别命名为“垃圾桶上血斑”“垃圾桶西侧地面擦蹭血斑”“垃圾桶西侧地面点状血斑”“垃圾桶南侧墙面血斑”。将尸体谭某薇移走后,厨房地面见有八块地砖,利用该八块地砖将厨房划分为8个区域,由西北角开始按照顺时针的顺序依次命名为1号地砖至8号地砖。其中在厨房整个地面上发现有1.5×0.9米范围的血泊血,拍照固定后棉签提取,命名为“厨房地面血泊血斑”。在此血泊血范围内、死者谭某薇左颈肩部对应地砖上有血凝块。通过进一步勘查在厨房1号地砖上发现有血斑,拍照固定棉签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1上血斑”。厨房2号地砖上发现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2上血斑”。厨房3号地砖上发现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3上血斑”。厨房4号地砖上发现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两处,命名为“厨房地砖4上血斑1”“厨房地砖4上血斑2”。厨房5号地砖上发现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5上血斑”。厨房6号地砖上发现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6上血斑”。厨房7号地砖上发现血斑和滴落状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7上血斑”“厨房地砖7号滴落血斑”。厨房8号地砖上发现血斑,血斑周围伴有滴落状血斑,拍照固定用棉签转移法提取,命名为“厨房地砖8上血斑”“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1”“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2”“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3”。北卧室情况:北墙上为处于锁闭状态的窗,东墙下为桌,桌上有一部OPPO手机,拍照固定实物提取。伤者王某珍躺于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抢救室病床上。在王某珍左额部发现一处9×9厘米范围内的血斑,拍照后棉签提取一处。在王某珍右面部发现呈流柱状的血斑,拍照后棉签提取一处。在王某珍左手及右手上均发现大量擦蹭状血斑,拍照后分别用棉签各提取一处。用FTA卡实物提取王某珍血卡一份,实物提取王某珍随身穿用的浅绿色长袖线衣一件等。在王某珍上衣左前胸处发现一处8×5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右前胸处发现一处12×10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左侧胸腹部处发现15×29厘米范围内的擦蹭状血斑,按照距离该侧衣物左侧下摆25厘米、20厘米、12厘米分别实物剪取三处血斑,标注为血斑1、血斑2、血斑3。在王某珍上衣右侧胸腹部发现13×12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正面左下摆处发现4×6厘米范围内的擦蹭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正面右下摆发现12×4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左袖口发现9×4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用实物剪取两处,标注为血斑1、血斑2。在王某珍上衣右前臂桡侧发现12×7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上衣右袖口发现7×3.5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用实物剪取两处,标注为血斑1、血斑2。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上段发现15×12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中段发现9×9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膝盖发现10×9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下段发现16×6.5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右侧腹股沟发现一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上段发现15×11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中段发现17×14厘米范围内的点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膝盖处发现17×10厘米范围内的擦蹭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下段发现26×16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王某珍随身穿用的左只、右只袜底处均发现浸润状的血斑,拍照后分别实物剪取各一处。在王某珍上衣后背领口周围发现大量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王某珍上衣后背左侧、右侧均被血斑浸润,拍照后分别实物剪取各一处。王某珍裤子背面左腿上段发现17×15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实物提取一处。王某珍裤子左裤腿外侧发现56×12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分别按照左裤腿外侧上段、左裤腿外侧中段、左裤腿外侧下段的顺序各实物剪取一处。在王某珍裤子背面左腿下段发现一处6×5厘米范围内的擦蹭状血斑,拍照后实物剪取一处。王某珍裤子右裤腿外侧发现76×13厘米范围内的浸润状血斑,拍照后分别按照右裤腿外侧上段、右裤腿外侧中段、右裤腿外侧下段的顺序各实物剪取一处。现场勘验时,侦查机关采取灯光搜索法、静电吸附法、足迹明胶贴提取法对足迹提取,排除进入现场人员足迹后,未提取到其他外来鞋印。侦查实验表明,案发厨房较为狭窄,如果存在第三人在案发现场,均无法完成连续挥刀砍杀的动作,且第三人会挡住厨房内墙面、台面,厨房门,地面垃圾桶上的喷溅血,导致案发厨房内现场完整连续性的喷溅血无法形成,因此案发时无第三人在场。
经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和血检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当庭表示,根据被告人王某珍身上衣物上点状血迹分布情况,结合DNA检验结果包含谭某薇血型,分析在谭某薇受伤出血时,王某珍与谭某薇处在同一空间且正面相对位置较近,血液溅落在王某珍衣服上形成了这些血迹;根据谭某薇身上血迹分布示意图,通过鉴定可知在谭某薇的手掌、手背衣袖上没有发现喷溅血的痕迹,说明谭某薇的受伤不支持自身所致。
1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照片、尸体检查笔录证明:死者谭某薇上身穿蓝色上衣、黑色背心、黑色胸罩,下身着黑色牛仔裤、黑色保暖裤、灰色秋裤、浅紫色内裤,双足着黑色袜子。其中,蓝色毛衣衣领左侧见有破口,胸罩内侧有一个三角形红布包。衣着浸染血迹。死者谭某薇颈部左侧见有一个10×4厘米的创口,其下有一个4.2×0.7厘米的创口,以上均拍照固定。用FTA卡提取了谭某薇血卡一份;直接抽取了谭某薇心血10毫升;用棉签转移法提取了谭某薇左手指甲拭子、右手指甲拭子、左手血斑、右手血斑各一份。尸斑淡红色,位于身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尸僵中等强度,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损伤检验:颈部左侧见10×4厘米融合性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道自左上向右下,深达颈椎,椎体上见2处砍痕;其下方见4.2×0.7厘米创口,深达皮下。右手中指中节背侧见0.7×0.5厘米表皮剥脱。右手环指中节掌侧见1.5×0.6厘米表皮剥脱,右手环指中节背侧见0.3×0.2厘米表皮剥脱。右手腕背侧见2.5×1.8厘米皮下出血。左手食指末节桡侧见0.5×0.1厘米表皮剥脱。解剖检验:颈部左侧颈外静脉横断,颈椎上砍痕深至髓腔。论证:根据尸体检验,尸体损伤具有明显出凝血等生活反应,故认定为生前伤;根据尸体颈部创口的部位、严重程度、成伤方式等,分析自身难以形成,应为他人所致;根据尸体检验,颈部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见砍痕等特征,分析符合金属锐器砍切所致;根据毒化检验,从死者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常见杀虫剂和毒鼠强成分,故可排除死者因乙醇、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常见杀虫剂和毒鼠强中毒死亡;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颈部左侧见砍创,左侧颈外静脉横断,脏器呈失血貌,故分析其死因为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谭某薇系被他人用金属锐器砍切颈部致颈外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公诉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当庭表示,谭某薇的伤在颈部左侧,有两个创口,上面一个比较大的融合性创口,下面一个比较小的创口。这两个创口形态特征都是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伤的特点。就比较大的中心创口而言,在她的颈部背侧,有两个创角,在颈椎上有两处砍痕,说明这个创口至少两次创伤形成。创口部位已经到了颈部的背侧,创口非常严重;颈椎上有两处砍痕,不止颈椎上有砍痕,而且一个部分椎体已经断裂到了颈髓腔,说明这两次外力都非常巨大;创口内颈外静脉横断,颈外静脉直径约0.6厘米,是人体大血管,一旦横断出血会快速而且迅猛。根据血管解剖位置,在颈椎上出现第一次砍痕的时候,颈外静脉应该已经横断,说明在颈外静脉已经横断后,谭某薇又受到第二次巨大外力砍击。从创口、肌肉组织、软组织还有颈椎上砍痕的方向可以判断为自上而下,自左上向右下,综合颈部左侧融合性创口的部位已经到达颈部的背侧,严重程度甚至颈髓腔外静脉横断,损伤需要角度和力度同时满足。而且在颈外静脉横断后,又受到第二次巨大外力砍击。分析损伤符合他人具有一定质量的金属锐器砍切形成。就比较小的创口而言,损伤部位紧挨着颈部的融合性创口,走向基本与大创口平行,两个创口符合在同一过程中形成。谭某薇之所以在她的衣领左侧有一处衣服砍破了,与她当时的身体姿势有关,分析是在融合性创口被砍伤以后身体倾倒过程中形成。因为同时刀还砍到谭某薇衣服上,且身体在倾倒过程中,所以后一个创口要轻。总之,谭某薇的致命伤系融合性创口损伤,需要角度跟力度同时满足,自己不能形成,由他人形成。
18.检验笔录、血迹分布、物证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明:死者裤子正面在左、右口袋处有血斑,左裤腿膝盖上至膝盖下有63×11厘米的血斑伴有散在的点状血,右裤腿膝盖上至膝盖下有55×13厘米的血斑伴有散在的点状血,拍照固定用剪取法提取了裤子正面左口袋处血斑一处、正面右口袋处血斑一处、裤子左膝处上方血斑一处、左膝处下方血斑一处、裤子右膝处血斑一处。背面在左、右口袋处、左口袋边缘处、裤子的中线处、左小腿至裤腿有2×10厘米的血迹范围伴有散在的点状血,右小腿至裤腿有10×10厘米的血迹范围伴有散在的点状血,拍照固定用剪取法提取了裤子背面左口袋处血斑一处、右口袋处血斑一处、左口袋边缘处血斑一处、中线处血斑一处、左裤脚处血斑一处、右裤脚处血斑一处。死者的袜子为黑色,右只袜上有血斑浸染,拍照固定,用剪取法提取了该袜子面上血斑一处、袜子底上血斑一处。在实物提取的拖鞋面上均发现血斑,均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法提取。现场提取的菜刀刀刃和刀柄上均发现了血迹,拍照固定后棉签转移法提取菜刀柄血斑5处,菜刀刃无字面血斑3处,菜刀刃有字面血斑4处,依次命名为“菜刀刀柄血斑1、菜刀柄血斑2至5”,“菜刀刃无字面血斑1至3”,“菜刀刀刃血斑”、“菜刀刃有字面血斑1”、“菜刀刃有字面血斑2”、“菜刀刃有字面血斑3”。现场提取的厨房地上毛巾移至检验室进行检验。发现毛巾上有血斑,拍照固定剪取法提取一处,命名为“厨房地面毛巾上血斑”。
19.鉴定意见证明:(1)送检的厨房东门扇上血斑、橱柜2号柜门上血斑1、橱柜4号柜门上血斑1、厨房地面血泊血斑、厨房地砖4血斑1、厨房内东南角墙上血斑、北侧橱柜台面上血斑、厨房内东北角墙上血斑2、餐厅东墙上血斑、电视柜上手机上血斑、菜刀刀柄血斑1、菜刀刀刃血斑、谭某薇左手指甲拭子、谭某薇右手指甲拭子、谭某薇裤子右膝处血斑、谭某薇裤子右裤脚处血斑、厨房门口处地垫上血斑、厨房门东扇玻璃内侧血斑、厨房5号柜门上血斑、北侧台面菜板上血斑、北侧台面抹布上血斑、北侧台面白色塑料盒上血斑、厨房门中扇折叠处边框上血斑、厨房地砖1上血斑、厨房地砖2上血斑、厨房地砖3上血斑、厨房地砖4上血斑2、厨房地砖5上血斑、厨房地砖6上血斑、厨房地砖7上血斑、厨房地砖8上血斑、菜刀柄血斑2、菜刀柄血斑3、菜刀柄血斑4、菜刀柄血斑5、菜刀刃有字面血斑3、谭某薇蓝色上衣正面领口下方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正面右腹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正面左下摆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正面下边缘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背面领口下方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背面右肩胛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背面下摆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左袖口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右袖口处血斑、谭某薇裤子正面左口袋处血斑、谭某薇裤子正面右口袋处血斑、谭某薇裤子左膝处上方血斑、谭某薇裤子左膝处下方血斑、谭某薇裤子背面左口袋处血斑、谭某薇裤子背面右口袋处血斑、谭某薇袜子面上血斑、谭某薇袜子底上血斑、白内底拖鞋面上血斑(左只)、白内底拖鞋外底上血斑(左只)、白内底拖鞋面上血斑(右只)、白内底拖鞋外底上血斑(右只)、红内底拖鞋面上血斑(左只)、红内底拖鞋外底上血斑(左只)、红内底拖鞋外底上血斑(右只)、红内底拖鞋粘取胶膜(左只)、红内底拖鞋粘取胶膜(右只)、厨房地面毛巾上血斑、谭某薇左手血斑、谭某薇右手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左衣袖血斑、谭某薇裤子背面左口袋边缘处血斑、谭某薇裤子背面中线处血斑、灶具南墙上点状血斑、灶具西墙上点状血斑、灶具上点状血斑、灶具东南角台面处血斑、橱柜1号柜门下段擦蹭血斑、1至7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7号柜门下踢脚板内侧下边缘处血斑、8号柜门下踢脚板上血斑、厨房地砖7号滴落血斑、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1、垃圾桶上血斑、垃圾桶西侧地面擦蹭血斑、垃圾桶西侧地面点状血斑、垃圾桶南侧墙面血斑、厨房门西侧门框上点状血斑、厨房门西扇玻璃内侧点状血斑1、厨房门西扇玻璃内侧点状血斑2、厨房门中扇玻璃内侧喷溅血斑、厨房门中扇玻璃内侧擦蹭血斑中检出的STR分型,送检的王某珍上衣右侧胸腹部血斑、王某珍上衣右前臂挠侧血斑、王某珍上衣左袖口血斑1、王某珍上衣左袖口血斑2、王某珍上衣右袖口血斑2、王某珍上衣正面左下摆血斑、王某珍上衣正面右下摆血斑、王某珍上衣左侧胸腹部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上段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下段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上段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下段血斑、王某珍裤子背面左腿上段血斑、王某珍裤子背面左腿下段血斑、王某珍裤子背面右腿上段血斑、王某珍上衣左侧胸腹部血斑2、王某珍左只袜子袜底血斑、王某珍右只袜子袜底血斑、王某珍裤子右侧腹股沟血斑、王某珍裤子左裤腿外侧上段血斑、王某珍裤子左裤腿外侧中段血斑、王某珍裤子左裤腿外侧下段血斑中检出的STR分型均与谭某薇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4422×1028。(2)送检的厨房内东北角墙上血斑1、餐厅地面滴落血斑、餐客厅之间地面滴落血斑、客厅地面血泊血斑、客厅地面华为手机上血斑、厨房1号柜门上血斑、厨房2号柜门上血斑2、厨房3号柜门上血斑、厨房7号柜门上血斑、厨房8号柜门上血斑、菜刀刃无字面血斑3、客厅地面血泊血东侧滴落血斑、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2、厨房地砖8号滴落血斑3、厨房北墙上血斑、厨房东墙上点状血斑中检出的STR分型,送检的王某珍上衣后背领口处血斑、王某珍右面部血斑、王某珍裤子背面右腿下段血斑中检出的STR分型,均与王某珍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8036×1029。(3)送检的厨房4号柜门上血斑、厨房6号柜门上血斑、厨房东侧橱柜台面上血斑、菜刀刃无字面血斑1、菜刀刃无字面血斑2、菜刀刃有字面血斑1、菜刀刃有字面血斑2、谭某薇裤子背面左裤脚处血斑、红内底拖鞋面上血斑(右只)、白内底拖鞋粘取胶膜(左只)、白内底拖鞋粘取胶膜(右只)、谭某薇蓝色上衣左肩处血斑、谭某薇蓝色上衣左背部血斑中检出混合基因型,送检的王某珍上衣右袖口血斑1、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膝盖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膝盖血斑、王某珍左手处血斑、王某珍右手处血斑、王某珍左额部血斑、王某珍上衣左前胸处血斑、王某珍上衣右前胸处血斑、王某珍上衣后背左侧血斑、王某珍上衣后背右侧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左腿中段血斑、王某珍裤子正面右腿中段血斑、王某珍上衣左侧胸腹部血斑3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谭某薇、王某珍的DNA分型。(4)不排除王某珍是谭某薇生物学母亲,亲权指数为9.7125×l07。(5)被鉴定人王某珍右肩部、右颈前、右颈后及左腕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7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记载王某珍的颈部、肩部、左手腕掌侧伤口的形态特征,结合送检伤后照片伤口和疤痕情况,其伤口符合锐器形成。根据病历记载及照片显示王某珍右颈部、左手腕部位损伤较集中,右颈部伤口周见多处平行浅刀伤,均较表浅,左手腕伤口平行且表浅,故分析损伤符合自己形成。结论:王某珍右颈、左手腕损伤符合自己用锐器形成。(7)被鉴定人王某珍案发时未见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被告人王某珍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有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女儿谭某薇,二女儿谭某红,儿子谭某江。谭某江毕业后去了俄罗斯。其弟弟王某发、王某仁也在俄罗斯。案发当日早上6点多其起床准备做早饭,在厨房先淘米蒸饭,前一天晚上谭某薇说她想吃洋葱炒鸡蛋,其就在厨房里切洋葱,大概七八点钟,还没有切完被辣到眼睛就去厕所洗手洗眼。谭某薇当天早上起床洗漱后准备去上班。其去厕所洗完后准备回厨房,还没进厨房还在卧室门口的时候,就看见谭某薇手拿菜刀,菜刀上有血,她脖子上有血。其感觉谭某薇当时是要自杀。当时其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想抢菜刀,但是后来就在厨房里晕倒了。不知道几点有意识的时候发现自己侧躺在厨房里,睁开眼看见眼前地面上都是血,谭某薇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其用双手爬到客厅电视柜附近拿起手机,后来打没打电话记不清了。其左手手腕有伤,不知道脖子上的伤怎么造成的。当时屋里没有其他人,只有其和谭某薇两个人,家里每天晚上都锁门,住三楼有护栏。其认为谭某薇因为年轻、承受得少,所以才自杀了。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鉴定人先后对谭某薇进行死因鉴定、对王某珍伤情进行成因鉴定是否违法的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机构盖章和鉴定人签名等,并未要求审查同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同一名鉴定人做出两份鉴定的情形。另外,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在同一个案件中同一名鉴定人不能参与两个以上的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只要具备法定资质,且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即可以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辩护人提出可能影响鉴定人专业判断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珍杀害谭某薇的事实能否成立的焦点问题。
经查,第一,本案中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根据尸体颈部创口的部位、严重程度、成伤方式等,分析自身难以形成,应为他人所致。经公诉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当庭表示,谭某薇的致命伤系左侧融合性创口。从创口、肌肉组织、软组织还有颈椎上砍痕的方向可以判断为自上而下,自左上向右下,致命伤已经到达颈部的背侧,严重程度甚至颈髓腔外静脉横断,损伤需要角度和力度同时满足,分析损伤符合他人具有一定质量的金属锐器砍切形成。谭某薇的致命伤自己不能形成,由他人形成。鉴定人出庭时结合相关照片所发表的意见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且陈述意见时语气坚定、条理清晰,该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应予采信。综上,综合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鉴定人的当庭陈述和伤情照片等,可以认定谭某薇系被他人杀害的事实。
第二,本案中的血迹鉴定意见、相关照片、血迹分布示意图等证据显示,谭某薇手掌、手腕、衣袖等处并没有自己的血迹。经过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当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当庭陈述,根据被告人王某珍身上衣物上点状血迹分布情况,结合DNA检验结果包含谭某薇血型,分析在谭某薇受伤出血时,王某珍与谭某薇处在同一空间且正面相对位置较近,血液溅落在王某珍衣服上形成了这些血迹;根据谭某薇身上血迹分布示意图,通过鉴定可知在谭某薇的手掌、手背、衣袖上没有发现喷溅血的痕迹,说明谭某薇的受伤不支持自身所致。侦查人员出庭所作意见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应予采信。如果谭某薇的死亡系自杀造成的,无法解释在颈外静脉横断、快速而且迅猛出血的情况下谭某薇手掌、手腕、衣袖等处均没有自己血迹的事实。
第三,关于证人谭某红出庭陈述谭某薇生前有悲观厌世自杀倾向等证据采信问题。首先,本案中,天津某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冯某、叶某强的证言、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可以证实,谭某薇已经被公司录用。谭某薇的同学边某娜证言证明,她案发前已经介绍谭某薇与王某相亲;王某的证言也能证明,两人是以谈对象为目的进行交往。对于谭某薇而言,案发前家庭和事业愿景美好,未来充满想象。谭某薇在这种情况下自杀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其次,本案中谭某红出庭陈述意见还与在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血迹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相矛盾。最后,谭某红当庭在回答公诉人提问“在本案侦查阶段为什么没有向侦查机关陈述上述重要细节(谭某薇具有自杀倾向等)”时,长时间低头沉默不语。综上,本院对谭某红出庭陈述谭某薇有自杀倾向的证言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作案可能性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王某珍虽然始终不认罪,但是却多次供述案发时房屋内只有其和谭某薇二人,且供述稳定。其次,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王某珍居住的房间入户门原来处于反锁状态,由民警联系开锁公司打开的门。现场勘验人员对防盗门拍照固定。该单元房的窗户及护栏均处于锁闭状态。现场勘验时,侦查机关采取灯光搜索法、静电吸附法、足迹明胶贴提取法对足迹提取,排除进入现场人员足迹后,未提取到其他外来鞋印。再次,监控录像和XX小区X号楼XX门的居民证言均可以证实,案发前后进入X号楼XX门的8名人员未发现异常情况。最后,侦查实验表明,案发厨房较为狭窄,如果存在第三人在案发现场,均无法完成连续挥刀砍杀的动作,且第三人会挡住厨房内墙面、台面,厨房门,地面垃圾桶上的喷溅血,导致案发厨房内现场完整连续性的喷溅血无法形成,因此案发时无第三人在场。故本案可以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综上,本案中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血迹鉴定意见、血迹分布示意图、现场勘验情况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出庭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陈述意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珍杀害了谭某薇。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王某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珍不具有杀人动机进而不能认定其故意杀人的问题。
经查,本案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明被告人王某珍的犯罪动机,对王某珍、谭某薇的手机进行了数据处理、分析,查询了二人案发前的手机通话记录,并讯问了王某珍、询问了证人谭某红等。经工作,侦查机关穷尽了侦查手段,确实仍未查实王某珍的杀人动机。但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不能因为犯罪动机未查实就予以否定,也不能因为杀人动机非常明确就推定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本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珍的伤情成因问题。
经查,本案中相关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王某珍右颈、左手腕损伤符合自己用锐器形成。上述鉴定意见并未排除他人形成的可能性,且王某珍始终对自杀、自残行为拒不供认。无论王某珍的伤是由谭某薇划伤形成,还是王某珍昏迷醒来后企图自杀、自残形成,均不能反推王某珍之前未实施杀人行为,亦不能反推王某珍之前杀了人。故本院对王某珍伤情成因事实问题不予置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珍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谭某薇的近亲属对王某珍的行为表示谅解,对王某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珍故意杀害一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当从严惩处。鉴于本案杀害行为案发于家庭成员之间,且王某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对王某珍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王某珍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王某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获犯罪工具菜刀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 诚
审 判 员 乔双红
审 判 员 车怡轩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源
书 记 员 齐佳畅